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266號
TPHV,110,上,266,202203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游銘頡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被上訴人 唐德林即唐鐘墻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12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6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將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塗銷。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訴外人邱梓存(原名邱麗萍)於民國92年間以  所有桃園市○○區○○段○○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訴外人戴美 玉設定附表所示第一、二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合稱系 爭抵押權),分別擔保如附表設定內容欄所示債權(下合稱 系爭債權)。系爭債權雖以邱梓存為債務名義人,實為訴外 人即被繼承人唐鐘墻(105年6月30日歿)與戴美玉間之借款 債權,且已確定。嗣邱梓存於99年間將系爭土地出售與訴外 人李茂松,再由上訴人於100年7月間購入,嗣唐鐘墻因清償 系爭債權,於100年12月26日受讓登記取得系爭抵押權,然 系爭債權既因清償而消滅,基於抵押權從屬性,系爭抵押權 應隨同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求命被上訴人塗 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原審判命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將系爭抵 押權登記塗銷。
二、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



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 定時存在且於不逾最高限額之擔保範圍內為特定債權(最高 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最高限額抵 押權確定後,倘其原擔保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 從屬性,應許抵押權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上訴人主 張之事實,核與證人邱梓存於本院證稱:我跟唐鐘墻一起買 賣土地投資,因系爭土地在我名下,所以配合他借款,這些 錢都是唐鐘墻戴美玉借的,後來唐鐘墻有把欠戴美玉的錢 還完,所以戴美玉才把系爭抵押權讓給唐鐘墻等語相符(見 本院卷第292至293頁),並有土地登記謄本、除戶謄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60、259號裁定、抵押權 設定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桃司調卷第70至第113頁、 第131頁至133頁,原審卷第23至37、97至117頁)。被上訴 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正。是系爭債權既經清 償而消滅,系爭抵押權亦從屬歸於消滅,其登記自屬妨害上 訴人之所有權,則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 系爭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惠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附表
第一順位抵押權 土地坐落 設定權利範圍 設定內容 登記日期:100年12月26日 登記字號:蘆資字第262530號 權利人:唐鐘墻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額總金額:本金最高新臺幣100萬元 存續期間:91年1月3日至91年12月12日 清償日期:91年12月12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每月每萬元以新臺幣300元計算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麗萍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義務人:邱麗萍 其他登記事項: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4100分之267 同段同小段0000地號土地 4100分之617 同段同小段0000地號土地 4100分之617 同段同小段0000地號土地 4100分之267 第二順位抵押權 土地坐落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內容 登記日期:100年12月26日 登記字號:蘆資字第262540號 權利人:唐鐘墻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額總金額:本金最高新臺幣200萬元 存續期間:92年7月29日至93年7月28日 清償日期:93年7月28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每月每萬元以新臺幣200元計算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邱麗萍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義務人:邱麗萍 其他登記事項: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4100分之267 同段同小段0000地號土地 4100分之617 同段同小段0000地號土地 4100分之617 同段同小段0000地號土地 4100分之267 同段同小段0000地號土地 41分之7 同段同小段0000地號土地 41分之7 同段同小段0000-0地號土地 41分之7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