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323號
TCHM,110,上訴,1323,202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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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詩容


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 律師
謝尚修 律師
陳鴻謀 律師
訴訟參與人 邱○川 (被害人即兒童邱○○〈姓名詳卷〉之父

宋○鈺 (被害人即兒童邱○○〈姓名詳卷〉之母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林三元 律師
陳玫琪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10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51、260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甲○○係成年人,且領有合格之保母技術士證,其自民國107 年2月21日起,受邱○川宋○鈺(上2人之真實姓名均詳卷) 夫婦之委託,擔任其2人所生未成年之女即兒童邱○○(106年 10月間出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下稱A童)之保母, 並以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0樓之租屋處,作為日間 照護A童之處所。甲○○於107年12月28日上午8時餘許,自邱○ 川手中接過身體未有異常之A童後,本應基於保母之職責妥 適照料A童,於同日上午8時餘許至11時餘許之期間內,竟罔 顧其為保母應具有之專業、耐心與愛心,因自身情緒控管未 佳,其主觀上雖無置A童死亡之意欲,且不期待A童發生死亡 之結果,然在客觀上得以預見當時甫年滿1歲又1個多月之A 童,身體發育未臻健全,且幼童之頭部極為脆弱,難堪重擊 或不當之搖晃,如加以外力之傷害撞擊及劇烈搖晃,極易因 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等傷勢過重而造成死亡之結果,竟基於 普通傷害之單一接續犯意,以持硬物敲撞A童頭部或使其頭



部撞擊硬物之2次傷害行為,及接續以對A童為重覆猛烈之劇 烈搖晃之傷害動作,使A童頭部右前額、頂部、左側枕部3處 遭受嚴重之撞擊,致A童受有頭部外傷(右額瘀傷血腫4X4.5 公分、後枕部頭皮中間偏左處3X1公分)、顱骨骨折(右頂 骨、左側枕骨各有1條線狀骨折,其中右頂骨為5公分長之橫 線狀骨折,枕骨左側為延伸3公分長之縱線狀骨折,上開線 性骨折均穿透整個顱骨之厚度,左側枕骨骨折部分明顯有骨 頭裂開移位之錯位性骨折情形)、顱內出血(右側急性硬腦 膜下出血、廣泛紅褐色頭皮下出血、左後頂枕部5X3公分頭 皮下出血)、頭部後上頂部血腫(位於顱骨外側)及雙側視 網膜下出血等傷害(A童上開所受3處撞擊之其中2處骨折部 分,因不能排除為對撞傷型態,故認由甲○○施以外力之傷害 行為次數為2次)。旋A童因甲○○上開傷害行為出現嘔吐、無 法控制之哭泣及難以被安撫等症狀,其後並陷入無法被喚醒 之昏迷狀態,然甲○○因恐其前揭傷害行為曝露,並未及時將 A童送醫或通知A童之父親邱○川或母親宋○鈺,而遲至同日下 午3時30分許,因見A童呼吸緩慢、嘴唇發紺,方不得不於該 日下午3時37分許,以電話通知宋○鈺,惟就A童之身體狀況 所述仍避重就輕而僅概稱A童自上午11時許睡覺後未醒,經 宋○鈺電知邱○川與甲○○聯絡,甲○○亦未告知邱○川實情,而 僅詢問是否由其叫救護車或由邱○川自行前來接送至醫院等 語,於邱○川駕車抵達甲○○上址租屋處時,見在該址管理室 之甲○○手抱之A童右前額處有瘀青血腫之外傷,且A童已呈昏 迷,遂緊急駕車搭載手抱A童之甲○○前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 醫院(下稱中山醫院)急診,經該院醫師於同日及時施以右 側額、顳、頂部顱骨切除術併移除硬腦膜下腔血腫,並置入 顱內壓監視器於硬腦膜下腔之手術等治療後,A童仍於108年 1月21日晚間11時58分許,因上揭頭部外傷致顱骨骨折、顱 內出血及其後續併發症而死亡。
