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詩翰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胤庭
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律師
參 與 人 易冠開發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王皓泰(原名王宸泰)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
第165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0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胤庭犯罪所得沒收及易冠開發有限公司取得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撤銷。
未扣案之易冠開發有限公司因賴詩翰、黃胤庭為其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他上訴駁回。
黃胤庭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完成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 實
一、賴詩翰、黃胤庭為殯葬產品之仲介,代為銷售易冠開發有限 公司(已於107年6月25日解散,尚未清算完畢,清算人為王 皓泰,下稱易冠公司)向上游經銷商購得之納骨塔位。賴詩 翰於106年3月初,前往姜信鵬位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 號4樓之住處,向姜信鵬推銷納骨塔位,經姜信鵬拒絕後, 賴詩翰、黃胤庭竟共同意圖為自己及易冠公司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6年4月初前往姜信鵬住處,
同向姜信鵬佯稱:臺南市有墳墓遷葬案,公開招標納骨塔位 ,由易冠公司得標,每個塔位之標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萬元,若一次購買50個塔位,每個塔位可以12萬元售予姜 信鵬,但須於106年4月底前給付款項,而得標款將於106年5 月20日進帳,扣除易冠公司、賴詩翰及黃胤庭之佣金共100 萬元後,保證獲利1,300萬元云云,經姜信鵬向其等表示欠 缺資金後,其等竟佯稱:易冠公司願意代墊購買塔位之全部 款項,嗣後若塔位無法獲利,姜信鵬亦無需付款云云,致姜 信鵬陷於錯誤,同意投資50個塔位;106年4月26日,賴詩翰 即致電姜信鵬,佯稱:因易冠公司要評鑑姜信鵬上開住處之 房地(下稱本案房地)價值,確認可否代墊款項,需前往地 政事務所云云,姜信鵬不疑有他,持本案房地所有權狀,與 賴詩翰、黃胤庭前往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下稱建成地政 事務所),由黃胤庭先偕同姜信鵬辦理印鑑證明,待宗宸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宗宸公司)業務經理林大瑋(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到場後,黃胤庭向姜信鵬佯稱:林大 瑋為易冠公司之會計,需要姜信鵬填寫個人資料,供易冠公 司完成代墊600萬元款項之流程,且林大瑋需要其印鑑證明 及本案房地所有權狀云云,使姜信鵬不疑有他,依林大瑋之 要求,於借款契約書、切結書、本票、授權書上簽名用印, 並將其印鑑證明及本案房地所有權狀交予林大瑋,林大瑋隨 即持向建成地政事務所辦理本案房地之900萬元最高限額抵 押權設定登記,而以本案房地作為擔保,由林大瑋貸與姜信 鵬600萬元;106年4月28日,賴詩翰偕同姜信鵬前往新北市○ ○區○○路000號即宗宸公司所在大樓之1樓大廳,與黃胤庭、 劉恩盛(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宗宸公司業務經理 林星全(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會合,由林星全當場 交付面額各為120萬元、480萬元之支票2張予姜信鵬,經姜 信鵬當場簽立收據後,黃胤庭即取走面額480萬元之支票, 並將上開支票交予易冠公司,作為姜信鵬購買塔位之價金; 劉恩盛則取走面額120萬元之支票,用以支付前揭貸款之預 扣利息45萬元、代書費2萬5,000元予宗宸公司、服務費36萬 元及過票費4萬元予劉恩盛、介紹費32萬5千元予余穩穎(未 據起訴)。嗣賴詩翰將骨灰存放單位永久使用權投資買賣契 約書(下稱塔位買賣契約書)、所有人為姜信鵬配偶姜吳月 美之○○○寶塔納骨設施永久使用權狀(下稱塔位使用權狀)4 0份交予姜信鵬,惟經姜信鵬詢問黃胤庭為何塔位數量僅有4 0個,黃胤庭竟稱:因塔位從1個12萬元漲價至15萬元云云, 使姜信鵬未能即時發覺前開120萬元支票並非用以購買塔位 ,而係支付預扣之貸款利息、代書費、過票費、服務費及介
紹費,賴詩翰、黃胤庭則分得易冠公司給付之佣金各46萬元 。事後賴詩翰、黃胤庭未依約於106年5月20日給付1,300萬 元予姜信鵬,林星全則要求姜信鵬償還上開貸款本金及違約 金,姜信鵬始知受騙。
二、案經姜信鵬訴由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本案之判決 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本案既經提起上 訴,第三人沒收判決雖未經參與人上訴,因係本案判決上訴 效力所及,視為亦已上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4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判決後,就上訴人即被告賴 詩翰、黃胤庭提起上訴,被告2人係全部提起上訴,參與人 易冠公司雖未提起上訴,惟依上開規定,本案上訴效力仍及 於被告2人及易冠公司之沒收部分。
