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興
選任辯護人 劉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
易字第647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716號、109年度偵字第182
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建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伍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吳嘉永、詹珠妹於民國107 年3 月間某日,與正順資產開 發有限公司(下稱正順資產公司)及正新土地代書事務所( 下稱正新代書事務所,與正順資產公司合稱正新公司),因 不動產涉訟,並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而吳嘉永、詹珠 妹就上開涉訟案件,既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又憂心訴訟之勝 負,不知如何進行攻防,適於107 年6 月13日某時,吳嘉永 在桃園市○○區○○路00號停車場巧遇李建興,而憶起此前不久 曾於同一停車場與李建興聊天,李建興向其吹噓:「渠為三 光建設公司老闆,從事建築工作,現仍有數個工地在進行」 等語,思忖李建興既為建設公司老闆,對於不動產之知識應 甚為嫻熟,遂趨前向李建興攀談,並就渠等與正順資產公司 、正新代書事務所之訴訟案件,向李建興詢問,冀以其專業 ,對渠等之上開訴訟案件,朝有利方向發展,並將李建興請 回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2樓住處詳談,復聯絡配偶詹珠 妹回家與李建興相見。詎李建興見吳嘉永、詹珠妹二人不諳 世情,對於訴訟程序無知且害怕敗訴致財產遭剝奪,認有機 可乘,即心生貪念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渠事實上 並無向承辦法官、法務部官員疏通之可能,仍向吳嘉永、詹 珠妹誆稱:渠係三光建設董事長,曾在漁船工作,生活困苦 ,嗣因長年在法院旁聽,學習到相關法律知識,與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庭長、審判長交好,而與法院、 法務部、警察機關等司法單位關係良好,三光建設信譽卓著
且對員工大方,與吳嘉永、詹珠妹有緣,願意出錢、出力協 助保住上開房產云云,期間並利用不知情之友人王永寧(另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偵字第18059號為不起訴處分)無償代擬訴狀,再向吳嘉 永、詹珠妹誆稱:王永寧係律師等語,使吳嘉永、詹珠妹因 李建興裝闊示好之舉,誤信李建興事業有成、心地仁慈又與 法院、法務部、警察機關等司法單位關係良好,乃不疑有他 ,同意提供金錢委請李建興疏通關節、行賄官員。此後李建 興即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及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 ,向吳嘉永、詹珠妹詐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嗣因吳嘉永 、詹珠妹至桃園地檢署向為民服務值日律師諮詢,經該律師 察覺有異,建議吳嘉永、詹珠妹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 處(下稱桃園市調處)舉發,經桃園市調處於109年4月23日 持桃園地院搜索票至李建興、王永寧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嘉永、詹珠妹訴由法務部調查局移送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 建興(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 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下列證據之證據能力予 以爭執(見本院卷第229頁至第238頁、第280頁至第281頁、 第307頁至第313頁、第353頁至第358頁、第438頁至第443頁 ),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 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至被告及辯護人,雖爭執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所提出之整 理表格及手寫整理表格資料(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2 472號偵查卷【下稱他字卷】㈠第55頁至第60頁、桃園地檢署
109年度偵字第12716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㈡第241頁至第 242頁、偵查卷㈢第207頁至第209頁)之證據能力,惟因本院 並未引用上揭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自無庸贅述其 有無證據能力之理由。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有以前揭如附表一所 示謊稱可以疏通法官、法務部官員,幫告訴人吳嘉永、詹珠 妹擺平與正新公司之官司等方式,詐欺告訴人吳嘉永、詹珠 妹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詐取告訴人新臺幣(下同)799萬5 ,100元,辯稱其僅收取151萬8,100元云云。經查:被告迭於 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有以前揭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謊 稱可以疏通法官、法務部官員,幫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擺 平與正順資產公司、正新代書事務所之官司方式,詐欺告訴 人吳嘉永、詹珠妹之事實(見偵查卷㈡第207頁至第235頁、 第246頁至第254頁、原審卷第203頁、本院卷第306頁),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於調詢、偵訊、原審審理時 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他字卷㈠第13頁至第19頁、第27頁 至第33頁、第41頁至第51頁、他字卷㈡第23頁至第29頁、第3 3頁至第43頁、第65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第79頁、第89頁 至第91頁、偵查卷㈡第207頁至第235頁、第245頁至第254頁 、原審卷第161頁至第162頁),且經證人蔡瓊琪、吳柚豐、 王永寧、林美玲、吳善哲、吳善純、李伊帆、李金蓮、劉家 蓁分別於調詢、偵訊中證述在卷(見他字卷㈡第3頁至第8頁 、第19頁至第20頁、第95頁至第97頁、第101頁至第102頁、 第105頁至第110頁、第119頁至第127頁、第133頁至第135頁 、第155頁至第156頁、第161頁至第163頁、第177頁至第181 頁、第193頁至第195頁、第199頁至第205頁、第227頁至第2 28頁、第231頁至第243頁、第317頁至第320頁、偵查卷㈠第2 09頁至第219頁、第243頁至第244頁)。並有告訴人吳嘉永 提供之被告至吳嘉永家中行騙照片、被告行動電話內所自拍 詐騙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所得款項照片、證人王永寧手機 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詹珠妹手機畫面翻拍照片、法務部調 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暨附件照片(見他字卷 ㈠第21頁至第22頁、偵查卷㈠第143頁至第148頁、偵查卷㈡第1 35頁、偵查卷㈢第3頁至第205頁、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 18279號偵查卷第215頁至第224頁)及告訴人詹珠妹提出之 被告親手字跡紙條、告訴人吳嘉永與被告即暱稱『山光水色』 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於汽車行車執照上之親手字跡紙條 (見他字卷㈠第53頁、第273頁至第309頁、他字卷㈡25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3日中信銀字第 109224839079896號函暨函附被告所使用之證人李伊帆帳戶 之客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證人林美玲提出之桃園地院10 8年度司促字第9746號支付命令、借據、林美玲之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佐(他字卷㈠ 第257頁至第271頁、他字卷㈡第137頁至第149頁),足徵被 告自承有以前揭如附表一所示謊稱可以疏通法官、法務部官 員,幫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擺平與正順資產公司、正新代 書事務所之官司等方式,詐欺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等情, 核與事實相符,洵堪認定。
㈡而被告雖辯稱其僅收取151萬8,100元云云,然被告就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附表一編號51該筆款項,未經檢察官訊及被 告之外,業經檢察官於偵訊中一一逐筆與被告確認,並令被 告與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對質後,經告訴人吳嘉永、詹珠 妹具結證述綦詳,復均為被告坦認在卷,有桃園地檢署109 年5月26日、109年5月2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考(見偵查卷㈡第 207頁至第235頁、第246頁至第254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證人即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分別於調詢、偵訊、原審之 證述、證人林美玲於調詢及偵訊之證述,告訴人吳嘉永與被 告即暱稱『山光水色』間之Line對話紀錄、證人林美玲之借據 、被告所使用之證人李依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 明細資料等件可資佐證(詳如附表一),而附表一編號51該 筆款項,則迭經告訴人詹珠妹於調詢、偵訊具結證述明確( 見他字卷㈠第49頁至第50頁、他字卷㈡第68頁),並核與被告 於107年10月21日7時59分以其暱稱『山光水色』傳送給告訴人 吳嘉永之Line對話訊息相符(見他字卷㈠第300頁,詳如附表 一),堪可憑信。衡諸被告本案向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詐 取之款項,多係收取現金之情,且被告亦自承將部分款項用 以購買高價魚花用,其所稱詐取151萬8,100元是指其以相關 名目表示要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支付給其他手續、房租、 官員、行賄等項目以外等情(見本院卷第466頁),是被告 徒以無法與其存入所使用之金融帳戶內之款項相比對,辯稱 其詐取之金額僅151萬8,100元云云,委無可取。足認,被告 以前開方式向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詐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金 額即799萬5100元,洵堪認定。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 係因知悉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與正新公司因不動產涉訟,
並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見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不諳 世情,對於訴訟程序無知且害怕敗訴使原屬渠等所有財產遭 剝奪,認有機可乘,而向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誆佯稱:渠 係三光建設董事長,曾在漁船工作,生活困苦,嗣因長年在 法院旁聽,學習到相關法律知識,與桃園地院庭長、審判長 關係良好,而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密接時 間,利用前揭同一手法,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分次取得 款項,實屬單一行為之接續進行,縱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 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 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
㈡又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向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為詐欺 取財犯行,使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陷於錯誤,而陸續給付 前揭款項,故被告所為係一行為同時對告訴人吳嘉永、詹珠 妹為詐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及量刑審酌事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被告係以明知其無可能向承辦法官、法務部官員疏 通,竟以前揭方式向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誆稱其與法院、 法務部、警察機關等單位關係良好,可以疏通關節、行賄官 員,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並傷及人民對於警政機關之信賴, 接續向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佯稱有償還款項之意,詐取之 金額達799萬5,100元,造成告訴人二度傷害,犯後態度惡劣 。是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即非無據。至被告 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於偵訊時自白有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款 項,恐有疲勞訊問之情,且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就其等歷 次交付金額亦非完全清楚,無法從被告所使用之證人李伊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核對金額,是告訴人之指述亦有瑕疵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詐騙之金額,顯屬率斷云云,然被告及 其辯護人嗣已表明偵訊時沒有受不正訊問之情(見本院卷第 280頁),而被告確有詐騙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已如前述,被告猶執前詞再事爭執,實屬無由 ,應予駁回。然原審判決既有前開檢察官指摘量刑未臻妥適 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從事水電工作,非 無謀生能力,卻不思發揮所長,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為 貪圖己私,於知悉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與正順資產公司、 正新代書事務所因不動產涉訟,憂心訴訟勝負之際,濫用告 訴人之信賴,佯以其與法院、法務部、警察機關等單位關係
