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3373號
TPHM,110,上訴,3373,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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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瀞友



選任辯護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朋琳(原名蔡朋霖)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林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若雅(原名戴金葉)




選任辯護人 王柯雅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373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4號、第909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許瀞友蔡朋琳戴若雅部分,均撤銷。許瀞友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又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蔡朋琳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繳回之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沒收。
戴若雅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犯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如附表二(一)至二(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壹佰零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許瀞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下簡稱核研所) 薦任第8職等助理研究員,負責核研所同位素組069館轉譯實 驗室維護以及環境清潔等相關採購案之申請、履約管理及驗 收等業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蔡朋琳(原名蔡朋霖 )係翔騰環科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下簡稱翔騰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綜理翔騰公司所有業務; 戴若雅歷任翔騰公司業務員、行政文書,嗣於民國107年初 升任該公司管理部經理;黃雅琪(原審為有罪判決確定在案 )為翔騰公司員工(於109年2月離職),蔡朋琳戴若雅、 黃雅琪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又許瀞友係核研所指定為該所10 6、107年度「069館轉譯實驗室潔淨室例行環境清潔作業程 序及TAB調整」標案(下簡稱069館清潔標案)之履約管理人 ,翔騰公司係106、107年度069館清潔標案之得標廠商,並 與核研所簽訂106年度、107年度之069館清潔標案之勞務採 購契約。許瀞友蔡朋琳戴若雅(下稱許瀞友等3人)均 明知此2年度之069館清潔標案契約約定:翔騰公司應依核研 所需求,於106、107年度提供「A-D級區無菌無塵室清潔滅 菌消毒」之次數分別為26次、18次,「環境監控系統TAB: 項目溫度濕度壓力平衡」之次數分別為4次、3次,「單包裝 無菌衣(下簡稱無菌衣)」則各為100套(如附表一所示) ,且此2標案之「投標標價清單/採購明細表」之其他履約事 項均載明:「本案數量為全年預估數量,實做實付,得標廠 商不得據以要求全數執行」、「得標廠商須於本所需求單位 通知後7日內執行」、「清潔維護完成後需填寫清潔維護單 供使用單位審查」等事項。詎許瀞友明知就其主管之上開採 購案相關事務,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至73條之1有關機關 辦理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驗收時應製作紀錄,並由相關 人員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應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等驗收法令及上開勞務採購契約第12條等所定驗收約定辦理 驗收程序,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為不當之履約管理或