二、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 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查證人即告訴人姜信鵬 (下稱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具結所為陳述,為上訴人 即被告(下稱被告)黃胤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 聞證據。被告黃胤庭之辯護人既爭執前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 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是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 具結所為陳述,均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黃胤庭犯罪事實之依據 。另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具結陳述部分,固係被告黃胤 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但其在警詢及偵查中未具結之 陳述及於法院審理中之證述若有明顯不符之情事,得以之作 為彈劾該證人陳述憑信性之彈劾證據,附此敘明。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定有明文。而依 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例外之立法理由,乃檢察官代表國家偵 查犯罪,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具有 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據實陳述,又所謂不可 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 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 為判斷是否有形式上顯然不可採信之依據。查證人即告訴人 於107年10月30日於檢察官偵查時,係以證人之身份陳述, 其後並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
,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 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是告訴人於偵 查中在檢察官面前具結所為之證述,查無顯然不可信之情況 ;且被告賴詩翰、黃胤庭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未主張前開 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任何違反其意願而陳述 之情,復未具體指出有何顯不可信情形,則上開證人於前開 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而得為本件判決 之證據。
㈢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 同法第159條之5亦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其立法意旨在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 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 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 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 適格,屬於傳聞法則之一環,基本原理在於保障被告之訴訟 防禦反對詰問權。是若被告對於證據之真正、確實,根本不 加反對,完全認同者,即無特加保障之必要,不生所謂剝奪 反對詰問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9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 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 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 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本乎程序之明確性 ,其第1項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當係指當 事人意思表示無瑕疵可指之明示同意而言,以別於第2項之 當事人等「知而不為異議」之默示擬制同意。當事人已明示 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 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 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此一同意 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且無許其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即令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 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參照)。除上開所述外,本判決下 列所引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賴詩翰、黃胤庭於原審 時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
據能力(見原審卷一第131至136頁、第234至235頁),被告 賴詩翰、黃胤庭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重行爭執上開證據之 證據能力,依上開說明,自無可採,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俱有證 據能力。
