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投資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1043號
TPHV,108,重上,1043,2022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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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吉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曙帆
被 上訴人 黃順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二、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未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及繳 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2萬0,808元,經本院於111年1月2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50 1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可參(見本院卷二第503至507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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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廣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