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毒抗字,111年度,288號
TPHM,111,毒抗,288,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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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抗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明志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23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裁定(聲請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觀字第7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 院為之;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抗告 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 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洪明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 審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核 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 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仍不補正, 即裁定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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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