驗收,竟基於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之 犯意;蔡朋琳戴若雅(下稱蔡朋琳等2人)竟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 意聯絡,分別為下列(一)、(二)之行為:
(一)106年度069館清潔標案標案案號:NL0000000)部分: 1、許瀞友等3人於106年9月22日第1次驗收前,均明知翔騰公司 未派工清潔,亦未交付無菌衣,完全未履約,許瀞友就該標 案其負責之履約、驗收等事務,竟以電子郵件通知戴若雅要 翔騰公司提出履約及交付履約相關文件、統一發票以向核研 所請款,戴若雅蔡朋琳指示後,由戴若雅在翔騰公司內, 以翔騰公司電腦製作如附表二(一)所示內容不實之翔騰公司 送貨單、核研所清潔維護單(下簡稱清潔維護單)及交貨( 無菌衣)照片。又蔡朋琳等2人為完成上開不實送貨單、清 潔維護單,再與黃雅琪共同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 聯絡,明知翔騰公司派遣點工(臨時工)工人出工,該工人 需打卡及填寫工作紀錄,而於未派工至核研所清潔,卻由戴 若雅、黃雅琪於106年9月間某日,在翔騰公司內,分別在清 潔維護單上偽造黃燃豊、古漢英、吳宗緯及鍾湧海等人簽名 (即在該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出工事項),佯以翔騰公司曾 於如清潔維護單所示施作日期派遣黃燃豊等人至核研所清潔 消毒等。另蔡朋琳等2人復指示不知情之黃雅琪,以翔騰公 司名義,預先開立106年9月22日、品名、數量如附表一所示 (106年第1期驗收部分)、金額為29萬7,000元之不實統一 發票,戴若雅再將該發票、如附表二(一)所示不實送貨單、 清潔維護單及交貨照片在驗收前送交許瀞友,以辦理採購案 驗收結報而行使之。許瀞友收受上揭履約請款文件後,竟違 反上開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所定辦理履約、驗收之規定,而 在前揭送貨單上虛偽登載不實之簽收日期並蓋用職章,證明 翔騰公司已於該送貨單所示日期交付無菌衣或派工,並在清 潔維護單上之履約管理人欄蓋用職章,證明翔騰公司已於如 附表二(一)所示日期派人至核研所069館轉譯實驗室完成清 潔作業,並製作不實寄件日期之電子郵件通知3封,證明於 履約期間已分次通知翔騰公司派工履約、交貨。許瀞友復於 106年9月22日,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驗收紀 錄」公文書之驗收經過欄不實登載「完成A~D級區無塵無菌 室清潔10次,環境監控系統TAB調整2次、單包裝無菌衣100 套組」等語,及於驗收結果欄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 定相符」之不實內容,並將該內容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上揭 不實之送貨單、清潔維護單、電子郵件及(維護案)環境檢 測合格等文件,上呈予不知情之監驗人員、主驗人員而行使



之,而認翔騰公司確實於如附表二(一)所示日期履約,並經 驗收合格而書面驗收審核通過。嗣許瀞友於上開驗收程序完 成,於同年月22日填寫「採購案結報付款傳會單」後,將上 揭不實統一發票及驗收記錄等文件送交秘書室辦理結報,並 在黏貼有不實統一發票之粘貼憑證用紙之經手人欄核章,再 將結報文件逐級層轉,致不知情之核研所主計人員於106年9 月29日將本採購案第1期款項29萬7,000元,匯款至蔡朋琳掌 控之翔騰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簡稱華南銀行帳戶),而使翔騰公司之實際經營者 蔡朋琳詐得不法利益共29萬7,000元,並足以生損害黃燃豊 等人,及核研所對於廠商履約管理及標案款項核發之正確性 。
2、許瀞友等3人各接續上開犯意,於106年12月25日第2次驗收 前,均明知翔騰公司未派工清潔,許瀞友就該標案其負責之 履約、驗收等事務,竟以電子郵件要戴若雅提出翔騰公司履 約及交付履約相關文件、統一發票以向核研所請款,戴若雅蔡朋琳指示後,在翔騰公司內,以翔騰公司電腦製作如附 表二(二)所示內容不實之送貨單及清潔維護單。蔡朋琳等2 人為完成上開不實清潔維護單,再與黃雅琪共同基於業務上 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明知翔騰公司派遣點工(臨時工 )工人出工,該工人需打卡及填寫工作紀錄,而於未派工至 核研所清潔,由戴若雅、黃雅琪於106年12月間某日,在翔 騰公司內,偽造黃燃豊、吳宗緯、鍾湧海及黃遠崑等人簽名 (即在該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出工事項),佯以翔騰公司曾 於如清潔維護單所示施作日期派遣黃燃豊等人至核研所清潔 消毒等。