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28號上 訴 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參 加 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先捷參 加 人 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國麗參 加 人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被上訴人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參 加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訴訟代理人 陳婉儀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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