㈣至其餘憑以認定被告賴詩翰、黃胤庭犯罪事實所引各項非供 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 定反面解釋,俱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賴詩翰、黃胤庭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被告賴詩翰辯稱:伊沒有跟告訴人說臺南市有墳墓遷葬案, 也沒有說易冠公司可以代墊款項或保證告訴人可以獲利;伊 只是介紹黃胤庭給告訴人認識,其他伊都沒有參與云云;辯 護人為其辯稱:被告等交給告訴人的塔位使用權狀及發票都 有清楚記載單價,價金並無短少給付問題;分成120萬元跟4 80萬元2張支票,是要支付貸款業者費用,與被告等無關; 易冠公司代墊款項及保證獲利部分,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訴, 且告訴人先到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並貸得款項後,再將480 萬元支票交給黃胤庭,代墊款項應不用如此迂迴;本案房地 原有銀行貸款,告訴人顯然清楚抵押的意思,依照證人林大 瑋等人證述,賴詩翰於106年4月26日、28日都不在場,告訴 人之前就持有○○○○塔位,本案購買塔位的目的應是投資,並 無陷於錯誤之情事;林大瑋等人已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告訴人另案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8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亦經判決部分敗訴後,達成和解, 本案不構成詐欺罪應有財產交付的要件,僅是民事糾紛云云 。被告黃胤庭辯稱:伊把塔位價金即480萬元支票交給易冠 公司,公司也有將產品交給告訴人,當時賴詩翰說告訴人在 問臺南市遷葬案,所以伊去找告訴人的時候,有帶臺南市遷 葬案公文,但告訴人原本就有公文;伊沒有跟告訴人說易冠 公司會代墊款項,也沒有說保證告訴人可以獲利,伊確定告 訴人是要買40個塔位,不是50個,貸款是告訴人說他有資金 需求,請伊幫忙,伊有上網找,但後續都是告訴人自己去聯 絡;106年4月26日告訴人叫伊陪他去建成地政事務所,但伊 不知道原因,是告訴人在簽文件的時候,伊才知道告訴人要 借貸,詳細內容伊不清楚,告訴人沒有將房地所有權狀交給 伊云云;辯護人為其辯稱:黃胤庭係經由賴詩翰介紹才與告 訴人有接觸,在這之前黃胤庭已得知告訴人要購買40個塔位 ,且告訴人取得塔位買賣契約書、使用權狀及發票,可知此
為有對價關係的買賣行為,不涉及詐術;告訴人並非毫無社 會經驗之人,依106年4月26日錄影畫面,可知林大瑋向告訴 人說明借貸過程,告訴人也了解借貸標的、金額,被告等未 對告訴人施以詐術,過程中也看不出告訴人有質疑或認為受 騙之狀況,並無陷於錯誤之情形云云。經查:
㈠被告賴詩翰、黃胤庭為殯葬產品之仲介,代為銷售易冠公司 向上游經銷商購得之納骨塔位;被告賴詩翰於106年3月初, 即前往告訴人住處,向告訴人推銷納骨塔位,嗣於106年4月 初,被告2人前往告訴人住處,賴詩翰介紹黃胤庭予告訴人 認識;被告黃胤庭於106年4月26日與告訴人前往建成地政事 務所,告訴人依林大瑋要求,於切結書、本票、授權書上簽 名用印後,將本案房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交予林大瑋,林 大瑋即持向建成地政事務所辦理本案房地之900萬元最高限 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以本案房地作為擔保,由林大瑋貸與姜 信鵬600萬元,約定利息為月利率百分之2.5,借款期間3個 月,逾期每萬元違約金為每日40元,且預扣利息45萬元,另 須給付代書費2萬5,000元、服務費36萬元、過票費4萬元、 介紹費32萬5,000元;嗣於106年4月28日,被告黃胤庭與告 訴人在宗宸公司所在大樓之1樓大廳碰面,林星全當場交付 面額分別為120萬元、480萬元之支票2張予告訴人,經告訴 人簽立收據後,被告黃胤庭即取走面額480萬元之支票,將 之交予易冠公司,作為告訴人購買塔位之價金;面額120萬 元之支票則由劉恩盛取走,用以支付前揭預扣利息45萬元, 代書費2萬5,000元予宗宸公司、服務費36萬元及過票費4萬 元予劉恩盛、介紹費32萬5,000元予余穩穎;嗣被告賴詩翰 將所有人為告訴人配偶姜吳月美之塔位使用權狀40份及易冠 公司開立之發票交予告訴人;被告2人均自易冠公司分得按1 個塔位2萬3,000元計算之佣金,而分別獲得46萬元等情,為 被告2人所是認(見原審卷一第130至131頁),並據證人即 告訴人於偵查、證人林星全、林大瑋、劉恩盛等人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發查卷第85至89頁、第97至 100頁,他字第10065號卷第251至258頁、第269至279頁、第 421至422頁、第427至431頁、第493至497頁,偵字第25025 號卷第59至63頁、第83至85頁,原審卷一第233至310頁), 並有塔位買賣契約書、使用權狀、易冠公司開立之發票、本 案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切結書、土地、建築 改良物抵押設定契約書、預告登記同意書、板信商業銀行員 山分行支票影本2張及告訴人簽收之紀錄、面額600萬元之本 票1紙、證人林星全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授權書在卷可稽( 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35至37頁、第39至118頁、第119頁、
第121至127頁、第129頁、第177至193頁、第33頁、第131頁 、第141至172頁,偵字第25025號卷第105頁,原審卷一第33 3至335、33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就被告2人佯稱易冠公司得標臺南市墳墓遷葬案、易冠公司可 代墊600萬元、塔位得標款將於106年5月20日進帳、保證告 訴人獲利等節:
⒈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6年4月,賴詩翰帶黃胤 庭到伊家,說黃胤庭任職於易冠公司,伊說要出錢的伊不要 ,賴詩翰跟伊說,易冠公司願意幫伊代墊塔位款項600萬元 ,伊不用出錢,也不會有任何損失,後來賴詩翰說106年5月 20日錢會下來,需要伊跟伊太太的身分證影本才可以領錢, 伊就給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7至245頁)。 ⒉觀諸告訴人、告訴人之子姜文展與被告2人於106年7月12日之 對話錄音譯文,被告2人對於易冠公司得標臺南市墳墓遷葬 案、易冠公司可代墊600萬元、塔位得標款將於106年5月20 日進帳、保證告訴人獲利,以及50個塔位改為40個塔位等節 均不否認,更多處為肯定之供述,此有下列錄音光碟譯文及 臺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他字第10065 號卷第141至172頁、偵卷第105頁): ⑴易冠公司得標臺南市墳墓遷葬案,告訴人係購買50個塔位, 每個塔位12萬元部分:
(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141至142頁) 姜文展:這個案子,因為聽我父親說是台南的什麼? 賴詩翰:台南的○○○,○○○路在做遷葬案。 姜文展:○○○路遷葬案,他是政府的?