另蔡朋琳等2人復指示不知情之黃雅琪,以翔騰公 司名義,預先開立106年12月25日、品名、數量如附表一所 示(106年第2期驗收部分)、金額為31萬3,000元之不實統 一發票,戴若雅再將該發票、如附表二(二)所示不實送貨單 、清潔維護單,在驗收前送交許瀞友,以辦理本採購案驗收 結報而行使之。許瀞友收受上揭履約請款文件後,竟違反上 開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所定辦理履約、驗收之規定,而在前 揭送貨單上登載不實之簽收日期並蓋用職章,證明翔騰公司 已於該送貨單所示日期派工,並在清潔維護單上之履約管理 人欄蓋用職章,證明翔騰公司已於如附表二(二)所示日期派 人至核研所069館轉譯實驗室完成清潔作業。許瀞友復於106 年12月25日,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驗收紀錄 」之驗收經過欄不實登載「完成A~D級區無塵無菌室清潔16 次,環境監控系統調整2次」等語,及於驗收結果欄不實勾 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之不實內容,並將該內



容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上揭不實之送貨單、清潔維護單、電 子郵件及(維護案)環境檢測合格等文件,上呈予不知情之 監驗人員、主驗人員而行使之,而認翔騰公司確實於如附表 二(二)所示日期履約,並經驗收合格而書面驗收審核通過。 嗣許瀞友於上開驗收程序完成,於同年月25日填寫「採購案 結報付款傳會單」,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及驗收記錄等文件 送交秘書室辦理結報,並在黏貼有不實統一發票之粘貼憑證 用紙之經手人欄位核章,再將結報文件逐級層轉,致該所不 知情之主計人員於107年1月2日將本採購案第2期款項31萬3, 000元,匯款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而使翔騰公司之實際經 營者蔡朋琳詐得不法利益共31萬3,000元(106年度共計詐得 不法利益61萬元【計算式:29萬7,000元+31萬3,000元=61萬 元】),並足以生損害黃燃豊等人,及核研所對於廠商履約 管理及標案款項核發之正確性。
(二)107年度轉譯實驗室清潔標案(案號NL0000000)部分: 許瀞友等3人另行起意,於107年12月21日驗收前,均明知翔騰公司未派工,亦未交付無菌衣,許瀞友就該標案其負責之履約、驗收等事務,竟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蔡朋琳要翔騰公司提出履約及交付履約相關文件、統一發票以向核研所請款,再由蔡朋琳指示戴若雅,製作如附表二(三)所示內容不實之翔騰公司送貨單、清潔維護單及交貨(無菌衣)照片。又蔡朋琳等2人為完成上開不實清潔維護單,再與黃雅琪共同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明知翔騰公司派遣點工(臨時工)工人出工,該工人需打卡及填寫工作紀錄,而於未派工至核研所清潔,由戴若雅、黃雅琪於107年12月間某日,在翔騰公司內,偽造黃燃豊、吳宗緯、鍾湧海及古漢英之簽名(即在該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出工事項),佯以翔騰公司曾於如清潔維護單所示施作日期派遣黃燃豊等人至核研所清潔消毒等。另蔡朋琳等2人復指示不知情之黃雅琪,以翔騰公司名義,預先開立107年12月21日、品名、數量如附表一所示(107年驗收部分)、金額為47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戴若雅再將該發票、如附表二(三)所示不實送貨單、清潔維護單及交貨照片,在驗收前送交許瀞友,以辦理本採購案驗收結報而行使之。許瀞友收受上揭履約請款文件後,竟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所定辦理履約、驗收之規定,而在前揭送貨單上,登載不實之簽收日期並蓋用職章,證明翔騰公司已按期交貨或派工,並在清潔維護單上之履約管理人欄蓋用職章,證明翔騰公司已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日期派人至核研所069館轉譯實驗室完成清潔作業,並製作不實寄件日期之電子郵件通知8封,證明在履約期間已分次通知翔騰公司派人履約及交貨。