良好,可以疏通關節、行賄官員,向告訴人詐借金錢,使告 訴人蒙受高達799萬5,100元之損害,惡性非輕;並衡諸被告 前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分別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 、1年6月、3年,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於106年5 月9日經裁定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於本案案發時尚在保護管 束期間,有本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 至第101頁),竟仍犯本案,所為嚴重戕害司法信譽,並傷 及人民對於警政機關之信賴,兼衡被告素行,於本院審理時 所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以前做水電工月收入有7、8萬元 ,離婚,扶養兩位小孩之經濟、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 336頁、第467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犯 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詐取之金額,翻異前詞,並一再向 告訴人吳嘉永、詹珠妹佯稱有償還款項之意,迄今仍未償還 分文,態度惡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向告訴人所詐得 之款項共計799萬5,1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 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 案如附表二編號2、編號6至編號10之物,非屬被告所有,自 無庸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1、編號3、編號5之物,尚難 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 二編號4之手機,為被告所有,持以對告訴人吳嘉永、詹珠 妹施行詐術而供本案犯罪所用,經數位檢視該手機內容,有 被告詐取告訴人、詹珠妹所收取之現金自拍照及轉帳明細畫 面數張(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8279號偵查卷第215 頁至第224頁)核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鈺瀅提起上訴,檢察官陳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及方式 金額(新臺幣/元) 詐騙理由 訊息 其他證據 1 107年 6月15日10時 50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10,000 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 11 萬元疏通法官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無 ▲詹珠妹109.02.21調詢(他2472卷一第29至30頁): ◎第一次向我們拿錢是107年6月15日,當時拿了11萬元。 ◎李建興光107年6月15日至6月30日總共就拿了54萬3,000元,我都有將這些紀錄記錄下來。 ▲詹珠妹109.04.23偵訊(他2472卷二第65至66頁): ◎(問:你是如何被李建興、王永寧詐騙?)之前姜智浩來我另外一個停車場,因為當時我在各銀行送件,他說可以幫我債務整合。因為我的房產都被姜智浩賣掉,我們被之前的案子要求謙讓房屋,李建興剛好在我的停車場租車位,跟我先生吳嘉永說他懂法律、可以幫我們送件,可以跟法院法官協調把我們所有的房產帶回來。之後李建興在107年6月13日第一次來我家瞭解案情,當天是我跟吳嘉永一起在家,並第一次接觸到李建興。李建說他要疏通法院,說每跑一個動作就要多少錢,李建興說他認識庭長、檢察官,說庭長是他的好朋友,說什麼事情檢察官都可以幫忙。當時我覺得李建興很專業,所以我們就相信他,從6月15日開始給他錢,6月15日給李建興11萬元。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1頁): ◎我確實有在6月19日15時拿到4萬元【註:編號2】、26日14時拿到1萬3,000元【註:編號4】、28日10時30分拿到5萬5,000元【註:編號5】、30日13時拿到15萬元【註:編號7】,我印象中15日10時50分也有拿到11萬元【註:編號1】。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08至209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6月15日10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1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當初給他拿11萬元是跟他們講說法院要用的,要交付一些費用,有拿這11萬元。(第208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所述是否屬實?) ‧詹珠妹:是,他說要疏通法官。 ‧吳嘉永:是。(第208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第209頁) ▲詹珠妹、李建興109.10.16原審審判(原審卷第161至162頁): ◎(辯護人問詹珠妹:你是在什麼時候跟被告第一次接觸?)107年6月15日上午10時54分,是我先生跟他接觸的。他在我家的停車場跟我先生吳嘉永聊,然後就請他到我家去。(第161頁) ◎(辯護人問詹珠妹:聊了什麼事情?)那時候我們正與正新法律的問題,這個問題一開始都是我先生談的(第161頁) ◎(辯護人問詹珠妹:你們有請他幫忙訴訟的問題嗎?他說他是三光建設的老闆,對法律的問題他都有辦法解決,他還認識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法官、檢察官,他可以幫我們解決問題。(第161頁) ◎(辯護人問詹珠妹:他有說要怎麼幫你們解決問題嗎?)有,他說先要我們拿錢出來給他疏通法院(第161頁) ◎(辯護人問詹珠妹:你們從什麼時候開始?)當天就付錢了。(第161至162頁) ◎(辯護人問詹珠妹:付了多少錢?)15萬。分兩次給,一次先付11萬,當天下午又付他4萬元,所以在第一次跟他碰面的時候就給他15萬。(第162頁) ◎(辯護人問詹珠妹:這次是要做什麼事情?)他要寫公文,補強8點半要送的文件。(第162頁) ◎(法官問李建興:對證人之證言有何意見?)我只有拿到4萬元。(第162頁) 2 107年 6月19日15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4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4 萬元透過法官疏通法院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6 月19 日 6 時 9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還在寫公文和補強 8:30送文件退件」予吳嘉永 【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38頁、264頁、原審卷第21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09頁) 3 107年 6月25日22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8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8 萬元疏通法院以進行相關事宜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吳嘉永向友人彭○陶(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借款,再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6 月23 日 9 時 52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星期一早上錢 8 點半我要包知道嗎,不要誤到一切拜託 Ok 」,並於同年月 25 日晚上10 時至吳嘉永家中以「這筆錢就是要包給法官的錢,不要耽誤到時間」予吳嘉永 【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38頁、264頁、原審卷第21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2頁) 4 107年 6月26 日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3,000 因知悉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與正新公司之相關案件,告訴人 2 人曾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提出正新公司涉犯詐欺案件之刑事告訴,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 2 人誆稱:需 1 萬3000 元向中壢分局疏通、撤案,避免告訴人多次返往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6 月26 日 12 時 26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去法官家拿資料回來了現在在你們家下面門口」予吳嘉永 【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38頁、264頁、原審卷第21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09頁) 5 107年 6月28 日10 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55,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5 萬 5000 元拿給法官、疏通法院等語,致告訴人 2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6 月28 日 9 時 39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現在跟了對方的人了已經啊已經過你們家附近一切我看怎麼樣我隨時跟你聯絡你也不要有任何自然一點知道嗎看怎麼樣我會跟你電話連線」、復於同日 10 時 29 分許,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他們知道有人在跟蹤了所以他們往桃園法院去了我要到地下室去」予吳嘉永 【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38頁、264頁、原審卷第21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0頁) 6 107年 6月29日18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95,000 於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住處,經告訴人提供渠等與陳琪萱間,就桃園市○○區○○街 0000000號不動產遷讓房屋相關訴訟文書後,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 2人誆稱:在法院有看見該訴訟案件及正新公司對告訴人聲請支付命令之相關文書,需 9 萬 5000 元疏通法院,可保住上開不動產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6 月29 日 17 時 30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在法院寫公文可能要寫到 10 點至 11 點我回去再過去那邊講」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2.21調詢(他2472卷一第30頁): ◎李建興光107年6月15日至6月30日總共就拿了54萬3,000元,我都有將這些紀錄記錄下來。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2至223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6月29日1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9萬5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有拿,但應該是繳規費的。(第222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當時我們 ○○區○○街000-00號一直被陳琪萱要求遷讓房屋,李建興說他在法院看到正新向我們聲請支付命令及陳琪萱要我們遷讓房屋的訴訟案件,要我籌9萬5000元給他,說要疏通法院。 ‧吳嘉永:我知道這件事,我在場,李建興說要幫我們保住我們的標的物,我們去打官司他在後面幫我們疏通法院,可以保住我們的不動產。(第222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應該有這件事。(第222至223頁) 7 107年 6月30日13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5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5 萬 5000 元拿給法官、疏通法院等語,致告訴人 2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6 月30 日 10 時 21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你們真的差點什麼都沒有我現在在處理心理準備我電話」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2.21調詢(他2472卷一第30頁): ◎李建興光107年6月15日至6月30日總共就拿了54萬3,000元,我都有將這些紀錄記錄下來。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1頁): ◎我確實有在6月19日15時拿到4萬元【註:編號2】、26日14時拿到1萬3,000元【註:編號4】、28日10時30分拿到5萬5,000元【註:編號5】、30日13時拿到15萬元【註:編號7】,我印象中15日10時50分也有拿到11萬元【註:編號1】。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0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6月30日1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5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是要繳交給法院的費用,我有拿。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當時說要協助我們6件案子,所以需要這些錢。 ‧吳嘉永:我當時不在場。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我有拿。 8 107年 7月2 日11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02,8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如住保住 6 棟房屋、 2 塊建地及車輛不被告正新公司拍賣,需 10 萬 2000 元疏通法院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2 日 6 時 37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昨晚跟聽長(庭長)說完一切我就在那邊寫退件到現在寫完了等科長上班後交惡退件順便問他退件費要多少錢問好之後就過去你們那邊九點多到」予吳嘉永。 【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38頁、264頁、原審卷第21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3頁) 9 107年 7月6 日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77,300 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告訴人所簽發之1600 萬元本票,遭法院罰款 17 萬 3000 元,另需300 萬元保證金,保證金由伊繳納,罰款需由告訴人支付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另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 被告於 107 年 7 月6 日 20 時 8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現在在從保證金和罰款卷共 4,580,000 正在處理中晚一點會過去處理好就過去了」予吳嘉永。 【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38頁、264頁、原審卷第21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3頁) 10 107年 7月7日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25,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至法務部開會需要 1 萬元,另需向法務繳交規費 1萬 5000 元等語,致告訴人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7 日 11 時 6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現在要去跟老大他們見面我法務部那邊還欠10,000 你們訊息幫我想辦法我先去處理老大那一天的事情下午兩點我會過去拿一切拜託」予吳嘉永。 【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38頁、264頁、原審卷第21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4頁) 11 107年 7月8 日15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25,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經法院罰款 2 萬 5000 元,必需繳納等語,致告訴人 2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7 日 8 時 40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從法院要過去了去你家」予吳嘉永。 