賴詩翰:政府的,對,這個目前的安排是比較,他們那個工 程是又,就是他們已經結束了一個,因為那個政府 的公文是這樣子的,如果是那種工務局核發的那種 東西的話,他有個公文,那公文這個東西,也就是 說105年那時候6、7月份發的,那也就是說他在年 底算是已經結束了,那現在他是一個新蓋的工程、 新建的工程,那如果新建的工程他公文還沒核發下 來,現在目前就是還有一些,沒有指定的、沒有指 定區域的,做沒有指定區域的,所以說你們去○○ ○問的時候問不太到,因為他們這個是看時辰的… 姜文展:○○○,所以他是,如果他是政府的標案或者是, 這個所謂○○○他是一個公司嗎?建設公司? 賴詩翰:不是不是,他台南有個叫○○○路的… 姜文展:他是一條路?
賴詩翰:對。
姜文展:○○○路?
賴詩翰:我好像有帶公文。
姜文展:你有相關的資料嗎?
賴詩翰:我好像有公文。
姜文展:因為我父親他可能也講不清楚,然後因為他手上也 沒有任何的資料,所以其實我們也不知道… 賴詩翰:好,等我一下。
姜文展:那這個可以給我一份嗎?還是?
賴詩翰:這個,這是我們公司內部的耶,這資料我可以給你 看沒有問題,但是這個公文的話,公文是我們公司 内部的資料,要讓你影印可能沒有辧法,但是可以 讓你看沒有問題。
姜文展:還是說我可以拍一下?因為我可能也想要知道、了 解一下。
賴詩翰:可以給你看,但是如果你要影印或拍的話這個就沒 辦法,這個就要問黃先生,因為這是他給我的。 姜文展:他如果是一個政府的公告的話,應該他是一個公開 的資訊?
賴詩翰:政府公告的話可以公開資訊…沒有,這個已經結案 了。
(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141至142頁) 姜信鵬:等一下我跟那個誰,小黃啊,跟他要來拍應該沒問 題吧?
賴詩翰:如果他說可以就可以。
姜信鵬:對啊,這是你的啊?
賴詩翰:不是,這是黃先生的,這黃先生的文件,這不同公 司的文件,如果是我們公司內部文件的話你們要怎 麼拍、怎麼影印都沒有關係,因為跟台南合作是他 們公司,不是我們公司。
姜文展:你說易冠公司?
賴詩翰:是易冠公司跟他們合作。
(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143頁)
姜文展:什麼賴先生、黃先生,然後易冠公司,然後什麼遷 葬案,我都一頭霧水,所以想說問一下這樣,所以 現在的狀況,當初黃先生有提供這個遷葬案的投資 的資訊,是嗎?
賴詩翰:對,沒錯。
姜文展:他等於算是一個政府發包的?
賴詩翰:對,沒有錯,也就是說,今天來說的話只要是公司 對政府來說的話,就算是標案、就算是市政府的標
案,如果下來的話,他給我們、他發給我們之後, 那我們公司就開始執行,那過程來說的話,今天來 說我們還會另外去看他們要委外單位還是怎麼樣, 那他們如果是委外單位的話,類似給公司,會給一 個監工啦,會有個工程顧問公司賺委外,然後再由 工程顧問公司再委託民間私人的公司,那易冠就是 屬於私人公司,懂我意思嗎?也就是他們另外有合 作的譬如說工程顧問公司,或者是其他資管公司, 或者是台南那邊的合作,是這個樣子,狀況就是這 樣,如果是以做政府工程來說的話… 姜文展:就等於是政府有一個遷葬案,然後發包給… 賴詩翰:發包出來,他們去得標,他們一樣是工程顧問公司 去標,或者是民間公司去標,那他們公司就會有執 業公司登記證之類的。
姜文展:0K,好,其實就是說易冠去標了這個案子,然後我 們會有…
賴詩翰:大哥我這麼解釋給你聽,其實你們算是易冠公司的 下包,懂我意思嗎?也就是說,因為政府工程分很 多種,也就是說你們是其中一個屬於跟易冠公司他 們拿案子的下包,就是這樣,也就是說我們今天譬 如說我們出去外面做一個工地,譬如說會有做水電 的、會有做木工的,你們是其中譬如說類似可能是 做水電的廠商,或者是做木工的廠商這樣的意思, 這樣譬喻你懂嗎?