許瀞友復於107年12月21日,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驗收紀錄」之驗收經過欄不實登載「完成A~D級區無塵無菌室清潔,環境監控系統調整,單包裝無菌衣100件,並環境檢測報告合格,同意驗收」,及於驗收結果欄不實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之不實內容,並將該內容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上揭不實之送貨單、清潔維護單、電子郵件及(維護案)環境檢測合格等文件,上呈予不知情之監驗人員、主驗人員而行使之,致其等陷於錯誤,誤認翔騰公司確實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日期派工履約、交貨,並經驗收合格而書面驗收審核通過。嗣許瀞友於上開驗收程序完成,於同年月21日填寫「採購案結報付款傳會單」,將上揭不實統一發票及驗收記錄等文件送交秘書室辦理結報,並在黏貼有不實統一發票之粘貼憑證用紙之經手人欄位核章,再將結報文件逐級層轉,致該所不知情之主計人員於107年12月27日將本採購案款項47萬元,匯款至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而使翔騰公司之實際經營者蔡朋琳詐得不法利益共47萬元(106年度及107年度共計詐得不法利益108萬元【計算式:61萬元+47萬元=108萬元】),並足以生損害於黃燃豊等人,及核研所對於廠商履約管理及標案款項核發之正確性。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審理範圍:
原審判決判處被告許瀞友等3人與黃雅琪均有罪在案,被告 許瀞友等3人不服提起上訴,檢察官未提起上訴,是被告黃 雅琪部分,因未提起上訴而確定(見訴卷五第457至459頁) 。故本院僅就被告許瀞友蔡朋琳戴若雅部分加以審理, 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許瀞友等3人及其等 辯護人均未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及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4頁),本院 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 ,認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至於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



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同具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許瀞友戴若雅部分: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許瀞友戴若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偵944號卷三第81頁、供述證據㈡卷第12頁、他 卷四第159頁、訴卷一第74、337、355、540頁、訴卷五第20 1頁、本院卷二第14、53、61-62頁),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 黃雅琪於廉政官詢問、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供述證 據㈡卷第345-353頁、他卷四第167-169頁、訴卷五第201頁) 、證人郭裕民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㈡ 卷第345-353頁,他卷四第179-181頁)、證人周紹雄於廉政 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㈡卷第573-583頁,他卷 四第175-176頁)、證人黃燃豊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 述(見供述證據㈢卷第3-10頁,他卷四第191-193頁)、證人 吳宗緯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㈢卷第205 -207頁)、證人古漢英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供 述證據㈢卷第395-406頁,他卷四第187-188頁)、證人黃遠 崑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㈢卷第449-453 頁,他卷四第199-201頁)、證人趙維倫於廉政官詢問時之 證述(見供述證據㈢卷第537-543頁)、證人蕭富林於廉政官 詢問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㈢卷第553-558頁)、證人陳亮丞 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㈢卷第567-576頁)在卷 ;復有106年度069館清潔標案之招標、決標公告、契約、驗 