【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38頁、264頁、原審卷第21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0至211頁) 12 107年 7月9 日10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30,000 於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住處,因知悉告訴人遭正新公司提出訴訟,需拆除某建地上圍籬,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需趕快用 3 萬元疏通法院,以阻止正新公司之拆除工作等語,致告訴人 2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吳嘉永向其胞弟借款 3 萬元後,另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107 年7 月9 日7 時 5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 8 點半至 9 點到你那邊OK 」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頁): ◎我確實有在7月9日10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12】、14日14時拿到4萬元【註:編號15】、25日10時30分拿到3,000元、31日14時拿到2萬元【註:編號23】,我印象中6日14時沒有拿到17萬7,300元【註:編號9】、15日16時沒有拿到4萬3,000元【註:編號16】、22日13時沒有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20】。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1至212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9日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3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有拿到這筆錢。(第211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當時我有塊建地被正新要拆除圍籬,李建興當時說要拿3萬元給法院疏通,且這筆錢是我先生跟他弟弟拿的。 ‧吳嘉永:有這件事。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我不知道這3萬塊是哪一筆,之前有筆3萬元的是詹珠妹叫吳嘉永去借3萬元,隔天吳嘉永也在家,當時銀行打電話來說詹珠妹欠人家錢,要叫詹珠妹繳費,否則要查封,後來吳嘉永前一天拿給我3萬元就拿給他兒子去繳費,是我親自拿到他家,他兒子跟吳嘉永都在場。 ◎(問詹珠妹、吳嘉永:實情為何?) ‧詹珠妹:不是他說的這樣,因為當時正新都要來拆圍籬了。 ‧吳嘉永:我不記得了。(第212頁) ◎(問李建興:告訴人說不是這筆,意見?)我不知道是哪一筆。 ◎(問詹珠妹:是否記得是哪一筆?)我當然知道時間是7月9號,且對方都來拆圍籬了,被告就說要趕快拿3萬元去疏通法院,說要停止拆除工作,但圍籬還是被拆了。 ◎(問李建興:拆圍籬的事情你是否知悉?)我承認有筆3萬元疏通的,我承認。 13 107年 7月10 日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8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8 萬元向法院疏通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107 年7 月10日7時46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寫好了8 點半送件至 9 點多到你家 OK 」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24頁): ◎((提示:吳嘉永與李建興LINE對話紀錄影本資料1份)當中「2018年7月6日(星期五)上午12時57分,山光水色:我希望10號千萬千萬真的不能漏氣可以嗎」,並據本處調查,詹珠妹於同年7月10日14時於○○區○○路00號2樓交付8萬元給你,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我有用「在外面處理事情需要用錢」之不實理由,向吳嘉永、詹珠妹詐騙前述之8萬元,我確實有拿到8萬元。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4至225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10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8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第224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要疏通法院要8萬元,下午2點來拿。 ‧吳嘉永:我知道這件事。(第224至225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確實有這件事。(第225頁) 14 107年 7月13 日13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32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32 萬元透過法官疏通法院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13 日 8 時 41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 8點從法院先回去換衣服在過去你那邊 9點多到你家 OK,不好處理,我過去你那邊在說」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24頁): ◎((提示:吳嘉永與李建興LINE對話紀錄影本資料1份)《左列對話紀錄》,並據本處調查,詹珠妹於同年7月13日13時於○○區○○路00號2樓交付32萬元給你,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我那天在處理魚的事情,所以我才騙吳嘉永、詹珠妹說事情不好處理,我當天有到他們家,但我沒有跟他們拿32萬元。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5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13日1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32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這筆錢是我賣土地的錢,李建興說要疏通法院,需要32萬元,且他當時鼓吹我賣田及農舍,我就聽他的將3分農地跟農舍賣掉,扣除貸款只剩51萬元,當時我跟吳嘉永一起去土地銀行領錢,第一次領32萬元,這是我跟吳嘉永去領的,在我家交給李建興。 ‧吳嘉永:確實有這件事,我賣土地扣除貸款剩下51萬元,跟我太太領32萬元,當時因為李建興我認為他的影響力很大且對這方面很懂,所以我就將土地賣掉。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沒意見,確實有此事。 15 107年 7月14 日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4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向法院繳交 4 萬元費用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於收取房租後,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14 日 11 時 15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快要到你那邊了好消息」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頁): ◎我確實有在7月9日10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12】、14日14時拿到4萬元【註:編號15】、25日10時30分拿到3,000元、31日14時拿到2萬元【註:編號23】,我印象中6日14時沒有拿到17萬7,300元【註:編號9】、15日16時沒有拿到4萬3,000元【註:編號16】、22日13時沒有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20】。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2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14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4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有拿,但我忘記是何理由。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這天是我收房租的日子,李建興說要付給法院的費用。 ‧吳嘉永:我不知道,錢的支出都是我太太處理。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 16 107年 7月15 日16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43,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繳交規費及其他費用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15 日 12 時 51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你早一點睡了又可以睡喔是幸褔啊我是沒有辦法睡了事情沒有忙完我真的煩死了」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頁): ◎我確實有在7月9日10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12】、14日14時拿到4萬元【註:編號15】、25日10時30分拿到3,000元、31日14時拿到2萬元【註:編號23】,我印象中6日14時沒有拿到17萬7,300元【註:編號9】、15日16時沒有拿到4萬3,000元【註:編號16】、22日13時沒有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20】。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5至226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15日1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4萬3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應該是要向法院繳交規費或其他費用,確實有此事。(第225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他說要向桃園地院繳交費用4萬3000元。 ‧吳嘉永:我不知道這件事。(第225至226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確實有此事。(第226頁) 17 107年 7月17 日12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49,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正新公司之代書周繼樂要點告訴人桃園市○○區○○路00 號與治平街 8 號 2 間不動產,需 14 萬 9000 元疏通法院,並寫公文阻止點交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17 日 0 時 50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有辦法可是要時間和錢處理,等一下」予吳嘉永。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6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17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4萬9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告知我們說正新公司代書周樂繼要點交我○○路00號跟○○街0號這2棟房子,李建興說要14萬9000元疏通法院,當時是107年7月17日晚上李建興到我家跟我們說明天會有這件事,所以今天就要疏通法院,並寫公文,阻止點交的進行,但後來發現根本沒有這件事。 ‧吳嘉永:有這件事,當時李建興說周樂繼要點交我們的○○路00號跟○○街0號這2棟房子,李建興說要疏通法院、幫我們寫公文,金額我不記得。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沒意見,應該有這件事。 18 107年 7月19 日12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98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在法院內看見正新公司負責人姜智浩已提示本票 2 張,總金額共 172 萬元,法院要罰 43 萬元,另看見告訴人簽發之 6 張本署,總金額共 1400 萬元,法院要求告訴人支付 550 元,伊僅能向他人調借款項 500 萬元,代為支付,又需支付 12萬元疏通法院,另告訴人所簽發之另一張本票 800 萬元,法院也要罰告訴人 43萬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並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 被告於 107 年 7 月19 日 13 時 32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初步協調如果要把本票拿回來我要負責擔保你不再有任何本票流入在法院而我也向法官所有警政署高官說了不再有任何本票出現而本人願意做他擔保8,000,000作為擔保金而詹珠妹應付法院所有罰款金額是 43,000整作為保管金此案硬頂就不再有任本票之案件已撤銷完畢」、復於同日 20 時 45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籌到8,180,000」予李建興。 ▲詹珠妹109.03.06調詢(他2472卷一第47頁): ◎《經詳視左列對話紀錄後作答》這是我先生與李建興的對話內容,因為我跟正新公司有債務整合,所以有開本票給正新公司,李建興騙我說他有幫我們擔保800萬,但因此增加罰金,跟我們要了4萬3,000元,另外又以疏通法院之借口,再多跟我要了一些錢,於是我在同年7月19日中午12時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98萬元,這筆錢是我房屋租金,是我提供貴處參考的資金明細裡面的107年7月19日12時所記載的金額。 ▲詹珠妹109.04.23偵訊(他2472卷二第67頁): ◎(問:(提示107年7月19日LINE對話紀錄)內容為何?)這是李建興跟吳嘉永的對話,我跟正新公司有債務整合,李建興的意思是說我開出去的本票他在法院有看到,李建興騙我說他有開800萬元做擔保,但是因為增加罰金,所以跟我要了4萬3千元。7月19日當天中午,我在我家給李建興98萬元。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25頁): ◎((提示:吳嘉永與李建興LINE對話紀錄影本資料1份)《左列對話紀錄》,並據詹珠妹109年3月6日調查筆錄供稱「…另外又以疏通法院之借口,再多跟我要了一些錢,於是我在同年7月19日中午12時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98萬元…」,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我確實有用「疏通法院」等不實理由,向吳嘉永、詹珠妹要錢,但我當天沒有拿98萬元,我只有拿7萬元。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6至227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19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分3筆共取得98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有這件事,這我承認,但詳細理由我不記得了。(第226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他在法院裡看到正新公司負責人姜智浩已經提示2張本票,1張82萬元,1張90萬元,總共172萬元,法院要罰我43萬元,另外又看到6張我們的本票,總金額1400萬元,法院要求我們付550萬元,李建興說要跟別人調700萬元,但目前只有調到500萬元,另外要我們準備12萬元給法院,另外法院又說另一張本票800萬元還要我再繳43萬元。 ‧吳嘉永:550萬元分2個,一個是正新公司幕後老闆就是四海幫的老大,說有掌握我們的幾張本票,說要幫我們處理這個本票,且我們開出給姜智浩的本票,姜智浩也去提示了,法院要罰款800萬元,我們要出43萬元,剩下他叫他的會計將他的進口車子以800萬元賣掉,去繳該筆罰款,另外姜智浩部分法院要罰我們43萬元,是2張本票的問題,另外要給法院規費12萬元,總共98萬元。(第226至227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我對吳嘉永所述無意見。(第227頁) 19 107年 7月20 日13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20,000 於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住處,經告訴人提供渠等與正新公司間,就桃園市○○區○○段 00000號吳嘉永所有之不動產指界相關訴訟文書後,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 2 人誆稱:需由外面找8 位很強代書幫忙寫狀紙,每位代書需費用 1 萬 5000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20 日 8 時 38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待會在法院講完話就會去你那裡了」、復於同日 11 時 18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 36 號跟8 號我都攔截下來」、復於同日 17 時28 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剛剛我去桃園法院繳那些錢已經繳完畢現在要回去開車到台北去」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3.06調詢(他2472卷一第47頁): ◎《經詳視左列對話紀錄後作答》這是我先生與李建興的對話內容,李建興騙我們說要幫我去法院繳錢,可是他根本沒有繳,我也不知道要不要繳這些錢,於是我在同年7月20日下午1時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12萬元,這筆錢是我房屋租金,是我提供貴處參考的資金明細裡面的107年7月20日13時所記載的金額。