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728號
TPHV,110,重上,728,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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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28號
上 訴 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參 加 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先捷
參 加 人 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麗
參 加 人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上訴人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
參 加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訴訟代理人 陳婉儀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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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