收紀錄、履約證明文件(翔騰公司送貨單、核研所清潔維護 單)、付款等文件(見他卷一第25-162頁)、107年度069館 清潔標案之招標、決標公告、契約、驗收紀錄、履約證明文 件(翔騰公司送貨單、核研所清潔維護單)、付款等文件( 見他卷一第163-311頁)、105年度069館清潔標案契約、105 年度069館實驗室之表5.1核研所所外臨時或短期人員進入輻 射管制區工作屬輻射工作人員認定與處理紀錄表、表6.1核 研所輻射作業工作聯繫單、核研所使用電子式劑量計紀錄管 制表、核研所工具箱會議/工安危害因素告知紀錄表、核研 所工具箱會議/輻射安全告知紀錄表(見他卷一第357-380頁 )、人員進入核研所069館219轉譯實驗室行進路線勘察紀錄 (見他卷一第381-407頁)、106、107年度069館管制區人員 進出登記表(見他卷一第491-602頁)、107年069館清潔標 案履約日期進出069館219室人員之監視錄影檔畫面截圖(見 他卷一第603-614頁)、黃燃豊於106年1月起至108年10月9



日止之入出境紀錄(見他卷一第655頁)、許瀞友蔡朋琳 於107年12月12日之LINE對話記錄(見供述證據㈠卷第49-50 頁)、069館核醫藥物製劑作業區Rm219潔淨室環境清潔標準 操作程序書、紀錄表、各區間平面圖、核研所清潔維護單( 見供述證據㈠卷第95-117頁)、蔡朋琳戴若雅於107年1月2 3日、24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供述證據㈠卷第271-273頁) 、被告蔡朋琳戴若雅於108年1月14日之LINE對話記錄(見 供述證據㈠卷第283-285頁)、被告蔡朋琳許瀞友配偶蘇葦 菻(LINE暱稱:肉兔Michael)間,及被告蔡朋琳戴若雅 於108年5、6月之LINE對話記錄(見供述證據㈠卷第301-319 頁)、被告許瀞友蔡朋琳於107年12月12日之LINE對話記 錄(見供述證據㈠卷第327-333頁)、被告蔡朋琳與黃雅琪於 108年1月2日之LINE對話紀錄(見供述證據㈠卷第335頁)、1 05年069館清潔標案翔騰公司送貨單(見供述證據㈠卷第391- 418頁)、105年069館清潔標案清潔維護單(見供述證據㈠卷 第419-455頁)、翔騰公司電腦106、107年度月行事曆之鑑 識審查報告(見供述證據㈡卷第315-343頁)、106年度069館 清潔標案之勞務採購契約(非供述證據㈠卷第187-201頁)、 107年度069館清潔標案之勞務採購契約(見他卷一第294-31 0頁、非供述證據㈠卷第425-441頁)、投標標價清單/採購明 細表(非供述證據㈠卷第174、213、405、407頁)等附卷可 稽,足見被告許瀞友戴若雅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許瀞友戴若雅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蔡朋琳部分:      
  訊據被告蔡朋琳固不否認翔騰公司於上揭時間標得106、107 年度069館清潔標案,未派工履約、交貨,及檢附相關履約 文件向核研所請款,並獲付履約款項共計108萬元之事實, 惟被告蔡朋琳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於103年之後就 沒有在管這個業務,我都授權經理處理,我們沒有刻意不履 約,也沒有違法意圖云云;辯護人為其辯稱:蔡朋琳無不法 所有意圖或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故意,縱許瀞友自白 犯罪,然許瀞友便宜行事之目的在執行服務機關預算,非為 使翔騰公司獲利,戴若雅係被動配合許瀞友結案而提供相關 資料,且當下未認知翔騰公司未依約派工,及因聽信許瀞友 可就無菌衣先結案請款、延期給付;蔡朋琳就履約經過等細 節,未過問亦不知情,係隔年(即107年)1月方知未依約派 工,然因標案早已完成驗收、取得款項結案,方一時失慮, 心想承辦人既同意驗收付款,乃抱持僥倖心態;又蔡朋琳雖 曾指示戴若雅配合許瀞友結案,然此係因蔡朋琳為翔騰公司



代表人對所屬員工所為之一般性提醒,其與戴若雅間並無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另由許瀞友戴若雅供述亦可知蔡朋琳 不知無菌衣未交付給核研所,足認蔡朋琳許瀞友戴若雅 間就本案無犯意聯絡,自無被訴罪嫌等節。經查:  1、被告蔡朋琳於108年12月11日第1次接受廉政官詢問時供稱: 我之前就曾承攬核研所轉譯實驗室(219室)標案,得標後 由我跟標案主辦人許瀞友接洽,之後我就授權戴若雅派工, 我在每月月底的時候會看戴若雅製作之派工明細,據此核給 每位點工薪資,戴若雅還會給我看刷卡紀錄就是工作紀錄表 ,就是月薪人員,所以我都會知道他們的薪資及工作內容。 