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25至126頁): ◎((提示:吳嘉永與李建興LINE對話紀錄影本資料1份)《左列對話紀錄》,並據詹珠妹109年3月6日調查筆錄供稱「…我也不知道要不要繳這些錢,於是我在同年7月20日下午1時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12萬元…」,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我記不清楚當天有沒有拿錢,如果有拿,我頂多只有拿6萬元。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7至228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19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2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第227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我們○○區○○段000-0號吳嘉永名下不動產是我們宗祠所在不動產,李建興說要叫了8個法院的人幫我們寫狀子,1人要1萬5000元,8個人就12萬元。 ‧吳嘉永:我記得他是說從外面叫很強的代書,不是法院的人,當時是為了阻撓正新公司對吳嘉永名下不動產指界,所以需要代書幫忙寫狀紙,因為李建興到我家,我會將公文給他看,會希望他可以幫忙,他就以該名義跟我們要錢,且王永寧到我們家是要幫我們寫答辯狀,跟李建興所講的請很強的代書幫我們寫答辯狀是2回事,且王永寧也不吃檳榔,若只有王永寧也喝不完2箱咖啡,就是因為李建興跟我說他要找8個很強的人幫忙寫狀紙,才要求我們準備這些東西。這也不是我們自己主動準備的。(第227至228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12萬元我確實有拿,但我沒說找8個很強的代書,我只有找王永寧幫忙寫狀子,他們夫妻說王永寧很會寫,後改稱我想起來,確實有這件事,我說我有請人家寫,但都是王永寧日夜在寫,寫好後我交給詹珠妹夫妻看,他們也很滿意,有時吳嘉永不喜歡的他會問王永寧,王永寧也有跟他接觸過,幫他寫的狀紙。(第228頁) ◎(問李建興:告訴人所述你跟他們拿12萬元請人幫忙寫狀紙有無此事?)有,我還請他們幫忙準備檳榔跟香菸、咖啡等物,這部分我承認告訴人所述屬實。 20 107年 7月22 日13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75,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 7萬 5000 元向法務部人員疏通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22 日 8 時 10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寫好了現在要回去了我還要去法院回去開車不多說了我還有事要寫要辦」、復於同日8時39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和他老大約好11 點在他的別墅談話今天我有得忙了」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頁): ◎我確實有在7月9日10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12】、14日14時拿到4萬元【註:編號15】、25日10時30分拿到3,000元、31日14時拿到2萬元【註:編號23】,我印象中6日14時沒有拿到17萬7,300元【註:編號9】、15日16時沒有拿到4萬3,000元【註:編號16】、22日13時沒有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20】。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8至229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22日1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7萬5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第228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跟我們講宗祠部分需要找人到法務部幫我們處理的費用,說是疏通法務部的費用。 ‧吳嘉永:我不清楚。(第228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我是說要繳法院的規費,我是騙他們的,我確實有拿這筆錢。(第228頁) ◎(問吳嘉永、詹珠妹:真實狀況為何?) ‧詹珠妹:李建興說要疏通法務部辦事人員的費用。 ‧吳嘉永:他每次都說他有能力能讓法務部人事大地震等語,甚至他也有騙我們說我們在跟正新公司進行訴訟時,他可以從法院內部監視器看我們開庭狀況。(第229頁) ◎(問李建興:有無此事?)有這件事,但我是騙他們的,我確實有傳LINE給吳嘉永這樣說。(第229頁) 21 107年 7月26 日16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6,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檢察官要凍結告訴人之帳戶,需2 萬元向檢察官疏通才能避免帳戶被凍結等語,經告訴人詹珠妹表示僅能籌措 1萬 6000 元,經被告應允,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25 日 14 時 47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拿到錢去繳了現在要回去了你還把我20,000 嗎準備好啊我有拿到法院去繳20,000 要準備好我三點多出發到你那邊」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3.06調詢(他2472卷一第47至48頁): ◎《經詳視左列對話紀錄後作答》這是我先生與李建興的對話內容,這也是李建興騙我們的說詞,於是我在同年7月26日下午4時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1萬6,000元,這筆錢是我跟同學借的,是我提供貴處參考的資金明細裡面的107年7月26日16時所記載的金額。 ▲詹珠妹109.04.23偵訊(他2472卷二第67頁): ◎(問:(提示107年7月25日LINE對話紀錄)內容為何?)這是吳嘉永跟李建興的對話,他說要拿給法院,騙我們在7月26日下午給他1萬6千元;這筆錢是我跟同學借的。但是李建興拿走之後沒有下文。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26頁): ◎((提示:吳嘉永與李建興LINE對話紀錄影本資料1份)《左列對話紀錄》,並據詹珠妹109年3月6日調查筆錄供稱「…於是我在同年7月26日下午4時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1萬6,000元,這筆錢是我跟同學借的…」,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我有拿到錢,但是是1萬5,000元還是1萬6,000元我不記得了。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9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26日1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萬6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當時李建興說檢察官凍結我們的帳戶要付2萬元,但我們籌不到這麼多,只有籌到1萬6000元,才可以避免我們帳戶被凍結,所以我在家交1萬6000元給他。 ‧吳嘉永:我不知道。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 22 107年 7月27 日15 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32,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 3萬 2000 元疏通法務部高層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27 日 14 時 3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現在去匯款了兩個人的錢啦那我叫他們做啊是五點啦我會過去你要準備紅兩個紅包」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3.06調詢(他2472卷一第48頁): ◎《經詳視左列對話紀錄後作答》這是我先生與李建興的對話內容,這也是李建興騙我們說要保護我們名下不動產的說詞,將來官司打贏,可以幫我們轉貸,於是我在同年7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3萬2,000元,這筆錢是向我老公吳嘉永的朋友借的,是我提供貴處參考的資金明細裡面的107年7月27日15時30分所記載的金額。 ▲詹珠妹109.04.23偵訊(他2472卷二第67頁): ◎(問:(提示107年7月27日LINE對話紀錄)內容為何?)這是李建興與吳嘉永的對話,騙我們說要保護我們名下的不動產及人身安全,所以在我家我們給李建興3萬2千元;這筆錢是向朋友借的,李建興拿了錢就沒有下文。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26頁): ◎((提示:吳嘉永與李建興LINE對話紀錄影本資料1份)《左列對話紀錄》,並據詹珠妹109年3月6日調查筆錄供稱「…於是我在同年7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3萬2,000元…」,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我確實有拿到3萬2,000元。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9至230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27日15時30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3萬2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第229至230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要疏通法務部高層需要這筆錢。 ‧吳嘉永:李建興都不會講行賄,他都說疏通。(第230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 23 107年 7月31 日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20,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於是日前往告訴人住處前,先理光頭後,再前往告訴人住處,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因正新公司委託不法份子來對付告訴人,伊找兄弟與正新公司委託之不法份子鬥毆,導致其中一個兄弟死亡,需 2 萬元包給死去兄弟之家人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7 月28 日 10 時 51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 10點急救無效往生了現在我在處理晚一點再跟你聯絡你…」、於107 年 7 月 31 日6 時 50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昨天叫小弟在(載)我過去吳嘉龍那退車為了打給你沒有接我就直接往台北去了今天早上 10點左右就過去你那裡」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頁): ◎我確實有在7月9日10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12】、14日14時拿到4萬元【註:編號15】、25日10時30分拿到3,000元、31日14時拿到2萬元【註:編號23】,我印象中6日14時沒有拿到17萬7,300元【註:編號9】、15日16時沒有拿到4萬3,000元【註:編號16】、22日13時沒有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20】。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3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7月31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2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有拿,應該也是說要向法院繳交一些費用。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當天他跟我說,李建興的兄弟協助我們跟正新的人打架,害他兄弟死掉,當天早上李建興9時30分來我家理光頭,說要包2萬元給這位死去的兄弟。 ‧吳嘉永:有這件事,但有無死人我不知道。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確實有這件事,我承認我是騙他們的。 24 107年 8月2 日10 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22,000 於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住處,因知悉告訴人吳嘉永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正新公司提起之民事訴訟遭駁回,旋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告訴人 2 人誆稱:該案遭駁回,法院庭長要罰告訴人 3萬元,但庭長幫忙出 1 萬5000 元,另外 1 萬 5000元需由告訴人自行支付,另伊幫忙告訴人送急件,將正新公司查封擋下,需 7000元報酬等語,致告訴人 2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2 日 9 時 23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昨晚住在法院處理你們兩個夫妻了載物(債務)啊到現在小上面的主管啊…書記官了商討之後這下你的罰款對半啊過去我在講啊我好累啊過去再說我現在要從法院過去了等我」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3.06調詢(他2472卷一第48頁): ◎《經詳視左列對話紀錄後作答》這是我先生與李建興的對話內容,這也是李建興騙我們的說詞,一樣是說要疏通法院的法官,本來罰金要3萬元,但是庭長負擔1萬5,000元,我們只需負擔1萬5,000元,另外李建興又另創一個名目(為了擋下法院查封○○街00號及0號的不動產)跟我們要了7,000元,於是我在同年8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2萬2,000元,這筆錢是我向我老公吳嘉永的朋友借的,是我提供貴處參考的資金明細裡面的107年8月2日10時30分所記載的金額。 ▲詹珠妹109.04.23偵訊(他2472卷二第67頁): ◎這是李建興與吳嘉永的對話。李建興說昨天他住在法院幫忙處理我跟吳嘉永的債務,說我們要繳罰金3萬元,我在107年8月2日早上10時30分在我家給李建興2萬2千元。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26至127頁): ◎((提示:吳嘉永與李建興LINE對話紀錄影本資料1份)《左列對話紀錄》,並據詹珠妹109年3月6日調查筆錄供稱「…於是我在同年8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2萬2,000元…」,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我確實有用「罰款」等不實理由,向吳嘉永、詹珠妹要錢,我在當天有拿到1萬5,000元,不是2萬2,000元。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30至231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2日10時30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2萬2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第230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在107年4月30日我自己向法院提民事被駁回,李建興說被駁回要疏通桃園地院庭長要給1萬5000元,7000元要給李建興,因為李建興看到我被駁回的文件,所以就依此向我要錢,李建興說他要7000元,1萬5000元要給庭長。 ‧吳嘉永:我不知道這件事,我只知道被駁回,但金額我不清楚。(第230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第230頁) ◎(問李建興:為何要給你7000元?)我不記得了。(第230頁) ◎(問詹珠妹:為何要7000元給李建興?)李建興說庭長將該案駁回要罰我3萬元,他要我出1萬5000元。