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58號
TPHM,111,聲,1058,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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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仁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仁輝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仁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分別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 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 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 旨亦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 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 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 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刑,均經確 定在案,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 可佐。又附表一編號1至3、6、10、12至15所處罪刑係得易 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一編號4、5、7至9、11、16至19所處 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惟附表一編號8所處罪刑係得 易服社會勞動),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 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具狀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 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 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一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 (總刑期為有期徒刑72年8月),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36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附表一編號7、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7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嗣經本院1 06年度上訴字第2337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6 、9至14、16所示之罪均屬施用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17至1 9所示之罪均屬販賣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4、7、15所示之 罪均屬持有毒品罪,各犯罪類型、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亦較高,而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轉讓禁藥罪亦屬與 毒品相關之犯罪,所犯數罪時間、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 質內容、犯罪情節,且審酌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 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 及受刑人之意見(參定刑聲請切結書之「對於定刑的意見」 欄)等因素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駁回聲請之說明(即附表二部分):
(一)按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 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 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 決同此意旨參照),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 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若 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 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



(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同此意旨參照)。是案 件如經第二審法院以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而為 上訴駁回之程序判決,因第二審法院未進行實體審理而諭知 罪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自應為原第一審法院 。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其中附表二編號1至5部分 最後事實審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編號6至10部分,雖經本 院駁回上訴確定,然本院係以受刑人上訴均無具體理由為程 序駁回,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以, 就附表二所示各罪,本院均非最後事實審判決法院,聲請人 誤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 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附表一: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5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22號 105年8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522號 105年11月1日 編號1至3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5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101號 105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101號 105年12月9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5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245號 105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245號 106年2月2日 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9月 105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86號 105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86號 106年3月2日 編號4、5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5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5年8月8日 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5年7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79號 106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79號 106年3月24日 7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8月 105年2月間某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 106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 106年5月9日 編號7、8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8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4月 105年2月中旬 9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 105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0號 106年3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0號 106年4月25日 1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5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501號 106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501號 106年5月23日 1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40號 106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40號 106年6月6日 1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05年10月27日 1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 105年6月29日0時45分為警查獲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371號 106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371號 106年6月6日 1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5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66號 106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666號 106年6月20日 15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05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 106年6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81號 106年7月3日 1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5年7月31日 17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5罪) 104年12月17日、29日、105年1月3日、19日、105年2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37號 106年11月7日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 107年7月11日 編號17至19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37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18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5罪) 104年12月17日、22日、105年1月2日、16日、105年2月5日 19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10月 105年1月2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5年1月20日)
附表二: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4月 106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57號 106年6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57號 106年7月7日 2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5年1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03號 106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03號 106年7月25日 編號2、3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27日 4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 105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640號 106年10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640號 106年11月27日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6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48號 106年8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348號 107年1月24日 6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 105年1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6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號) 106年10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號(程序判決) 107年1月29日 編號6至10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號程序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7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2月23日 8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6年2月15日 9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9月 106年2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2月28日) 10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 1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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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