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31號上 訴 人 陳達義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秋來 李甫峰 黃水源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剩餘財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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