庭長出1萬5000元,另外的7000元是他幫我送急件的報酬,因為他說要幫我將查封擋下來,所以要7000元。(第230頁) ◎(問李建興:是否如此?)應該有這件事,我承認,這是我騙他的。 25 107年 8月6 日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7,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因正新公司委託小南門幫份子來對付告訴人,伊有聽到此事,要找人去圍捕小南幫不法份子,需 7000 元買飲料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107年8月5日15時12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把黑道和局長約出來我說誰敢幫他們我就要他們好看他們和局長都說不會幫他們也不會跟我作對…所以周先生和江先生永遠不會有靠山他們只有手上五章(張)對付你而已一切我都擺平了…」予吳嘉永。 被告於107年8月6日12時37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請單位抓人我們是不是應該買東西給他們喝我身上的錢不大夠你們身上有七八鉛塊嗎友情回憶」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2.21調詢(他2472卷一第30頁): ◎(問:承前,「…我與李建興LINE對話記錄…」當中「2018年8月4日星期六上午11時47分,山光水色:我還要請人家吃飯了還要給人每人加7,000吃阿跟工錢不然做不完了我一個人喔頭很大」,詳情為何?)因為李建興跟我們說要疏通案件要請人吃飯,故8月6日我們交予李建興7,000元當作餐飲費,並於8月7日李建興要跟我們收取67,000元當作給予被宴請人(幫我們整理案情的工作人員)的報酬,但當時我們僅付予李建興50,000元。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27頁): ◎((提示:吳嘉永與李建興LINE對話紀錄影本資料1份)當中「107年8月6日(星期一)下午12時37分,山光水色:我請單位抓人我們是不是應該買東西給他們喝我身上的錢不大夠你們身上有七八鉛塊嗎友情回憶」,並據本處調查,詹珠妹於同年8月6日14時於○○區○○路00號2樓交付7,000元給你,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我確實有用「要買飲料」等不實理由,向吳嘉永、詹珠妹要錢,我確實有拿到7,000元。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31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6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7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但7000元應該有拿,詳細原因我忘記了,應該也有拿來做為生活費。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要抓小南門幫那些人,這7000元是要買飲料。 ‧吳嘉永:李建興說桃園小南門幫是正新公司委託來對付我們,因為李建興有聽到這件事,要找人去圍捕小南門幫的人,這7000元是要買飲料的。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我有用這裡由騙他們錢。 26 107年 8月7 日10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50,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因正新公司花費數百萬元委託小南門幫等不法份子來對付告訴人,需 5 萬元付給警察,以對付小南門幫不法份子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7 日 6 時 29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昨天有一點狀況啊就是黑底突然啊襲擊呀便衣刑警被打現在還剩下五個啊做筆錄啊做完我就要休息了預計時間了八點到九點過去喔」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2.21調詢(他2472卷一第30頁): ◎(問:承前,「…我與李建興LINE對話記錄…」當中「2018年8月4日星期六上午11時47分,山光水色:我還要請人家吃飯了還要給人每人加7,000吃阿跟工錢不然做不完了我一個人喔頭很大」,詳情為何?)因為李建興跟我們說要疏通案件要請人吃飯,故8月6日我們交予李建興7,000元當作餐飲費,並於8月7日李建興要跟我們收取67,000元當作給予被宴請人(幫我們整理案情的工作人員)的報酬,但當時我們僅付予李建興50,000元。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頁): ◎我確實有在8月7日10時拿到5萬元【註:編號26】、11日15時拿到2萬2,500元【註:編號27】,我印象中17日14時沒有拿到8,500元【註:編號29】、30日12時沒有拿到21萬元【註:編號36】。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3至214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7日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5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但我有拿。(第213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他說牢裡告知說正新有花了幾百萬元跟小南門幫接洽,要我拿5萬元交給他付給警察,說去抓小南門的人,他說正新的人有簽了4張支票給小南門幫的人,要對我們不利,所以我才給他。 ‧吳嘉永:我知道確實有這件事。(第214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我忘記了,但我確實有拿這筆錢,我確實有講這些話,我是騙他們的。(第214頁) 27 107年 8月11 日15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22,5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因正新公司委託不法份子欲對告訴人全家不利,需找人保護告訴人 3 個小孩,每位小孩保護費 7500 元,總計需款 2萬 5000 元等語,致告訴人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11 日 13 時 15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已經跟庭長翻臉了你兒子的是(事)今天我一定會趕在晚上 11點前寫好明天早上送最急件了總會總共三位費用一個人 7500下個禮拜生效你們那籌措三個人的費用我要去調動 400,000了給南部的加菜金啦不要再被誤導了」予吳嘉永。 ▲吳嘉永109.02.21調詢(他2472卷一第16頁): ◎《經詳視左列對話紀錄後作答》李建興說他跟院長的庭長意見不合,因為我兒子的也是正新公司民事官司的連帶保證人,他也被告了,所以也請李建興幫忙處理官司,一個人7,500元,三個人總共22,500元,而這筆錢有沒有付要問我太太才知道,她那邊有紀錄,40萬元的加菜金是指李建興去南部圍捕黑道,所以要給警察加菜金,這個錢應該是虛構的,跟我沒關係。 ▲詹珠妹109.02.21調詢(他2472卷一第30至31頁): ◎《經詳視左列對話紀錄後作答》如我前述,李建興因為我們跟正新代書事務所、正新公司的土地糾紛,而這些土地是掛在我及我先生吳嘉永及3個小孩子的名下,所以那3個人是指我3個小孩子,而7,500元是李家興向我收取處理這3筆的費用,總共22,500元。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頁): ◎我確實有在8月7日10時拿到5萬元【註:編號26】、11日15時拿到2萬2,500元【註:編號27】,我印象中17日14時沒有拿到8,500元【註:編號29】、30日12時沒有拿到21萬元【註:編號36】。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4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11日1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2萬25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要保護我們3個小孩,1個小孩7500元,3個小孩2萬2500元,因為正新已經找人要修理我們,要保護我們3個小孩,所以跟我要2萬2500元。 ‧吳嘉永:我知道這件事,確實如上所述,金額我不清楚,但我知道有這件事。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我有印象,詹珠妹、吳嘉永他們家對面有人在站崗,詹珠妹欠正新的錢我不知道原因是什麼,詹珠妹怕他們小孩會有問題,我就在那邊,我確實有跟他們拿這筆錢,我也承認有騙他們。 28 107年 8月15 日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80,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因正新公司委託小南門幫等不法份子來對付告訴人,伊有帶人總共在全臺抓捕了 35 位小南幫等不法份子,需派人將這些不法份子送到綠島,需款32 萬元等語,致告訴人 2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15 日 7 時 31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今天早上 10 點他們送綠島今天的事就拜託你我現在在寫用綠島的案件10 點後就過去了今天的事卻要拜託了不能有悟(誤)到」、同日 9 時 1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現在用(要)送往機場綠島資料我已經送達等他上機帶走我就過去了」、同日 10 時 10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從機場要過去了」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08調詢(偵12716卷二第16頁): ◎(問:(提示:李建興0000000000與吳嘉永的LINE對話紀錄資料影本1份)承前,你使用李依帆帳戶「000000000000」於107年8月15日存入10萬元之金額來源為何?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是我於8月15日下午14時騎車前往吳嘉永、詹珠妹位於○○區○○路00號2樓家中,當時我是以「法院要繳交規費」不實名義跟他們要錢,然後由詹珠妹以現金方式給我,我記得我有存入10萬元,至於當時拿多少我已忘記了,有些錢拿來繳房租、生活費及買魚。 ▲李依帆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8月15日之存款交易明細(他2472卷一第261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31至232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15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8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第231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他帶人抓了35個要對我們不利的小南門幫人到綠島,要我付代價18萬元。 ‧吳嘉永:李建興所說的35人不是只有小南門幫,是指正新公司找來要對我們不利的幫派分子,這些人遍布全省,他找人幫我們抓去綠島,所以要我們付18萬元。(第231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確實有這樣講,我承認我騙他們。(第232頁) 29 107年 8月17 日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8,5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於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住處,經告訴人提供渠等與正新公司間,就桃園市○○區○○段 000000○ 000000○ 00000號不動產無權占有案件之答辯狀後,旋向告訴人 2 人誆稱:需找人寫該份答辯狀,並給付法務部官員 8500 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17 日 0 時 5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已經從法務部先過去王代書公司拿到告人的資訊我先傳給你們看我差不多一點至兩點到你那邊淡水那邊約四點至五點處理 OK 」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頁): ◎我確實有在8月7日10時拿到5萬元【註:編號26】、11日15時拿到2萬2,500元【註:編號27】,我印象中17日14時沒有拿到8,500元【註:編號29】、30日12時沒有拿到21萬元【註:編號36】。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32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17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85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我們8月13日有收到法院給我們函文要我們答辯無權占有○○區○○段0000-0、0000-0號及000-0號土地,我們將公文給李建興看,李建興說他要幫忙寫答辯狀,需要給他8500元給法務部官員。 ‧吳嘉永:我知道這土地李建興要幫我們寫答辯狀,但金額我不知道。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確實有這件事,我是騙他們的,我沒有幫他們寫答辯狀。 30 107年 8月18 日16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26,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因正新公司委託不法份子來對付告訴人,伊總共派 30 輛子追捕,追到淡水時,有抓到13 人,但因發生交通事故,需 4 萬 5000 元賠償等語,經告訴人 2 人表示:無法籌得上開款項,僅有 2萬 6000 元等語,經李建興應允,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17 日 20 時 59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現在在淡水開車追抓人車子跟人家相撞」、於 107 年 8 月 18日 13 時 11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車禍原因是我們人的問題我們要陪(賠)對方是四萬五千元臺幣」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26至127頁): ◎((提示:吳嘉永與李建興LINE對話紀錄影本資料1份)《左列8月18日13時1分之對話紀錄》,並據本處調查,詹珠妹於同年8月18日16時於○○區○○路00號2樓交付2萬6,000元給你,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我確實有用「車禍要賠」等不實理由,向吳嘉永、詹珠妹要錢,我確實有拿到2萬6,000元。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32至233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18日1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2萬6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理由,但我有拿。(第232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8月17日晚上李建興派30台車追壞人到淡水時,發生交通事故,有抓到13人,李建興要我給他4萬5000元,我說我籌不出來,只有2萬6000元,當天下午4點半就來拿這筆錢,當天晚上9點又說要南下到埔里去。 ‧吳嘉永:我知道這件事,他說他抓人時發生交通事故要賠給對方,要我付這筆錢。(第232至233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確實有這件事,我是騙他們的。(第233頁) 31 107年 8月21 日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50,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因正新公司簽發總計 1.9 億元之支票,委託不法份子來對付告訴人,伊請警察去圍捕正新公司委託之不法份子,需45 萬元慰問參與協助的警察,其中 30 萬元較大額,由伊支付,較小額的 15 萬元,由告訴人支付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20 日 15 時 37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到了高雄」、於 107年 8 月 20 日 20時 4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從南部又調動100 多共 200 人」、於 107 年 8 月21 日 12 時 42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從法院過去你那裡送人有(由)廳(庭)長送去我去籌錢先過去你那裡」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08調詢(偵12716卷二第16至17頁): ◎(問:(提示:李建興0000000000與吳嘉永的LINE對話紀錄資料影本1份)承前,你使用李依帆帳戶「000000000000」於107年8月21日存入11萬元之金額來源為何?