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郭淑惠
訴訟代理人 郭淑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即本院110年度勞上易第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勞上易字第九一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核對開庭陳述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以保 護權利,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 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卷 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 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 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請求給付薪資 等事件之當事人,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乃為核對錄音光碟內 容,確認其當日之陳述是否與筆錄記載相符以保護自身權益
,堪認其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如主文所示準備程序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首開規定支付 費用。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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