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8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簡意豪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ZZZZ; ○○○○○○○○○)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1年1月17日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8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簡意豪因 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由檢察官向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 原審法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洵屬正當,並 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告 之行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 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實務上學者論著有主張,在累進遞減的原則 上,數罪併罰時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宜予各 刑相加後酌減三分之一以上。再者,對於毒品成癮者應視為 「病人」,不能僅單以定罪和處罰的方式對待之,且毒品成 癮者主要是以戕害自身健康為主,對他人法益未產生實質上 的侵害,然而在數罪併罰上所定應執行之刑期,通常只酌減 幾個月而已,與其他犯罪行為比較,施用毒品的刑期反而常 常較長,足見數罪併罰所施恩典,對於毒品成癮者已嚴重失 衡且有違公平比例原則。為此,懇請鈞院能給予抗告人公平 公正裁定,充分考量抗告人所請,讓抗告人有再一次悔過向 上、改過自新的機會,予抗告人一個重新量刑、最有利於抗 告人之裁定,俾便抗告人早日重返社會、重新作人云云。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 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 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 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
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 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 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 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 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 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97年度台上 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 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 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 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 內部性界限)者,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此有各該判決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 第6號卷第9至72頁)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 至53頁)在卷可稽,嗣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向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 經審核卷證結果,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抗告人犯罪之態樣 、情節及行為次數,並斟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 之罪刑,曾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桃交簡字第99號判決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 刑,曾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54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刑, 曾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在各 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 (有期徒刑6年1月之外部限制;其中附表編號4至7部分,曾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加計附表編號8、9部分,曾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加計附表編號11至13部分,曾定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加計附表編號1至3、10各部分有期 徒刑4月、3月、5月、6月,總計為5年2月之內部限制)以下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 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 職權之適法行使,所為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至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另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並無數罪併罰
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是該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 行之。
㈡又抗告人先後所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9罪)、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之罪(1罪)、過失傷害罪(2罪)、普通傷害 罪(1罪)、恐嚇危害安全罪(1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3罪)等罪間,均各自獨立,分別論罪處罰,則原審併以 此等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而酌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上,顯已衡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 罪類型、行為態樣、犯罪手段、動機、侵害法益性質,及其 他是否有責任非難重複評價相關之情狀,亦無違公平原則及 比例原則。從而,本件原審所酌定之執行刑,既未違背刑法 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 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 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抗告人空泛 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可採。
㈢綜上,抗告人執上開抗告意旨對原審裁定而為指摘,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非法持有子彈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08.14 106.08.14 107.01.01 偵查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5351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17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42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桃簡字第2151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703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1208號 判決 日 期 106.11.24 107.05.09 107.07.23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桃簡字第2151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703號 107年度桃簡字第1208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01.10 107.07.12 107.08.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3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713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823號
4 5 6 7 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106.04.09(原裁定誤載為106.2.9,應予更正) 106.02.09(原裁定誤載為106.4.9,應予更正) 106.02.01 106.04.11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242號、第2243號、第2244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242號、第2243號、第2244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242號、第2243號、第2244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242號、第2243號、第2244號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107年度桃交簡字第99號 107年度桃交簡字第99號 107年度桃交簡字第99號 107年度桃交簡字第99號 107.07.25 107.07.25 107.07.25 107.07.25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107年度桃交簡字第99號 107年度桃交簡字第99號 107年度桃交簡字第99號 107年度桃交簡字第99號 107.08.20 107.08.20 107.08.20 107.08.20 是 是 是 是 1.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225號 2.編號4至7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8 9 10 1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5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106.01.09 105.12.23 106.02.12 106.03.17 106.04.08 106.05.31 106.09.26 106.05.04 桃園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245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938號、第2516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790號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107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106年度桃簡字第2223號 108年度訴字第653號 107.08.09 107.08.09 107.02.23 109.07.06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107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106年度桃簡字第2223號 108年度訴字第653號 107.09.13 107.09.13 108.01.28 109.08.12 是 是 是 是 1.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3939號 2.編號8至9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18號 1.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87號 2.編號11至13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2 13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106.07.17 106.12.01至106.12.04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938號、第25161號、107年度偵緝字第79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938號、第25161號、第107年度偵緝字第790號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653號 108年度訴字第653號 109.07.06 109.07.06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108年度訴字第653號 108年度訴字第653號 109.08.12 109.08.12 是 是 1.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87號 2.編號11至13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