二、案經A童之父親邱○川、母親宋○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固曾於本院引用 其等在原審爭執證據能力之意見,而主張證人即訴訟參與人 邱○川宋○鈺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山醫院108年1月24日中山 醫大附醫社福字第1080000771號兒少保護醫療整合服務綜合 評估報告、臺中市家暴中心兒少保護事件調查報告,係屬審 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惟本判決以下並未引用上開事證 作為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證據,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先



予說明。
(二)按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 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 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 ,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 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 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檢察官訊問證人並無必須傳喚被 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 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亦僅賦予該在場被告於檢 察官訊問證人時得親自詰問證人之機會而已,被告如不在場 ,殊難期有親自詰問之可能。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第2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 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 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 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 能力可言。而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 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 被告之詰問,倘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判中聲請對該證人當 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並經於法院審理時依其等之聲請 而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 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上 說明,可知在偵查中訊問證人,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雖 未行使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 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亦即,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 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已依法具結之陳述,雖未經被告或 其辯護人詰問,仍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而非無證 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96年度台上字第 3923號、97年台上字第35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 蔡○○醫師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且業經原審於審理程序傳喚證人蔡○○醫師,由被告之原審辯 護人進行交互詰問,自應認證人蔡○○醫師於偵查中具結所為 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之辯護人黃清濱律師於本院審理時,雖為被告提出書狀 而爭執訴訟參與人於偵查中所提出被害人A童於案發前1日即 107年12月27日之照片(見108年度偵字第1751號卷一第169 至173頁)之證據能力,以其非包含被害人A童頭部相關位置 或不同位置之系列照片,及不能確認被害人A童當下沒有硬



