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侑軒
籍設桃園○○○○○○○○○(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侑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侑軒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 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 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 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 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 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鍾侑軒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 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 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 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曾經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與 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最高法院大法庭11 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 況,尚不生牴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並且參照前 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
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後(本院 卷第268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 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 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 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犯罪日期 103/01/24 103/05/26至103/07/30 99/09/01前數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998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301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762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06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88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 判決日期 108/01/22 109/03/10 109/04/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88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4/17 109/03/10 109/04/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71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71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573號(編號3至6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2/09/30至103/05/12 100/09/15至103/02/17 103/10/06至104/02/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762號等案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762號等案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0762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 判決日期 109/04/16 109/04/16 109/04/1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87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87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4/16 111/01/19 111/01/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573號(編號3至6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35號(編號3至6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35號(編號3至6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