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264號上 訴 人 呂學雲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上 訴 人 日仁言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宏靖視同上訴人 劉欽洪參 加 人 劉芳君 劉昱霖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裕視同上訴人 劉享福上三視同上訴人、上二參加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視同上訴人 呂學鎮 呂燕凱 呂俊男 呂秋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昆諭視同上訴人 呂駿烽(原名呂建逵) 呂紹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潘維君視同上訴人 呂添福被 上 訴人 呂家均訴訟代理人 呂泰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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