另依照我與戴若雅於107年1月23日之LINE對話紀錄,當時我 知道翔騰公司就106年度069館清潔標案沒有派工,戴若雅傳 送該訊息給我時,我沒有問她該訊息是什麼意思;106、107 年度069館清潔標案,我問過戴若雅,知道此2標案都沒有派 工,我知道的原因是因為我要計算點工的薪資,以及公司的 損益情形,所以我知道此2標案確實沒有派工等語(見供述 證據㈠卷第243-254頁);及於原審109年4月10日訊問時供稱 :106年9月22日第1次驗收前,我不知道翔騰公司沒有派工 清潔及交付無菌衣,出貨單都是代購廠處理,我沒有指示, 我於107年1月才知道沒有派工,106年12月25日第2次驗收前 ,我也不知道翔騰公司沒有派工及交付無菌衣;107年12月2 1日驗收前,我知道翔騰公司沒有派工,也沒有交付無菌衣 ,107年12月21日許瀞友有用LINE通知我需提供翔騰公司送 貨單、清潔維護單驗收,我後來就轉給戴若雅,我知道送貨 單及清潔維護單內容都會是假的,但我還是交給戴若雅去做 等語(見訴卷一第88頁)。
2、由被告蔡朋琳上開供述內容,可知被告蔡朋琳曾於第1次廉 政官詢問時業已就本案全部犯行自白,且被告蔡朋琳為上開 自白時,係由其辯護人陪同在場所為之供述,應知自白之意 義及法律效果。又被告蔡朋琳上揭自白,核與被告戴若雅於 初次廉政官、偵訊時詳盡證述如何受被告許瀞友與被告蔡朋 琳或以電子郵件、或以電話、或以LINE等指示並配合出具不 實驗收文件、出貨照片,並偽造工人之簽名,以辦理106、1 07年度069館清潔標案結案等節相符,是被告蔡朋琳此部分 自白,實與事實相符。其嗣後雖翻異前詞,然衡諸被告蔡朋 琳等2人、黃雅琪及證人黃燃豊等人有關翔騰公司規模之證 述,堪認該公司屬規模甚小之公司,該公司之相關事務當均 由被告蔡朋琳決定,而被告蔡朋琳固稱戴若雅標案蠻專業 ,會授權由戴若雅派工履約等語(他卷四第116頁),然依 上揭被告戴若雅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戴若雅僅係翔騰公司之



員工,就相關標案結案、業主撥款與否,不影響其薪資等, 是其當僅負責執行面而不及決策面。又被告蔡朋琳既肯定被 告戴若雅標案專業,且依被告戴若雅豐富經歷以觀,被告 戴若雅當知標案未履約而以不實文件報結請款,倘遭查獲將 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則被告戴若雅在明知本案標案未派工 施作及交付無菌衣之情形下,自無可能未經被告蔡朋琳明示 即自作主張偽造相關驗收文件,並向核研所報結本案標案, 況依被告戴若雅所述,本案報結款項均由被告蔡朋琳管理運 用而與其無涉,是本案標案違法報結請款既對其無任何誘因 ,則以其經歷、翔騰公司規模而言,當係請示被告蔡朋琳後 ,依被告蔡朋琳指示據以辦理,方符一般小公司運作常情。 況依本案標案契約約定:本案數量為全年預估數量,實做實 付,得標廠商不得據以要求全數執行等語,即翔騰公司僅得 就實際派工部分才可於驗收後請款,是若承辦人漏計翔騰公 司派工次數,而翔騰公司亦未核對內部紀錄加以確認,豈非 憑白受有損失,亦核與常情不合,是被告蔡朋琳辯稱係因相 信承辦人,顯非可採。
3、再經比對被告蔡朋琳桌機鑑識結果之106、107年度行事曆結 果,一般人即可輕鬆比對本案標案於該年度有無派工,遑論 熟悉該行事曆之被告蔡朋琳,而依該行事曆所示,106、107 年度固有登載核研所052館及其他機關(構)之派工情形, 然毫無任何核研所069館之派工紀錄,復勾稽被告蔡朋琳上 稱:每月月底的時候,我會看戴若雅製作之派工明細,據此 核給每位點工薪資,戴若雅還會給我看刷卡紀錄就是工作紀 錄表,就是月薪人員,所以我都會知道他們的薪資及工作內 容,知道本案標案沒有派工的原因是因為我要計算點工的薪 資,以及公司的損益情形等語,及被告蔡朋琳於原審審理中 證述:本案未派工清潔卻請款,對翔騰公司是嚴重的事(見 訴卷五第27頁),被告戴若雅於原審審理稱:並未因本案而 受到公司懲處或責難(見訴卷五第202-203頁),是若被告 戴若雅未經被告蔡朋琳指示擅自就未履約之標案向核研所請 款,而嚴重影響於翔騰公司,豈有未遭懲處反陞任經理之理 。據上,益徵被告蔡朋琳及辯護人辯稱請款後才知標案未派 工,與被告戴若雅無犯意聯絡,亦顯非可採。
4、另被告戴若雅固於109年6月18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在電話中 告訴許瀞友無菌衣還沒交貨,許瀞友回應辦公室太小擺不下 ,等擺得下時再交貨,我們公司就是配合承辦人等語,及被 告許瀞友曾於109年10月6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我有合格 確效報告書,佐證實驗室環境測試符合標準,當時認為應該 是有來清潔等語,然稽之被告戴若雅於109年2月26日所述:



