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83號
TPHM,111,聲,883,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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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泰佑(原名劉育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泰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泰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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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