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426號
TPHV,109,上易,426,2022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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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26號
被 上訴人 陳嘉億(即周溫香之繼承人)



陳嘉福(即周溫香之繼承人)

陳嘉梅(即周溫香之繼承人)


陳嘉瑩(即周溫香之繼承人)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曾海洲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命承受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嘉億陳嘉福陳嘉梅陳嘉瑩為被上訴人周溫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周溫香於民國110年1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 子女陳嘉億陳嘉福陳嘉梅陳嘉瑩,且其等均無抛棄繼 承之情事,有周溫香陳嘉億陳嘉福陳嘉梅陳嘉瑩之 戶籍謄本及本院民事類跨院資料查詢結果可據(見本院卷㈢ 第179、183、185、187、189、201至211頁)。茲因陳嘉億陳嘉福陳嘉梅陳嘉瑩均未具狀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 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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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