腦膜下出血而不能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為由,主張不具有 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49頁)。惟查,前開該相片既係 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之記錄,性質上並 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同時附有用以拍攝上開 照片之手機相簿日期時間紀錄之照片供以核對,復無證據證 明係經偽造、變造或違法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提示 調查,自具有證據能力。至前開照片是否得以確認判斷被害 人A童當下有無急性腦硬膜下出血及可否作為不利於被告之 事證,核均屬證據力之判斷之範疇,被告之前開辯護人就此 主張上揭照片不具有證據能力,尚無可採,且已據被告之辯 護人黃清濱律師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對於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沒 有意見(見本院卷二第95、96頁)。
(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 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 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 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 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 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查本案 中山醫院之病歷、護理紀錄、診斷證明書等相關醫療紀錄或 證明文書,均係被害人A童經送診後,由醫護人員就其等業 務予以診斷或於護理過程中例行性所出具之文書,自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 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 上字第6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五)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 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 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 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示之證據,業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 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91至140頁),本 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 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二、訊據被告對於伊為成年人,且領有合格之保母技術士證,其 自107年2月21日起,受訴訟參與人邱○川宋○鈺夫婦之委託 ,有償擔任其2人之女即被害人A童之日間保母,並以其當時 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0樓之租屋處,作為照護A童之處所 等情,固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 害致死罪之犯行,被告之辯解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一)被告之辯稱略以:我於案發當日自邱○川手中接過A童時,A 童手上有拿著像厚紙板的紙卡,A童要吃,我跟她說這個不 