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我知道有10幾萬元,但詳細數字我不記得了。(第16至17頁) ◎(問:據本處調查,依詹珠妹所提供的製作交付李建興之現金明細表1份,她給你15萬元,而你當天8月21日下午2時許取得款項後,於同日下午2時16分53秒存進李依帆帳戶「000000000000」11萬元,你為何到現在都不願意坦白說明?)我現在承認當天詹珠妹給我15萬元現金。(第17頁) ▲李依帆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8月21日之存款交易明細(他2472卷一第261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5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21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5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但我有拿這筆錢。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他說正新開了很多支票花了很多錢,總共花1.9億要請人對付我們,李建興說慰問警察要花45萬元,李建興叫我準備15萬元,他說大額的他付,我只要出15萬元就好,所以我才拿15萬元給他。 ‧吳嘉永:我知道這件事我忘記我有無在場,但李建興有說正新公司經常派黑道的人對我們不利,他們就請警察執法人員去圍捕正新公司請的黑道。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我有拿15萬元,我應該也有這樣講,我是騙他們的。 32 107年 8月22 日10 時 30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10,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繳交規費11 萬元等語,致告訴人 2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22 日 7 時 29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現在從法務部寫好了放在上面桌上現在要過去你那邊了」予吳嘉永。 ▲李依帆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8月22日之存款交易明細(他2472卷一第261頁) ▲李建興109.05.08調詢(偵12716卷二第17頁): ◎(問:(提示:李建興0000000000與吳嘉永的LINE對話紀錄資料影本1份)承前,你使用李依帆帳戶「000000000000」於107年8月22日存入6萬元之金額來源為何?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是我於8月22日前某日上午騎車前往吳嘉永、詹珠妹位於○○區○○路00號2樓家中,當時我是以「法院要繳交規費」不實名義跟他們要錢,然後由詹珠妹以現金方式給我,我記得我有存入6萬元,當時她應該有給我11萬元,有些錢拿來繳房租、生活費及買魚。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17至118頁): ◎(提示:李依帆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銀行明細資料影本1份)你為何於107年8月22日中午12時19分自前開帳戶轉帳至王永寧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2萬元?原因為何?)(經詳視後作答)這是王永寧因為要去埔心修車,所以先向我商借2萬元,至於2萬元的資金來源則是我向吳嘉永、詹珠妹詐騙而來的錢。(第117頁) ◎(提示:李建興0000000000與吳嘉永的LINE對話紀錄資料及107年6月至11月間詹珠妹製作交付李建興之現金明細表影本各1份)承前,為何107年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詹珠妹卻給你11萬3,000元?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確切日期我已經忘記了,但我確實有向吳嘉永、詹珠妹陸續拿過10幾萬元、15萬元、幾千元、幾萬元。(第117至118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5至216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22日10時30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1萬3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第215頁) ◎(問李建興:(提示109年度偵字第12716號卷二5月8日筆錄第11頁【註:即偵12716卷二第17頁,已整理內容於前】)你當時說是要繳規費,是否如此?)是11萬元,我記得拿11萬元是要繳規費。(第215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他確實是跟我們講繳規費,但金額是11萬3000元。 ‧吳嘉永:我不知道這件事,但他經常叫我們出錢繳規費,但我們都沒有看到規費收據。(第215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除了你們所講11萬3000元,3000元部分有無其他佐證?)(第215頁) ‧均答:無。(第216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第216頁) 33 107年 8月24 日16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87,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行賄18 萬 7000 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24 日 7 時 7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我現在從法務部要過去了九點前會到」、同日 14時 6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繳好了,我先去法務部了 OK 」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08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頁、第14至15頁): ◎(問:(提示:李建興0000000000與吳嘉永的LINE對話紀錄資料影本1份)承前,107年8月24日下午4時38分所拍攝現金照片金額是多少?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是10萬元,是我約於8月24上午8時30分前往吳嘉永、詹珠妹位於○○區○○路00號2樓家中,當時我是以「法院要繳交規費」不實名義跟他們要錢,然後由詹珠妹以現金方式給我,我就拿去買高價魚種等相關用品。(第13頁) ◎(問:(提示:李建興0000000000與吳嘉永的LINE對話紀錄資料影本1份)承前,107年10月20日下午1時40分所拍攝現金照片金額是多少?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如我前述,是10萬元,是我於8月24日跟他們要錢,然後由詹珠妹以現金方式給我,因為要買魚,所以這筆錢我放得比較久。(第14至15頁) ▲107年8月24日下午4時38分照片之翻拍照片1張(偵12716卷一第144頁左上方) ▲107年10月20日下午1時40分照片之翻拍照片1張(偵12716卷一第14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6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24日1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8萬7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應該也是要行賄法官、繳交規費,確實有拿到這筆錢。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是要行賄法院的,他當時有講這是最後一筆,以後不會再跟我們拿錢了。 ‧吳嘉永:錢的問題我不清楚。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確有此事。 34 107年 8月27 日10 時30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410,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下南部時,發現正新公司委託黑社會人士對付告訴人,伊有帶人去圍捕這些黑社會人士,並在渠等身上找到正新公司簽發予這些黑社會份子之支票共 4500 萬元,伊有幫告訴人將上開支票交給法院,惟需支付 41 萬元予法院,未來可以上開支票金額查封正新公司之財產,以補償告訴人之損失等語,致告訴人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26 日 23時 0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抓到兩個嗎我在寫紀錄禮拜一早上要送文出去的早上我會過去填這個紀錄寫好哦」、同年月 27 日 8 時 45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現在從法院要過去你在家嗎」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08調詢(偵12716卷二第17至18頁): ◎(問:(提示:李建興0000000000與吳嘉永的LINE對話紀錄資料影本1份)承前,你使用李依帆帳戶「000000000000」於107年8月29日存入5萬元之金額來源為何?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是我於8月27日上午騎車前往吳嘉永、詹珠妹位於○○區○○路00號2樓家中,當時我是以「法院要繳交規費」不實名義跟他們要錢,然後由詹珠妹以現金方式給我,我記得我有存入5萬元,至於當時拿多少我已忘記了,有些錢拿來繳房租、生活費及買魚。 【註:被告供述是8月27日,但依匯款日期及金額來看,似乎更符合編號35(8月29日)?】 ▲李依帆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8月29日之存款交易明細(他2472卷一第262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33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27日10時30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41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他下去南部時,正新簽發4500萬元支票給黑社會,李建興說他有去圍捕這些黑社會人士,有在他們身上找到4500萬元支票,是正新公司開出來的,李建興說他幫我們收起來了,但我們必須付41萬元給法院,因為他說支票政府收走了,所以要付法院41萬元費用。 ‧吳嘉永:有這件事,李建興說這些支票交給法院,以後可以根據金額查封正新公司之產,將補償我們的損失,但我們要繳41萬元。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確實有騙他們。 35 107年 8月29 日8 時40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50,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要疏通法院,行賄法官,需 5萬元款項等語,致告訴人 2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29 日 8 時 40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在法院辦理周的律師早上8 點至 9 點到法院看他辦什麼再跟你連線真倒楣昨天想(向)錢莊借款被上司知道叫我馬上退回錢莊,今天你要借到 OK。有通知我」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08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頁): ◎(問:(提示:李建興0000000000與吳嘉永的LINE對話紀錄資料影本1份)承前,107年8月29日下午2時16分所拍攝現金照片金額是多少?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約5萬元,是我於8月29日上午8時40分騎機車前往吳嘉永、詹珠妹位於○○區○○路00號2樓家中,當時我還是以「法院要繳交規費」不實名義跟他們要錢,然後由詹珠妹以現金方式給我,當作我的生活費使用。 ▲107年8月29日下午2時16分照片之翻拍照片1張(偵12716卷一第144頁右上方)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6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29日8時40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5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有拿,但理由我忘記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他說要疏通法院、行賄法官。 ‧吳嘉永:我不知道這件事。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 36 107年 8月30 日12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210,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伊帶人去圍捕正新公司委託幫派份子,並在渠等身上找到正新公司簽發予這些幫派份子之支票共 1700 萬元,伊有幫告訴人將上開支票交給法院,惟需支付 21 萬元予法院,未來可以上開支票金額查封正新公司之財產,以補償告訴人之損失,請告訴人將支票金額事先登記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8 月30 日 3 時 30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今天啦周先生約找我們到時候說話請他幫忙啦給他的文件啊可以過關了…跟他講啊公事公辦」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頁): ◎我確實有在8月7日10時拿到5萬元【註:編號26】、11日15時拿到2萬2,500元【註:編號27】,我印象中17日14時沒有拿到8,500元【註:編號29】、30日12時沒有拿到21萬元【註:編號36】。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33至234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8月30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21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第233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他去圍捕要對我們不利的幫派分子在他們身上搜到1700萬元本票,叫我要交給他21萬元,說要交給法院,以後這些本票可以查封正新公司財產,補償我們的損失。 ‧吳嘉永:這件事確實有,李建興告訴我有搜到這些正新公司開的支票,要我太太記錄下來,說支票已經送到法院去了,我們有登記(庭呈登記的資料1紙)。(第234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確實有用這裡由騙他們。(第234頁) 37 107年 9月5 日13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45,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需要 14 萬元疏通法務部高層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9 月3 日 13 時 17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全部簽好總共 9900 多萬繳交費用 250,000 禮拜四兩點繳交完畢懂了嗎禮拜四要繳交喔」、於 107 年 9 月4 日 12 時 50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上面再?你錢不要有差錯,我也在幫你呀調動號」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3.06調詢(他2472卷一第49頁): ◎《經詳視左列之13時17分、及另外之107年9月10日00時41分、46分對話紀錄後作答》這是我先生與李建興的對話內容,這也是李建興騙我們的說詞,李建興用他自己的公司去向銀行借貸9,900萬元來保護我的不動產,因此所產生的費用要我們負擔,於是我在同年9月5日、7日、10日分別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14萬5,000元、29萬5,000元、9萬5,000元,其中14萬5,000元及9萬5,000元是要給法務部的官員的,這筆錢是向我們的親友借的,是我提供貴處參考的資金明細裡面的107年9月5日13時、107年9月7日9時、107年9月10日14時30分所記載的金額。 ▲詹珠妹109.04.23偵訊(他2472卷二第67頁): ◎(問:(提示107年9月3日LINE對話紀錄)內容為何?)這是李建興與吳嘉永的對話。這是李建興要騙我們的,李建興說他要以山光公司的名義去向銀行借9900萬元來保護我家的不動產,所以要我們給他25萬元。