本案標案報結所附無菌衣組照片係依許瀞友要求,以拍攝翔 騰公司倉庫無菌衣組存貨照片提供許瀞友核銷標案,翔騰公 司未進貨,沒有實際交付無菌衣組給核研所,蔡朋琳沒有交 辦,我們就不會做等語;及被告許瀞友上揭證述亦提及並未 確認翔騰公司106、107年度執行清潔案之日期,且許瀞友於 109年12月1日審理時已另明確供陳:我請戴若雅送無菌衣照 片時,她沒說沒有叫貨,我也沒跟她說辦公室放不下無菌衣 ;我承認犯罪,我確實於106、107年翔騰公司來請款當時就 已知他們這兩年度都沒有派工等語(見訴卷五第197、201頁 ),是被告許瀞友既於原審末次審理時坦認自身犯行,而不 再辯稱相信有確效報告才通過驗收,被告蔡朋琳之辯護人此 部分所辯,自無可採。再依被告戴若雅第1次廉政官詢問時 證述:蔡朋琳有時候在辦公室會跟我說,許小姐那個清潔案 可以開發票了,許瀞友知道我們實際上未派工,只是要我們 配合紙上作業,公司與許瀞友也不會講明,蔡朋琳只會說許 小姐的事情就趕快幫他辦一辦,我們下面的人就知道意思了 等語(見供述證據㈡卷第6-9頁),可知被告蔡朋琳如未與被 告許瀞友討論並經被告許瀞友同意檢附不實驗收文件、發票 ,豈有可能指示被告戴若雅、黃雅琪虛開發票、偽造不實驗 收文件,而冒遭被告許瀞友告發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及詐 欺等罪嫌;又徵諸被告蔡朋琳自述與被告許瀞友之配偶蘇葦 菻為國中同學,及其2人於106年5月23日之LINE對話紀錄, 可知被告蔡朋琳早於106年間即以通訊軟體詢問蘇葦菻有關 核研所相關標案金額(見供述證據㈠卷第45頁),且其2人更 於被告許瀞友遭核研所調查本件標案時,由蘇葦菻以LINE傳 送因應核研所內部調查如何串證之「說帖」給被告蔡朋琳, 並提醒被告蔡朋琳刪除與許瀞友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蔡 朋琳則回覆「通聯紀錄已處理」,並轉傳該訊息給被告戴若 雅(見供述證據㈠卷第53-58頁,證據㈡卷第227-229頁),據 上,可佐證被告蔡朋琳與被告許瀞友間不僅有直接之聯絡方 式,且曾透過被告許瀞友之夫蘇葦菻居間聯繫傳遞訊息,是 被告蔡朋琳所辯未與被告許瀞友商議本案如何報結、驗收等 而無犯意聯絡云云,核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5、被告蔡朋琳上訴意旨另略以:我分別於107年1月、108年1月 詢問戴若雅有關069館結案及派工情形,我於戴若雅結案前 ,並不知悉,且也未指示戴若雅無派工也應製作虛偽不實之 文件請款;原審雖認我可看每月派工資料及行事曆上派工資 料而應於事前即知悉069館未派工,但我未注意到派工資料 ,我沒管這個業務也無涉犯本案等語。惟查:
(1)被告蔡朋琳辯稱於103年之後,就沒有管理此業務乙節,然



查翔騰公司係於100年7月26日設立登記,且僅有董事即被告 蔡朋琳1人出資,尚無其他股東出資,此有翔騰公司基本資 料在卷可參(見108年度警聲搜字第1101號卷第105-106反頁 ),且由上開被告蔡朋琳等2人、黃雅琪及證人黃燃豊等人 有關翔騰公司規模之證述,堪認翔騰公司屬規模甚小,且全 部員工亦僅有數人,而被告蔡朋琳即身為營業規模甚小公司 之實際經營管理者,有關翔騰公司之營運狀況(如進銷貨情 況)、財務狀況(如支付費用及收取貨款、取得或開立相關 憑證、編制帳冊及財務報表等),理應需經其決定及核閱; 且被告蔡朋琳以翔騰公司名義參與本案核研所之政府採購標 案並能得標,其就本案採購標案相關內容應已先為評估分析 後,始決定參與投標,是衡諸常情,被告對翔騰公司實際營 運情況及本案標案有無實際為履約及驗收,應均清楚明瞭; 況且,被告蔡朋琳就本案標案,分別於106年度及107年度向 核研所領得共計108萬元勞務收入,此收入亦應列入翔騰公 司之營業收入,及翔騰公司有無支付之清潔員工薪資費用, 亦涉及翔騰公司可否將此費用認列,是身為翔騰公司實際經 營者之被告蔡朋琳,豈有全然不知之理。是被告蔡朋琳辯稱 其沒有在管這個業務、履約過程未曾問過、不知情等節,實 核與常情不合。
(2)另被告蔡朋琳亦辯稱係隔年(即107年)1月方知未依約派工 乙節,然倘若如被告蔡朋琳所辯稱係於107年1月始知悉翔騰 公司就106年度之「069館清潔標案」並未實際履約及驗收, 而被告蔡朋琳所稱之107年1月初,當時翔騰公司就所標得之 107年度「069館清潔標案」,尚未完成履行及驗收,此時被 告蔡朋琳理應更為謹慎及督促相關之員工,務必遵守與核研 所所簽訂107年度「069館清潔標案」勞務採購契約之相關約 定(見他卷一第294-310頁、非供述證據㈠卷第425-441頁) ,而需實際完成履約及驗收之程序,然107年度「069館清潔 標案」於107年12月21日仍為不實之驗收,且犯罪情節均與1 06年「069館清潔標案」為不實之驗收相同。是被告蔡朋琳 上開辯稱其於107年1月始知悉上開不實驗收,亦核與常情不 符。再者,被告蔡朋琳於108年12月11日第1次接受廉政官詢 問時供稱:我在每月月底的時候會看戴若雅製作之派工明細 ,據此核給每位點工薪資,戴若雅還會給我看刷卡紀錄就是 工作紀錄表,就是月薪人員,所以我都會知道他們的薪資及 工作內容等情節(如前所述),亦核與被告戴若雅於廉政官 詢問時供陳:蔡朋琳會看行事曆的派工情況(見偵944號卷 二第522頁)等情節相符,益徵被告蔡朋琳知悉翔騰公司未 實際派工履行與核研所之約定等事實。至被告蔡朋琳其餘上



訴意旨,均仍以前詞置辯,業已論駁如前。綜上各情,均足 認被告蔡朋琳就106年度及107年度之「069館清潔標案」有 實際管理、掌控之權,被告蔡朋琳所為上開各項辯稱,均核 與事實不符。