吃、要放進袋子裡,但A童當時不願意,案發時我照顧A童的 期間,只有我、我的小兒子(案發時1歲又10個月大)在上 開租屋處,沒有其他人在場,我在107年12月28日上午8點多 準備早餐給A童吃時,A童坐在地上軟墊時有哭,且那天哭得 比較頻繁,A童吃早餐時的狀態有好一些,但沒有吃到原本 每天固定的量,後來也沒有喝完加了溫開水的葡萄汁,之後 在其整理餐具時還是一直頻繁地哭,之後大約在上午十點半 左右,也有好像會躺下去、搖晃大哭的狀況,直到大概上午 11點左右,我把A童抱在身上「秀秀」(臺語),然後在快 上午11點左右,A童有嘔吐,A童吐完之後,我再「秀秀」( 臺語)一下,她就在我身上睡著,我就讓她睡在客廳地上的 軟墊,之後我準備午餐後,曾在中午12點多試著叫A童,看 她願不願意起來吃東西,A童抿了嘴唇有一點反應後又繼續 睡,我想A童之前有吐、且還想睡,也可能是前1晚太晚睡的 緣故,或是被我大兒子傳染腸胃型感冒所以身體不舒服,A 童在這麼不舒服的狀態,我就讓她又繼續睡,這中間因我的 小兒子一直要過去叫A童,我怕吵到A童休息,曾帶著我小兒 子去頂樓,之後我在下午2、3點時又試著叫A童,可是沒有 叫起來,後來有打電話給宋○鈺,由邱○川前來將A童送醫,A 童就醫後經診斷的傷勢不是我造成的,我也不知道A童是如 何受傷的,有可能是A童於107年12月25日為了與我小兒子搶 球,A童的右前額與我小兒子左顴骨碰撞所致云云。(二)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所為辯護意旨略以: 1、甲○○並無任何傷害A童之動機,自偵查起至第一審程序,本 應詳細調查,惟起訴書及原判決對於所認定甲○○有大力撞擊 及劇烈搖晃A童頭部之犯罪手段,係以不明或不詳方法帶過 ,本案究竟用何種東西撞擊,或是撞擊在何處,及到底是大 力撞擊或劇烈搖晃之其中一種或二者所致等情,均未有任何 客觀證據證明。至嬰兒搖晃症候群之原因甚多,縱有發生嬰 兒搖晃症候群,如果沒有明確的虐嬰事實,並無法認為是故 意的虐嬰事件。檢察官本具有強大的偵查能力,如被告真有



持硬物大力撞擊A童頭部,則用來撞擊的物品(犯罪工具) ,其上一定會殘留生物組織以及血跡,都可輕易經由科學方 法檢測出是否有A童之DNA。在本案中既然沒有任何用來撞擊 的物品(犯罪工具)存在,如何確認被害人之頭部有被大力 撞擊,且有關A童受撞擊之部位、次數、方向,法務部法醫 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之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下 稱解剖鑑定報告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附設醫院(下稱臺 大醫院)之鑑定意見及中山醫院之醫師說法不盡相同,不能 僅以A童在中山醫院就醫時有頭部外傷、顱内出血及顱骨骨 折等傷勢,便認定甲○○對A童犯傷害致死罪。原審未審酌倘A 童所受傷勢確為巨大外力所致,何以依A童頭部電腦斷層影 像顯示,並無任何外力撞擊導致之凹陷性骨折或蝌蚪狀之紋 路,且依中山醫院病歷記載A童案發當日到院時,頭都並無 明顯外傷或任何撞擊點的凹陷處,則A童所受傷勢是否確為 外力所致,非無疑問。
2、本案A童並非因頭部線狀骨折之原因死亡: (1)根據A童於107年12月28日當天在中山醫院所做的腦部電腦斷 層掃描檢査結果,發現A童之腦部「中線向左偏移,蝶鞍上 池消失,考慮有大腦鐮下腦疝和鈎狀腦迴腦疝,以及腦水腫 」,上開結果是否即為法醫研究所所稱頭部撞擊之併發症, 實非無疑。若非屬A童頭部撞擊之併發症,為何A童會在107 年12月28日出現上開檢查結果及造成A童昏迷;又倘可認係 法醫研究所認定之頭部遭受撞擊之併發症,其應在頭部撞撃 後多久出現,亦為有疑。
(2)又依A童解剖鑑定報告書所示,其於解剖時所見脾臟腫大之 現象,依臺大醫院補充鑑定意見,固推測是死亡前因休克需 要用強心劑與心臟衰竭所造成無法有效的血液循環,而血液 鬱積脾臟所致,惟依此推論,豈不是所有死亡之人脾臟都會 腫大數倍,且A童之血小板數正常,並不代表其功能正常,A 童經送至中山醫院時,並未做血小板及凝血酶原時間、活化 部分凝血活酶時間、凝血酶時間及纖維蛋白原等項目之檢查 ,是上開臺大醫院補充鑑定意見,並不足以排除A童當時凝 血功能可能異常之情形。而前揭臺大醫院補充鑑定意見固又 認A童「做電腦斷層前與手術前之凝血功能是正常,但腦部 手術後第二天就開始發生凝血功能有降低之情形,在臨床上 很常見,這主要是因為手術過程中會以手術刀劃開與撥開組 織,造成血管流血的現象,而有出血,所以會讓止血的凝血 因子消耗掉,因此凝固功能會降低而出現障礙」等語,惟依 此說法,每天進行手術的人這麼多,但並不會僅因手術過中 以手術刀劃開與撥開組織而有出血,都會發生凝血功能降低



