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862號
TPHM,111,聲,862,202203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皓丞(原名張炳炎張浩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皓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皓丞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 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函文暨所附該署桃園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