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11年度,4號
TPHV,111,建上,4,2022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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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4號
附帶上訴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本院提
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萬3,840元(本院卷第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
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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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