而出現障礙之情形,臺大醫院此部分補充鑑定說明,仍無法 排除A童於手術當時即有凝向功能異常之情形。 (3)再依中山醫院急診護理紀錄所載,A童經檢出血糖值為382mg /dl,堪認A童經送到急診室時,業經立即做血糖檢查、血糖 很高,並經急診病歷載有「第一型糖尿病,伴有酮酸中毒」 等語,雖臺大醫院之鑑定認為「病童無第一型糖尿病的診斷 。血糖符合壓力升高時的血糖變化,同時HbAl檢驗值正常, 確認並無糖尿病診斷」等語,然依醫學文獻,關於「壓力性 高血糖症」之介紹,頭部外傷患者會合併出現高血糖,研究 顯示急重症患者合併出現高血糖,其預後常會較血糖維持在 正常範圍者差,特別是創傷患者、頭部外傷患者、中風患者 以及心肌梗塞患者,是由上開臺大醫院之鑑定內容,可以證 明中山醫院診斷錯誤,據就請再向臺大醫院函詢:貴院先前 鑑定意見稱A童並無糖尿病史,107年12月28日所檢查出之高 血糖為壓力所造成之高血糖,則本案所稱之壓力性高血糖, 係指何種壓力造成之高血糖?病人如有發生壓力性高血糖之 現象,通常是遭達壓力後多久的時間、或是住院後多久的時 間才會發生?會造成本案病童如此高的血糖數值,距離所受 之傷害或壓力應有多久的時間?等情。
3、依據原判決理由所述,其已經先把A童遭受大力撞擊及劇烈 搖晃之行為時間限定在107年12月28日甲○○照護A童之期間内 ,而逕自排除其他時間之可能性,然後再依限定之時間逕行 推測行為人就是甲○○,此種假設性事實並不合理,依據卷證 資料以及已經調查之證據,根本不應也無從先假設有犯罪時 間,先做犯罪行為期間之限縮。又有關A童顱骨骨折發生之 及其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之時點,臺大醫院109年7月17日鑑定 意見估計為107年12月28日上午約8、9時之後,該院再於110 年1月8日鑑定補充意見表示在醫療上就此時間無法推估如此 精確,依照A童家長提供案發前1日案照片A童並無傷勢,及 依電腦斷層影像為急性發生,初步略估計時間為1至3天內, 及證人蔡○○醫師於原審審理研判A童的瘀青不是剛出血的時 候,而且她有腦水腫,腦水腫至少要1、2天的時間等語,參 酌甲○○所書寫之保母日誌載有A童自107年12月26日起至案發 當日不斷出現情緒不穩定、崩潰大哭之情形,並不能排除A 童係在甲○○受託照顧以外之期間,即因過度搖晃或其他外力 致其腦部受傷,經過一段時間後始於甲○○照顧期間出現或發 現上開硬腦膜下腔出血等症狀之可能性,此在實務上亦有其 他相類案件可資參酌,且就腦損傷後多久才會出現腦水腫等 情,亦有再為補充鑑定之必要。
4、有關A童之死因,依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書認係頭部外



傷致顱骨骨折、顱內出向及其後續併發症而死亡,是此部分 可能和A童後來進行之開顱手術有關,綜觀被告之辯護人上 開針對A童之死因、所受傷勢及其可能受有傷害之時間等所 為辯護內容,請再向法醫研究所詢問下列事項或傳喚上開法 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書之鑑定人到庭作證說明,如有必要 ,甲○○也願意提供專家鑑定人供以調查:(1)A童究係因顱內 出血或與之同時發現之腦水腫及其造成之腦疝效應而死亡?( 2)因重大外力所致頭頸部頂骨線性骨折,臨床上觀察到的骨 折狀況,在撞擊點處之骨骼是否會呈現凹陷或範圍性裂損之 傷勢?(3)依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書之「解剖結果1」載 有A童「後枕部頭皮中間偏左處有一處『結痂挫擦傷』,造成 該「挫擦傷」之原因何?依「結痂」狀況研判係何時造成? (4)上開解剖鑑定報告書「解剖結果2」記載A童大腦水腫軟 化壞死,腦部切片鏡檢觀察發現,有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腦 實質出血、缺氧性腦病變(紅神經元變化)和局部膿瘍形成 ,而顱内出血的顯微觀察表現(白血球反應、纖維蛋白、黃 褐色似血鐵素顆粒形成),研判符合約3週到1個月左右的時 程變化,是以上變化是否屬開顱手術後之併發症?若未進行 開顱手術是否會造成上述併發症?(5)前開解剖鑑定報告書 「解剖結果3」認定A童右額瘀傷血腫,影像學檢查有右側硬 腦膜下腔出血,右頂骨骨折,配合解剖所見,以其同側傷勢 分布樣態,較符合「撞擊傷」型態,研判是A童頭部右側額 頂部受到鈍力撞擊,造成底下右側大腦表面有硬腦膜下腔出 血等語,則該「鈍力撞擊」形成的原因或方式為何?又多大 的「鈍力撞擊」力量才會造成底下右側大腦表面有硬腦膜下 腔出血?該硬腦膜下腔出血狀況是一次形成或逐漸累積成? 自撞擊後到形成A童入院時右側大腦表面有硬腦膜下腔出血 狀況的可能時間為何?A童右頂骨有一條線狀骨折形成原因 為何?是否係右側額頂部受到鈍力撞擊造成?右頂骨有一條 線狀骨折如係受到鈍力撞擊造成,係立即形成該條線狀骨折 或逐漸累積成?若係逐漸累積形成,可能累積形成的時間為 何?(6)依解剖鑑定報告書「解剖結果3」所載A童左側枕骨 線性骨折,並未造成左側顱内出血,只有右側的顱内出血, 應考量為左後頭部的對撞傷型態,即A童掉落或跌倒時左後 頭部碰撞到鈍物或鈍面,造成右前側顱内出血,其所稱「應 考量為左後頭部的對撞傷(contrecoup injury)型態」和前 述研判「應是死者頭部右側額頂部受到鈍力撞擊,造成底下 右側大腦表面有硬腦膜下腔出血」,究係同時在或係僅有一 種可能?若上述二種情形僅有一種可能,何者的可能性較大 ?等語。