6、綜上所述,被告蔡朋琳上開所辯均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且本案亦有貳一(一)所載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 可參,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蔡朋琳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之說明
(一)被告許瀞友部分:
1、核被告許瀞友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及刑法第2 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被告所為公務 員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另被告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對於主 管事務圖利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斷。至公 訴意旨認被告許瀞友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係刑法詐欺取財罪 之特別法,其犯罪構成要件仍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客觀上有利用其職務 上可乘之事機,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以 遂其不法所有之目的者,始克相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許瀞友 ,利用其職務上有管理履約之機會,於驗收紀錄等公文書登 載不實內容,係為圖利翔騰公司之實際經營管理者即被告蔡 朋琳,被告許瀞友主觀上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又 該款犯罪成立要件須詐得實體財物,而本案亦無積極證據足 認被告蔡朋琳有詐得實體財物,自無從成立利用職務詐取財 物罪,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被告許瀞友尚不構成貪污治 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檢 察官起訴所引法條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 本院告知此部分罪名(見本院卷二第12頁),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2、被告許瀞友就事實欄一(一)1、2、(二)所載核研所106年度 、107年度之「069館清潔標案」中,主管該等標案之履約交 貨、驗收等事務,其在該等標案之履約交貨、驗收次數中, 分別彙整不實履約、驗收等相關資料,簽請核研所之監驗人 員、主驗人員、秘書室、主計人員等相關單位為驗收、核銷



撥款,資以圖利翔騰公司之實際經營者即被告蔡朋琳,而於 上開標案為多次次圖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為,然 該行為均於106年度(即事實欄一(一)1、2部分)、107年度 (即事實欄一(二)部分)同一標案期間密接、持續實行,且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成立 接續犯,均僅論以一罪。
3、又被告許瀞友先後辦理上開106年度、107年度之「069館清 潔標案」的履約、驗收,其原因不同、期間亦有明顯區隔, 其於上開二標案中,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各別,應以10 6年度、107年度標案為區分犯罪行為數之基準,而論以對於 主管事務圖利二罪。
4、減刑規定適用之說明:
(1)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 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 ,是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 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給予寬典。 此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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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騰環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