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11年度,19號
TPHV,111,再易,19,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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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9號
審原告 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富裕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鍾雪玉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
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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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