我分別在9月5日給他14萬5千元、9月7日給他29萬5千元、9月10日給他9萬5千元,李建興說14萬5千元跟9萬5千元是要給法務部的官員,這些錢都是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34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9月5日1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4萬5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要向法務部疏通的錢。 ‧吳嘉永:我不知道這件事,後改稱我想起來了,李建興有傳LINE給我,我有跟他說我身上有12萬元,我先交給我太太再給李建興,我有跟他說下午另外5萬元我會交給我太太。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確實有拿錢,我是騙他們的。 38 107年 9月7 日9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295,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疏通法院並繳交印花稅,一般人總共要45 萬元,但告訴人僅需支付 29 萬 5000 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向友人彭醫師借款 5 萬元,另向親友借款及收取之房租共 24 萬5000 元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9 月6 日 8 時 13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你那裡看怎麼做還有現在做得怎麼樣」、經吳嘉永以通訊軟體LINE (吳嘉永)傳送內容為:「現在那麼早,也不方便去問別人,稍微晚一點再看看」、同日 8 時18 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 OK,我跟長官說看看」、另於 107年 9 月 7 日 10 時34 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上頭,要你們今天中午繳交七萬五千元剩下的下個禮拜五之前繳清知道嗎」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3.06調詢(他2472卷一第49頁): ◎《經詳視107年9月3日13時17分、9月10日00時41分、46分對話紀錄後作答》這是我先生與李建興的對話內容,這也是李建興騙我們的說詞,李建興用他自己的公司去向銀行借貸9,900萬元來保護我的不動產,因此所產生的費用要我們負擔,於是我在同年9月5日、7日、10日分別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14萬5,000元、29萬5,000元、9萬5,000元,其中14萬5,000元及9萬5,000元是要給法務部的官員的,這筆錢是向我們的親友借的,是我提供貴處參考的資金明細裡面的107年9月5日13時、107年9月7日9時、107年9月10日14時30分所記載的金額。 ▲詹珠妹109.04.23偵訊(他2472卷二第67頁): ◎(問:(提示107年9月3日LINE對話紀錄)內容為何?)這是李建興與吳嘉永的對話。這是李建興要騙我們的,李建興說他要以山光公司的名義去向銀行借9900萬元來保護我家的不動產,所以要我們給他25萬元。我分別在9月5日給他14萬5千元、9月7日給他29萬5千元、9月10日給他9萬5千元,李建興說14萬5千元跟9萬5千元是要給法務部的官員,這些錢都是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34至235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9月7日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29萬5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第234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要向法院疏通的費用並且要繳印花稅,說一般人要45萬元,但我只要29萬5000元,其中5萬元是我向彭醫師借的,另外向親友借錢加上房租總共24萬5000元,分別交給李建興,原先我一開始交錢給李建興時有請他簽名,但我先生吳嘉永說要叫人家幫忙還要人家簽名很怪,我就沒有堅持要李建興簽名。 ‧吳嘉永:金額我不清楚。(第235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確實有騙他們。(第235頁) 39 107年 9月10 日14 時 30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95,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 9 萬 5000元疏通法務部官員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9 月10 日0 時 46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跟他們講上面的減了95,000啊明天一定會先繳清中午前後面的170,000了陸續陸陸續續一個月內會繳清」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3.06調詢(他2472卷一第49頁): ◎《經詳視左列之對話紀錄及另外之107年9月3日13時17分、9月10日0時41分對話紀錄後作答》這是我先生與李建興的對話內容,這也是李建興騙我們的說詞,李建興用他自己的公司去向銀行借貸9,900萬元來保護我的不動產,因此所產生的費用要我們負擔,於是我在同年9月5日、7日、10日分別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14萬5,000元、29萬5,000元、9萬5,000元,其中14萬5,000元及9萬5,000元是要給法務部的官員的,這筆錢是向我們的親友借的,是我提供貴處參考的資金明細裡面的107年9月5日13時、107年9月7日9時、107年9月10日14時30分所記載的金額。 ▲詹珠妹109.04.23偵訊(他2472卷二第67頁): ◎(問:(提示107年9月3日LINE對話紀錄)內容為何?)這是李建興與吳嘉永的對話。這是李建興要騙我們的,李建興說他要以山光公司的名義去向銀行借9900萬元來保護我家的不動產,所以要我們給他25萬元。我分別在9月5日給他14萬5千元、9月7日給他29萬5千元、9月10日給他9萬5千元,李建興說14萬5千元跟9萬5千元是要給法務部的官員,這些錢都是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35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9萬5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要向法務部疏通,分2筆,1個6萬,1個3萬元,但疏通誰他沒有講。 ‧吳嘉永:我忘記了。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我有騙他們。 40 107年 9月12 日11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30,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因正新公司委託黑社會人士對付告訴人,伊有請小弟保護告訴人,必需租房子供伊請的小弟居住,租金 3 萬元,需由告訴人支付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9 月11 日0 時28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現在在行動」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至132頁): ◎我確實有在9月12日11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40】、14日12時拿到3萬4,000元【註:編號41】、25日15時拿到3萬6,000元【註:編號43】。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7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9月12日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3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向法院繳交規費。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這3萬元是李建興說要給他小弟租房子的房租,說為了保護我們有請小弟保護,說要付他們的房租,他說正新要對付我們。 ‧吳嘉永:有這件事,我當時在場有聽到。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 41 107年 9月14 日12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34,000 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因正新公司委託黑社會人士對付告訴人,伊有請小弟保護告訴人,需支付費用3 萬元等語,致告訴人 2人陷於錯誤,惟告訴人詹珠妹表示僅能籌措到 3 萬4000 元,經李建興應允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9 月13 日 10 時 38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誒今天中午前可以處理嗎我現在在間(監)控大樓的人等一下可能會攻堅」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至132頁): ◎我確實有在9月12日11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40】、14日12時拿到3萬4,000元【註:編號41】、25日15時拿到3萬6,000元【註:編號43】。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7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9月14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3萬4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但有拿到這筆錢。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當時說正新要對我們不利,要找人保護我們,原先要4萬元,但我只能籌到3萬4000元,所以只給他3萬4000元。 ‧吳嘉永:我不知道這件事。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確實有拿這筆錢。 42 107年 9月15 日上午某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25,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因正新公司委託黑社會人士對付告訴人,伊有請小弟保護告訴人,並抓到欲對告訴人不利之人,需2 萬 5000 元慰勞小弟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9 月15 日 8 時 31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下午在過去我現在在寫資料抓到的人是五點吧」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08調詢(偵12716卷二第14頁): ◎(問:(提示:李建興0000000000與吳嘉永的LINE對話紀錄資料影本1份)承前,107年9月15日上午12時34分所拍攝現金照片金額是多少?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是2萬5,000元,是我於9月15日上午騎機車前往吳嘉永、詹珠妹位於○○區○○路00號2樓家中,當時我還是以「法院要繳交規費」不實名義跟他們要錢,然後由詹珠妹以現金方式給我,我可能也是拿來買高價魚種等相關用品。 ▲107年9月15日上午12時34分照片之翻拍照片1張(偵12716卷一第144頁左下方)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46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9月15日上午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2萬5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當天早上8點30分傳LINE給我先生,李建興說下午要來我們家,早上有抓到人,就是正新找人對我們不利的人,下午5點再來我們家拿錢,他說他要慰勞幫我們抓到人的錢。 ‧吳嘉永:是,同上,他每次說幫我們抓到人,就要跟我們拿錢,說要慰勞幫我們抓到人的人。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 43 107年 9月25 日15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36,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 3 萬 6000元行賄法務部官員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9 月25 日 7 時 57 分,以通訊軟體 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現在從殯儀館要出去了 8:30 會到您那邊見面再說我只有兩個小時的時間」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1至132頁): ◎我確實有在9月12日11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40】、14日12時拿到3萬4,000元【註:編號41】、25日15時拿到3萬6,000元【註:編號43】。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8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9月25日1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3萬6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有拿到這筆錢。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他說要行賄法務部官員,需要這筆錢,金額也是李建興講的。 ‧吳嘉永:我不知道這件事。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我有拿這筆錢,但我記得是講要繳規費。 ◎(問詹珠妹:實際上理由為何?)他確實是講要交給法務部官員。 ◎(問李建興:有無講過這個話?)我確實有講過要給法務部官員,但我記得不是這一件,我承認我有騙他們並拿這筆錢。 44 107年10月 5 日 9 時 30 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73,000 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已幫告訴人疏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該院已應允告訴人媳婦在法院之工作,現在告訴人之媳婦已經可以到法院工作了,惟需支付疏通法院之款項 7 萬 3000 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無。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2頁): ◎我確實有在10月8日13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45】、11日10時30分拿到7萬元【註:編號46】、19日16時30分拿到3萬元【註:編號50】、25日13時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53】,我印象中5日9時30分沒有拿到7萬3,000元【註:編號44】、12日11時沒有拿到16萬元【註:編號47】、17日16時沒有拿到8萬4,000元【註:編號49】。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47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0月5日9時30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7萬3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幫我媳婦介紹到法院工作,已經可以上班了,但要花7萬3000元,他說他找法院的人疏通,幫我媳婦在法院找到工作。 ‧吳嘉永:有這件事。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 45 107年10月 8 日 13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30,000 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向法院繳交規費 3萬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向渠胞兄借款 2 萬 5000 元,另收取房客租金 5000 元後,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無。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2頁): ◎我確實有在10月8日13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45】、11日10時30分拿到7萬元【註:編號46】、19日16時30分拿到3萬元【註:編號50】、25日13時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53】,我印象中5日9時30分沒有拿到7萬3,000元【註:編號44】、12日11時沒有拿到16萬元【註:編號47】、17日16時沒有拿到8萬4,000元【註:編號49】。