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智源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曾智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 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