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990號
TCHM,109,聲,2990,20220321,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舒稘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
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罪名」欄,應更正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罪名欄誤寫為「個人資 料保護法」,係屬顯然錯誤,惟誤寫部分並不影響裁定本旨 ,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