三、本院查:
(一)本件被害人A童於案發後之107年12月28日下午4時餘許,經  送抵中山醫院急診,經該院醫師於同日及時施以右側額、顳 、頂部顱骨切除術併移除硬腦膜下腔血腫,並置入顱內壓監 視器於硬腦膜下腔之手術等治療後,被害人A童仍於108年1 月21日晚間11時58分許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會同法醫師相驗(有相驗筆錄、解剖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 在卷可參,見108年度相字第176號卷第29、69、75、137頁 )及經解剖鑑定(有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一第197至208頁),及由原審囑請臺大醫院進 行鑑定及補充鑑定說明(有臺大醫院109年7月19日校附醫秘 字第1090904529號函附之辦理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 〈即以下所指臺大醫院第1次鑑定意見,見原審卷二第393至3 99頁〉、110年1月8日校附醫秘字第1100900126號函附之司法 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即以下所稱臺大醫院第2次鑑定意 見,見原審卷二第523至531頁〉),另參佐證人即於107年12 月28日對被害人A童進行手術之神經外科主治醫師李祖信於 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二第189至206頁)、證人即中山醫院 兒少保護小組醫師蔡○○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見108年度偵 字第1751號卷一第211至215頁、原審卷二第67至88頁)、證 人即中山醫院放射科主治醫師曹○○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 二第523至531頁)之證述及中山醫院之病歷(含急診病歷、 出院病歷摘要、診斷證明書、急診護理紀錄、急診醫囑單、 手術紀錄、電腦斷層檢查報告、X光檢查報告、檢驗報告表 、急診護理執行紀錄、臨床影像,見108年度相字第176號卷 第43至67頁、108年度偵字第1751號卷一第31、119至147頁 )及外放之病歷資料等事證,足認被害人A童於生前確受有 頭部右前額、頂部、左側枕部3處撞擊(至被告著手對被害 人A童主動施以外力傷害行為之次數,因被害人A童上開所受 3處撞擊之其中2處骨折部分,尚不能排除為對撞傷之型態, 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故宜認被告主動施以外力之傷害 次數為2次等情,詳如後述),致被害人A童因此受有頭部外 傷(右額瘀傷血腫4X4.5公分、後枕部頭皮中間偏左處3X1公 分)、顱骨骨折(右頂骨、左側枕骨各有1條線狀骨折,其 中右頂骨為5公分長之橫線狀骨折,枕骨左側為延伸3公分長 之縱線狀骨折,上開線性骨折均穿透整個顱骨之厚度,左側 枕骨骨折部分並有明顯骨頭裂開移位之錯位性骨折情形)、 顱內出血(右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廣泛紅褐色頭皮下出血 、左後頂枕部5X3公分頭皮下出血)、頭部後上頂部血腫( 位於顱骨外側)及雙側視網膜下出血等傷害,且被害人A童



之頭部傷害為外力造成,包含頭部前額、頂部與枕部,且其 顱骨骨折及其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均為「急性」,又因被害人 A童經中山醫院眼科醫師進行眼底攝影後,經檢出雙側性之 視網膜出血,於臨床上足以斷定有嬰兒搖晃症候群,被害人 A童之死亡係因上揭頭部外傷致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其後 續併發症而死亡等情,足可認定。