姜文展:就等於是我們跟政府,透過易冠公司跟政府拿到一 些骨灰座嗎?
賴詩翰:對對,骨灰位。
姜文展:骨灰位,然後拿到之後再透過易冠公司去賣?還是 銷售?
賴詩翰:對,透過易冠公司去賣,因為是仲介公司。 (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146頁)
姜文展:不是不是,因為我想說遷葬案是什麼遷葬案,因為 我想要把事情先稍微拼湊一下,因為聽我父親講是 目前只有拿到這個東西,總之就是一個台南市政府 的遷葬案…
黃胤庭:對。
姜文展:然後會有釋出一些骨灰位,然後貴公司,易冠,有 去承接這些骨灰位,然後等於是用一個12萬的價錢 賣給我們…
黃胤庭:對。
姜文展:總共原本是說50個骨灰位,然後現在就… 黃胤庭:對,因為那時候沒辦法,就量力而為,那時候是, 當然50個是最好的,是我們期望的,但是那時候沒 有辦法做到那麼多的情況下,那就是下修,那你看 到這公告的部分,○○公墓,他是在○○路跟…路 那附近…
姜文展:有,這邊有寫。
黃胤庭:對對對,就在這附近,他那塊地其實103公頃,其 實他是非常大的,他們在早期,3、4年前的時候已 經開始動工,後來其實他有停擺一陣子,是為什麼 ,是因為油水分配不均,因為是政黨的關係,這比 較內幕的消息,跟你講沒關係,當初他們在動工的 時候,藍的說挖這邊比較好,綠的說挖那邊比較好 ,為什麼會這樣,其實他們並不是為了完全開挖, 他們是為了說其實背後這殯葬業的利潤,那後來, 去年度開始在重新動工的情況下,是為什麼,其實 他們那時候有說,好好一塊墓為什麼開挖,其實他 從清朝時代就有了,那時候開挖的點是,第一個是 他們希望發展在地青年的就業率,第二點就是促使 觀光發展,因為其實人家一經過看到墓地說實在觀 感也不好,所以看為什麼新店那邊、木柵那邊早期 在遷的時候,現在已經沒有了,為什麼,因為都被 遷光了,你說山上的當然不用遷,因為山上你高速 公路開過去根本也看不太清楚,所以說還好,只因 為那個是平地的關係,所以他們動工開挖…
姜文展:等於是市容…
黃胤庭:對,市容,其實他們去年度在挖的時候,其實是分 三個區塊,A、B、C三個區塊,這大致上來講是這 個部分,那我們這邊案件做的話是屬於A區的部 分,一定是先動工的部分,那其實全台灣省都是一 樣,你要挖這個遷葬的部分,沒有辦法說今天隨便 一家葬儀社、葬儀公司進去就可以挖,並不是這樣 子,這在做跟第一生命做配合…
⑵易冠公司可代墊600萬元、塔位得標款將於106年5月20日進帳 ,保證告訴人獲利及50個塔位嗣後改為40個部分: (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143頁)
姜文展:因為當初我父親說,這個案子你們提出好像要很快 做申請、還是發包、還是去調案?所以那時候其實 他沒有跟我們多做討論,所以後來他說當初想說5 月20號的時候,這個40個骨灰座等於是易冠公司就
會幫我們去做販售嗎?
賴詩翰:對對對,沒錯。
姜文展:然後會得到2000萬?
賴詩翰:那時候是講,對,差不多2100左右,可是那時候數 量是50個。
姜文展:那為什麼這邊會?
賴詩翰:就是因為這邊只有40個而已,當初剩下的部分,剩 下那10個那部分,他們公司是先配合40個,懂我意 思?因為他們釋放的數量大概就是40個。 (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144頁)
姜文展:OK,那所以理論上5月20號我們可以拿到2100萬? 還是?
