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吳宜峰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暨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祉恒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
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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