(二)有關被害人A童受有前開傷害之期間及原因,本院認定係在 被告自107年12月28日上午8時餘許自訴訟參與人邱○川手中 接手照顧後起至同日上午11時餘許之期間內,由被告基於傷 害之單一接續犯意,以持硬物敲撞被害人A童頭部或使其頭 部撞擊硬物而著手主動對被害人A童施以外力2次,及對被害 人A童重覆施以猛烈之劇烈搖晃之傷害行為,而使被害人A童 頭部右前額、頂部、左側枕部3處遭受嚴重之撞擊(被害人A 童上開所受3處撞擊之其中2處骨折部分,因不能排除為對撞 傷型態,故宜認被告主動施以外力之傷害次數為2次),致 被害人A童因上揭頭部外傷致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其後續 併發症而死亡所依憑之事證及說明:
1、本件依訴訟參與人於偵查中所提出被害人A童於案發前1日之 照片(含手機拍攝日期之紀錄照片,見108年度偵字第1751 號卷一第169至173頁),並未見被害人A童頭部有何傷勢或 異狀,甚且被害人A童於案發當日之107年12月28日上午8時 餘許,經由訴訟參與人邱○川送至被告上開租屋處時,被害 人A童猶仍身體直立,右手拿物品,被告與被害人A童有互動 等情,業據原審播放上開被告租屋處錄影光碟並製有勘驗結 果(見原審卷三第49頁)及有前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10 8年度偵字第1751號卷一第447至448頁)在卷可明,參以證 人即於107年12月28日對被害人A童進行手術之神經外科主治 醫師李祖信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依照A童受有這種外力傷勢 之程度,初期小朋友即可能因為疼痛不舒服而哭鬧,也有可 能馬上就昏迷而意識不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0頁),顯 見被害人A童於案發當日上午8時餘許,由訴訟參與人邱○川 送交被告之際,確尚未受有前開頭部外傷致顱骨骨折、顱內 出血等嚴重及急性之傷害,否則以被害人A童當時僅1歲多之 年紀(此有被害人A童之戶口名簿影本上所載之出生日期可 稽,見108年度偵字第1751號卷一第113頁),當無可能得以 自行勉為壓抑其因受有前揭急性嚴重傷勢之痛苦或不適而猶 仍表現正常之理,是被害人A童上開頭部急性嚴重傷勢,顯 係發生在被告自107年12月28日上午8時餘許接手照護被害人 A童後【至本院另判斷被告傷害被害人A童之時間係在案發當 日上午8時餘許至11時餘許之期間內,所依憑之事證,詳如



以下理由欄三、(二)、7所述】,足可認定。 2、證人即中山醫院兒少保護小組醫師蔡○○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 具結證稱略以:A童當時右側有腦水腫及硬腦膜下出血,頭 骨頂骨有線性骨折的狀況,及左後枕骨有發現骨折錯位的情 形,這種情形一定是外力所造成,由於枕骨在人體骨骼來說 ,是個滿厚的骨骼,因此要造成有錯位性骨折情況,可以說 是非常大的外力介入才有可能造成這樣的情況,因為A童頂 骨有線性骨折,左後枕骨有一處錯位性骨折,頭部外傷的病 人可能在撞擊頭部之後,撞擊的部位沒腦出血,而出血發生 在對側,且為確認是否人為主動造成,有再請眼科醫生進行 眼底攝影,因如果有視網膜出血情況,可以斷定為嬰兒搖晃 症候群,外觀無法看出,因為嬰兒在受搖晃後,視網膜的微 血管會有撕裂的情形,而經過眼科醫師進行眼底攝影後,發 現A童有視網膜出血、且是雙側性的情況,因此可以斷定為 嬰兒搖晃症候群;在臨床上視網膜出血在嬰兒時期幾乎可以 指向嬰兒搖晃症候群,不可能病人完全沒有撞到頭部還是會 有嬰兒搖晃症候群,嬰兒搖晃症候群之視網膜出血通常是在 雙側;嬰兒搖晃症候群之視網膜出血是超過一般使用外力造 成,因為眼睛的血管是跟顱內連在一起,一定要搖晃、拉扯 才會造成視網膜出血;一般的小朋友一、兩次頭撞到或從床 上掉下來,不會造成嬰兒搖晃症候群之視網膜出血,這不是 用一般人平常的力氣造成的,而單純車禍或外力跌倒,不會 造成視網膜出血的情形;所謂嬰兒搖晃症候群強調的是不明 出血,因單純搖晃不會有外傷,但一直搖晃,會有腦膜下出 血情形,沒有研究顯示用力多寡會導致嬰兒搖晃症候群,只 能說異於一般常規的外力造成顱內出血及視網膜出血,唯一 的證據就是看眼底攝影;因A童另有顱骨骨折,就不是單純 嬰兒搖晃症候群,有外力造成骨折,應該有撞擊;綜合A童 有雙側性視網膜出血及顱骨線性骨折,可以判斷有人拿東西 敲A童頭部或拿A童頭去敲別的東西;A童的眼底攝影照片, 除了兩側散發性出血之外,還有一點點瘀青,A童是被懷疑 兒虐後,會診眼科醫師,眼科醫師安排時間眼底攝影,散曈 後再進行眼底攝影,還要再等一天,時間上會有耽擱一點, 但不會離外力時間太久,因為很久,瘀青會被吸收掉等語( 見108年度偵字第1751號卷一第211頁至第213頁、原審卷二 第68頁至第88頁)。
