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光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光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光甫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經本院 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516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9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111年3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3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85 6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