賴詩翰:對對對。
姜文展:那今天也已經7月12號了,所以我不曉得這個5月20 號是發生了什麼事情,怎麼會?因為我父親當初也 是說…
賴詩翰:這個就要問黃先生。
姜文展:喔,我是覺得…為什麼當初黃先生是答應說5月20 號我們可以拿的到2100萬?
賴詩翰:2100萬前提是在50個數量,是在做到50個數量,那 後續…
姜文展:可是你們只有給我們40個耶?
賴詩翰:對對對,沒有錯,就是因為只有給你們40個… 姜文展:但是…
賴詩翰:後續差距就是差在這10個,這10個…,就差這10個 嘛,我不知道黃先生他這10個拿來做什麼用途還是 怎麼樣…
姜文展:喔,所以當時談的時候?
賴詩翰:談的時候是50個。
姜信鵬:600萬。
姜文展:然後你也有聽黃先生說50個?
賴詩翰:對對對。
(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147頁)
姜文展:所以等於我父親跟你們配合了這個50個塔位的合 作?
黃胤庭:其實是40個。
姜文展:這個原因我剛剛也有請教賴先生,為什麼只有40 個?不是說好50個嗎?
黃胤庭:因為沒辦法,當初來講,我們現金部分來講,大哥 這邊只有480的部分,就是能動用就480,所以說只
有40個,因為如果你一個算12萬,我們是拿較低 的,像外面有些是拿20、30的,那我們就不敢去恭 維了,還不如就是那我們就做最低層的12萬部分是 40個這樣,當初是期望做到50個但是沒有辦法,只 能做40個。
姜文展:那40個的話,因為那時候我父親很匆忙的就決定要 合作,那…
黃胤庭:不會啦,不會匆忙,我們談好久喔。 姜文展:沒有啦,因為他有聽到說5月20號,這個40個或是 50個,這個不管,就是易冠這邊會幫我們銷售出 去?
黃胤庭:對,沒錯。
姜文展:那會拿到2100萬,還是2000萬?我搞不清楚那個數 字。
黃胤庭:是2。
姜文展:2000萬嘛,就5月20號,那因為今天已經7月12號 了,所以不知道說5月20號是? 黃胤庭:跟你報告一下,其實當初我們大家都希望是在5月2 0號能夠如期完件,相對來說,是因為今天不管是 誰,今天是…總統也是一樣,大家都是要陸續去排 隊,其實現在輪到…
(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155頁)
姜文展:所以這600萬如果這個東西處理不掉,其實易冠也 會幫我們還給金主嗎?
黃胤庭:對啊,因為這信用的問題啊,你懂我意思嗎? (見他卷第156頁)
姜文展:我們先處理這個好了,因為如果那個另外的部分就 再考慮,因為我現在單一這件事情我都有點,因為 我需要點時間消化,因為當初是講說50個塔位然後 是2100萬…
黃胤庭:現在只能做40個。
姜文展:喔,40個塔位,一樣是2100萬嗎? 黃胤庭:對,他算件的,案件。
(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158頁)
姜文展:所以完成就表示我們可以拿到2100萬? 黃胤庭:2000。
姜文展:2000萬?到底實際上是2000萬還是2100萬? 黃胤庭:2000。
姜信鵬:2000萬啦,那你當初是跟我講嘛對不對,扣除那60 0萬,1400萬嘛?還有小賴的…金,那剩下的是不
是就是我的?
黃胤庭:對。
(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166頁)
賴詩翰:沒有啊,當初那時候在家裡談的時候都已經講好 啦,就是說由黃先生他們公司會去幫姜大哥處理這 個錢的部分。
姜信鵬:對啦,我就跟他講說,如果你們這個案子沒辦成, 我也不會跟你要這600萬。
姜文展:這也是黃先生講的嗎?
姜信鵬:對啊。
賴詩翰:對啊。
⒊由上開對話錄音譯文可知,被告賴詩翰、黃胤庭均有提及臺 南市墳墓遷葬案,並且有向告訴人提出臺南市政府105年9月 1日府民生字第1050897413A號公告(見他字第10065號卷第1 37至139頁),堪認被告賴詩翰、黃胤庭確實有向告訴人表 示易冠公司得標臺南市之墳墓遷葬案標案等情,應予認定。 復經原審法院函詢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關於易冠公司是否有得 標該標案,經該局回覆略以:易冠公司並未得標臺南市105 年9月1日公告墳墓遷葬公開招標骨灰塔位之標案或其他年度 之任何墳墓遷葬標案等語,此有該局109年6月1日南市民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