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11年度,6號
TPHV,111,重再,6,2022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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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字第6號
審原告 高春長

再審被告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明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清松
高宏基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兆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2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萬9,2 63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5日裁定命其於7日 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惟再審原告迄未繳納 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 院卷第209、229頁),依前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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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