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1年度,129號
TPHM,111,聲再,129,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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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曾琛荃(原名曾憲堂)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
4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500、273
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高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確定判決認定 聲請人犯罪,是根據被告自白與未成年人A女、C女證述,認 定C女遭脅迫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但是聲請人呈法 庭之C女和解書內有註明未有拍攝影、照片,且已與C女本人 及其家人說明當時係C女自願裸露且僅1、2秒,不足引起性 慾,亦無其他猥褻之行為。又本案還原時沒有照片事實求證 ,所以聲請人要求要新證據。上述情形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 ,而原確定判決對前揭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爰提起再審云云 。
二、按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 聲請再審,應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 項之規定處理,不得認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2 0條第1項第6款關於得為再審之原因規定,雖修正為「因發 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 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 之判決者」,並增列第3項:「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 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 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但仍須以該所稱的新 事實或新證據,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  ,亦即學理上所謂的確實性(或明確性、顯著性)要件,必須 具備,方能准許再審。而聲請再審案件之事證,是否符合此 項要件,其判斷,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 配,並非聲請人任憑主觀、片面自作主張,就已完足。故倘



聲請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若自形式上觀察,根本與 原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無何關聯,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 綜合判斷,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 定之事實者,或對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且已審酌之證據、事實 ,自為不同之評價,當然無庸贅行其他無益之調查,即不能 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55號、第152號、第356號、第404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
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就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 甲○○對於第一審判決上訴部分,認定:二、甲○○於107年8月 中旬,透過網路遊戲「傳說對決」認識少女(00年00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女),其可預見C女為未滿18歲之 少年,於107年9月1日凌晨3時許,以如原確定判決附表二所 示之行動電話開啟LINE視訊通話功能與C女視訊聊天,甲○○ 竟基於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不確定故意,向 C女恫稱:「若不拍3天我就毀了妳媽的便當店」等語,致C 女心生畏懼,因而將上衣掀起露出胸部約1、2秒,以此方式 脅迫使C女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C女隨即關閉LINE視訊 通話功能,並封鎖甲○○之LINE帳號。核聲請人就前開二部分 ,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脅迫使少年 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並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嗣 聲請人不服,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538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有原確定判決及最高法院前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憑。
㈡聲請人以前詞對於原確定判決犯罪事實二部分,聲請再審, 惟: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有為犯罪事實二之犯行,係以被告 於審理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C女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 之證述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及被告手機內刪除經還原之照片等資料為證據,原審 並無以聲請人與C女所達成和解之和解書作為認定聲請人對C 女所為犯行之證據(參原確定判決理由欄肆、一、㈠)。又 觀之本院調取該原案件全卷核閱,卷附之和解書記載內容: 「因恐嚇及性剝削條例跟乙方達成和解金額陸萬陸仟元整, 並立切結書,事後若是在任何公開三方媒體節錄相關不當影 片,和解書隨即失效,得以提告」等字樣(見偵字第27338 號卷第3頁),則由卷附之和解書觀之,並無註明未有拍攝 影、照片乙節,而聲請人亦未於聲請再審時表明尚有其他和 解書之存在,且予以提出,或於本院訊問時說明未予提出之



理由,有刑事聲請再審狀及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7至9、31至33頁)。是聲請意旨所指和解書內容與本件 卷證不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並非足以影 響於原確定判決之重要證據。又聲請人以係C女自願裸露且 僅1、2秒,不足引起性慾,以本案沒有照片,所以要求要有 新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9、32頁),則聲請人係要求法院 提出新證據以證明其有對C女為上開犯行,並非其提出判決 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是本院無從 審酌此節聲請意旨要求之新證據,甚或調查證據。四、綜上所述,聲請意旨,並非可採,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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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