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7號
TPHM,111,附民,77,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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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王炳梁

被 告 范景濬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1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范景濬被訴恐嚇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 無罪,自訴人即原告王炳梁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 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 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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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