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張蕙玲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哲安律師
劉時宇律師
被 上訴 人 洪亞貞
訴訟代理人 古振國
簡銘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