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89號
TPHM,111,聲,689,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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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棻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棻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棻瀚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 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 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 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 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 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均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1、4所示2罪,則分 別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逃漏稅捐罪,彼此間犯罪類型、行 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 ,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58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則經本院1 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5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 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 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



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 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19日 102年5月至12月間 102年2月起至8月5日及 102年8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78、171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1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8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智簡上字第4號 108年度訴字第837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5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24日 110年3月31日 110年1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智簡上字第4號 108年度訴字第837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4日 110年5月5日 111年1月14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167號(已執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0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6號(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5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278號)
編 號 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逃漏稅捐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起至8月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804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5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0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5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4日 (撤回上訴)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6號(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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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