3、證人即於107年12月28日對被害人A童施以開顱手術之神經外 科主治醫師李祖信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伊為中山醫院神經外 科主治醫師,曾替A童開刀,A童的出血量大概10到20CC,因 硬腦膜一打開這個血就會導流出來,血量很難計算,所以是



按照影像來判斷,手術紀錄是寫硬腦膜下出血10CC;A童是 「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在手術中就發現與慢性出血不同; 出血點是在頭部右邊的顳葉、額葉、頂葉附近,A童的出血 範圍很大;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大部分是外傷引起,不是腦 中風出血造成,因把A童硬腦膜打開以後,只有看到腦的表 面有挫傷,這個出血是因腦的表面血管挫傷才流出來,所以 出血量沒有這麼多,但重點是腦的表面挫傷比較嚴重;顱內 出血、硬腦膜下出血,如果有撞擊,出血點不一定是在撞擊 的部位,有時是在對側,例如撞到左側枕葉,出血點可能會 在右側的額葉、顳葉,因這不是一點對一點,就是說你碰到 一點它可能傳到對側去,然後它還會擴大,不會說你撞了1 公分,它對側的就1公分那麼大,所以如果左側額葉撞到, 它本身就可能右側的顳葉、前額葉跟頂葉都會有出血的情況 ;除了對側出血以外,也有可能直接在撞擊的部位有出血的 情況,但無法說哪種可能性比較高;以伊經驗,A童左邊的 枕葉有骨折,右邊的顳葉也有骨折,顳骨也有骨折,所以加 於A童的外力是很大的情形,才會這樣出血,那麼重點不是 出血量多少,是腦本身的挫傷的程度有多少;以伊當醫生數 十年的經驗,沒有碰過自發性的顱骨破裂的情形,不是外傷 的話,骨頭不會自動裂開,不太會有胎兒經過產道,生下來 顱骨有線狀骨折的情況,因他骨頭很軟;A童由伊來操刀, 伊百分之99以上確定A童頭部傷勢一定是外力造成的,伊會 這樣認定是依伊行醫經驗、A童病史及影像報告之判讀等; 以A童的情形,依伊經驗判斷,一定是比床上摔下來還要大 的外力,如小孩單純從床上摔下來,應該是只有一側的骨折 ,不會造成兩側,也不可能是小孩在玩耍的時候造成的,因 小孩在地板上玩耍,跌倒應該很矮,且體重輕,小孩自己跌 倒,骨頭不太會裂開;本案情形也不太會是2個小孩相撞, 因小孩相撞,是撞到一個地方,只會一邊骨折,很少有兩邊 骨折;伊會認定A童是「急性」出血,是依電腦斷層,被害 人腦部很腫,裡面都充血;從外力到開刀時發現被害人腦部 有這樣的出血狀況,大概是4到8小時內,不會到一天那麼久 ;引起這種腦挫傷,可能在外力後沒幾分鐘就會出現被害人 這種腦腫脹的狀況;A童送醫時已經是當天下午,所以外力 不可能是前一天造成的;1歲左右的小朋友如果受到這樣程 度的外力撞擊,剛開始會有哭鬧、不舒服、頭痛,因當時還 沒有出血很大量,時間久了,腦部就越來越腫,出血量越來 越多,可能會陷入昏迷,但也有可能馬上昏迷;依A童的電 腦斷層圖像,A童有2處骨折,依伊判斷,就2處骨折部分, 有可能是1次外力,因有對側傷之考量,即接觸到2次物體,



一個是一開始的外力物體,跟後來慣性往前時,對側的另外 一個物體所造成,但不曉得哪一處先骨折;單純搖晃很難整 個頭部都會有出血情形;A童的腦部中線已經歪到左邊去, 伊覺得應該很腫,因A童的頭部出血量不多,所以是因腦部 很腫、挫傷很腫,中線才會歪到左邊;A童頭皮的部分有皮 下瘀傷、瘀血的情形,但沒有從腦骨、頭骨溢出血的狀況; A童的眼底視網膜出血,只要小孩的頭部受到嚴重的搖晃就 會有視網膜出血的現象,且光是搖晃,顱骨骨頭不會裂開, 顱骨骨折幾可確定是外力造成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9頁至 第206頁)。
4、證人即中山醫院放射科主治醫師曹○○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 在中山醫院擔任放射科主治醫師,負責判讀A童電腦斷層影 像,A童有兩處骨折,左側枕骨以及右側頂骨線狀骨折,硬 腦膜下出血沿著大腦及右大腦半球表面,還有疑似少許蜘蛛 膜下腔出血,右側額葉及頂葉;如果是譬如一邊撞擊,頭去 敲到另一邊,譬如說敲到地板,有可能2邊都發生骨折,但 另一邊沒有去敲到譬如桌子或地板,那撞擊右邊就是右邊骨 折,撞擊左邊就是左邊骨折;以伊的訓練及經驗及被害人的 頭部影像,A童頭部的線狀裂縫就是骨折,骨折都是外力所 造成,伊沒遇過因出生經過產道而造成骨折情形;依A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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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