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264號
TPHV,108,上,1264,2022031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呂學雲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上 訴 人 日仁言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宏靖
視同上訴劉欽洪
參 加 人 劉芳君

劉昱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宏裕
視同上訴劉享福
上三視同上
訴人、上二
參加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視同上訴呂學鎮
呂燕凱

呂俊男
呂秋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昆諭
視同上訴呂駿烽(原名呂建逵)

呂紹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維君
視同上訴呂添福
被 上 訴人 呂家均
訴訟代理人 呂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