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潘建綸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琳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潘姚月梅
被 上訴 人 潘鴻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