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10年度,96號
TPHV,110,勞上易,96,2022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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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潘進和
訴訟代理人 王皓正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Andreas Wuest)

訴訟代理人 趙均豪律師
牛豫燕律師
複 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趙鈞豪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趙均豪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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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