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上字第4號附帶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宏展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3,840元(本院卷第7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附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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