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8至219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0月8日1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3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有拿,但這3萬元跟詹珠妹要繳銀行的錢是否是同一筆我不確定。(第218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他說要交給法院的規費,其中這筆錢是我哥哥給我的2萬5000元,另外還有跟房客拿5000元租金湊給李建興。 ‧吳嘉永:我不知道這件事。(第218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確實有這件事,我承認。(第219頁) 46 107年10 月 11日 10 時30 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70,000 於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住處,經告訴人提供渠等與正新公司間,就桃園市○○區○○段 000000號不動產遷讓房屋之訴訟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法院以公文通知告訴人答辯後,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2 人誆稱:應找王永寧寫答辯狀,需要給付王永寧 5萬 5000 元,另伊幫告訴人向京城銀行接洽並詢問銀行業務,需支付 1 萬 5000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0月 11 日 9 時 48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現在在京城銀行待會過去你那邊了跟你老婆講一下」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2頁): ◎我確實有在10月8日13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45】、11日10時30分拿到7萬元【註:編號46】、19日16時30分拿到3萬元【註:編號50】、25日13時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53】,我印象中5日9時30分沒有拿到7萬3,000元【註:編號44】、12日11時沒有拿到16萬元【註:編號47】、17日16時沒有拿到8萬4,000元【註:編號49】。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19至220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0月11日10時30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7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第219頁) ◎(問李建興:(提示李建興在109年5月21日調詢筆錄第20頁【即偵12716卷二第132頁,已整理內容於上】)你當時是承認有拿到這筆款項,有無意見?)有,確實有此事。(第219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當時李建興說5萬5000元要幫我寫答辯狀,當時是為了我另一棟房子○○區○○段000-00號的建物要幫我寫答辯狀,因為正新公司要求我們遷讓房屋,我們要寫答辯,他請王永寧幫我們寫答辯狀,金額是5萬5000元,另外1萬5000元是他要跟京城銀行接洽並詢問銀行業務。 ‧吳嘉永:有這件事,我當時在場。(第219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銀行部分我確實有收過,我確實有騙他們,另外5萬5000元不是答辯狀,是要繳交費用是5萬5000元,我有騙他們這筆錢我承認。(第219頁) ◎(問李建興:這5萬5000元有無交給王永寧?)沒有,他沒有拿到這筆錢。(第219頁) ◎(問詹珠妹:請問你有無證據證明他是要幫你寫答辯狀的費用?)有,王永寧確實有幫我寫答辯狀,我錢是交給李建興,因為我沒辦法跟王永寧直接接觸,我要王永寧電話都要不到,因為李建興不讓我們跟王永寧私人接觸。(第219至220頁) 47 107年10 月 12日 11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6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 16 萬元行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審判長,該名審判長係伊好友,伊剛從京城銀行出來,以後告訴人所有之不動產拿回來後,就可以向京城銀行以低利貸款,若透過伊三光建設旗下子公司,利率會更低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0月 12 日 9 時 18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從京城銀行出來了,對不起我做不到,我過去你們那邊了」予吳嘉永 △林美玲109.03.05調詢(他2472卷二第134頁): ◎(問:承前,詹珠妹向你借183萬6,000元,你係如何將借款交付給她?)因為詹珠妹有向我表示不能用轉帳的方式,一定要付現金,所以我就分五次提現金給她。我分別於107年10月12日在家(桃園市○○區○○街00號)中對面的ATM提款機總共提款15萬元,並在我家交給詹珠妹;11月3日我也是在我家對面的ATM提款機提款3萬6,000元,並在家裡交給詹珠妹;11月13日我是在國泰世華銀行北中壢分行提款42萬元,並在該銀行裡面將現金交給詹珠妹;11月15日我是在國泰世華銀行北中壢分行提款60萬元,並在該銀行裡面將現金交給詹珠妹;11月19日我是在國泰世華銀行北中壢分行提款63萬元,並在該銀行裡面將現金交給詹珠妹。 △107年10月12日借據(他2472卷二第141頁)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2頁): ◎我確實有在10月8日13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45】、11日10時30分拿到7萬元【註:編號46】、19日16時30分拿到3萬元【註:編號50】、25日13時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53】,我印象中5日9時30分沒有拿到7萬3,000元【註:編號44】、12日11時沒有拿到16萬元【註:編號47】、17日16時沒有拿到8萬4,000元【註:編號49】。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47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0月12日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6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要疏通臺灣桃園地院審判長,且他說審判長是他的好朋友,且他還告知我他從京城銀行出來了,說以後我的房子拿回來,可以向京城銀行低率貸款,且透過他的三光建設旗下的子公司,利率又會更低。 ‧吳嘉永:我知道有這件事。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告訴人所述屬實。 48 107年10 月 13日 11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55,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向法院送急件,需繳交規費 5 萬 5000元,上開款項必需在 12 時前送到等語,致告訴人 2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0月 13 日 8 時 45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在山上現在要下山了目前還沒有抓到我 10:30 會到你們家」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08調詢(偵12716卷二第14頁): ◎(問:(提示:李建興0000000000與吳嘉永的LINE對話紀錄資料影本1份)承前,107年10月13日上午11時36分所拍攝現金照片金額是多少?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是2萬多元,是我於10月13日上午前往吳嘉永、詹珠妹位於○○區○○路00號2樓家中,當時我還是以「法院要繳交規費」不實名義跟他們要錢,然後由詹珠妹以現金方式給我,應該也是當作我的生活費使用。 ▲107年10月13日上午11時36分照片之翻拍照片1張(偵12716卷一第144頁右下方)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0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0月13日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5萬5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有拿,但應該是繳規費的。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他說要幫我們送急件要5萬5000元,因為他說送急件要給法院5萬5000元規費,且他說要12點前要送到。 ‧吳嘉永:這件事我不知道。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確實有騙他們,並取得這筆錢。 49 107年10 月 17日 16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84,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伊會籌措3000 萬元供告訴人支用,惟另需 8 萬 4000 元向法務部官員行賄語,致告訴人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0月 17 日 7 時 27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昨晚到現在一共借二千八百萬元還在借」、同日 9 時 30分,再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現在從醫院過去你們那邊了我已經走到快 30,000,000 」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2頁): ◎我確實有在10月8日13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45】、11日10時30分拿到7萬元【註:編號46】、19日16時30分拿到3萬元【註:編號50】、25日13時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53】,我印象中5日9時30分沒有拿到7萬3,000元【註:編號44】、12日11時沒有拿到16萬元【註:編號47】、17日16時沒有拿到8萬4,000元【註:編號49】。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48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0月17日1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8萬4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印象中是騙他們說要繳規費。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LINE上說,我昨晚到現在總共借了2800萬元,我現在從醫院過去你那邊,我已經借到3000萬元了,又說到日新路,有空向你報告,後來李建興來我們家說要這筆錢疏通法務部官員。 ‧吳嘉永:有這件事,同上。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告訴人所述屬實。 50 107年10 月 19日 16 時30 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30,000 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伊建設公司秘書有代替告訴人墊款 3 萬,需由告訴人返還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吳嘉永向國小同學巫○○(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註:原誤載為詳】)借款後,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0月 19 日 7 時 15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一直跟人家借錢真的覺得好累…」、同日 9 時 25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塞車啦要稍微等一下啦」予吳嘉永。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2頁): ◎我確實有在10月8日13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45】、11日10時30分拿到7萬元【註:編號46】、19日16時30分拿到3萬元【註:編號50】、25日13時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53】,我印象中5日9時30分沒有拿到7萬3,000元【註:編號44】、12日11時沒有拿到16萬元【註:編號47】、17日16時沒有拿到8萬4,000元【註:編號49】。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0至221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0月19日16時30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3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但我有拿到這筆錢。(第220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他說要還給他的秘書,因為他說他是三光建設董事長,因為之前秘書有先幫忙墊錢,要趕快還給秘書,且這錢是我們跟我先生同學借的。 ‧吳嘉永:有這件事,向國小同學巫清連借。(第220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但我確實有拿到這3萬元。(第221頁) 51 107年10 月 22日 14 時30 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5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伊寫訴狀需要用特殊的筆,需要 15 萬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吳嘉永向友人范○○(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代書借款後,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0月 21 日 7 時 59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昨晚出去買比(筆)呀到現在呀南(難)下比(筆)呀不知道要怎麼解釋啊明天早上一定要交出去現在上頭都知道了我也跟他講明天喔中午前好我一定把這個錢啊不起呀要不然啊我就啊沒話講了」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3.06調詢(他2472卷一第49至50頁): ◎《經詳視左列對話紀錄後作答》這是我先生與李建興的對話內容,這也是李建興騙我們的說詞,李建興說寫狀紙要用特殊的筆,於是我在同年10月22日、23分別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15萬元、50萬元,這筆錢是向國泰的范代書借的,是我提供貴處參考的資金明細裡面的107年10月22日14時30分、10月23日15時所記載的金額。 ▲詹珠妹109.04.23偵訊(他2472卷二第68頁): ◎(問:(提示107年10月21日LINE對話紀錄)內容為何?)這一樣是吳嘉永跟李建興對話。李建興說法院要李建興給他們一個交代,寫書狀時要明確交代,所以10月22日給李建興15萬元,10月23日給李建興50萬元。 52 107年10 月 23日 15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500,000 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 50 萬元疏通法院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吳嘉永向友人范○○借款 30 萬元及向友人吳○○(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借款 5 萬元,另加上收取之房租 15 萬元後,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同上) ▲詹珠妹109.03.06調詢(他2472卷一第49至50頁): ◎《經詳視107年10月21日7時59分對話紀錄後作答》這是我先生與李建興的對話內容,這也是李建興騙我們的說詞,李建興說寫狀紙要用特殊的筆,於是我在同年10月22日、23 分別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15萬元、50萬元,這筆錢是向國泰的范代書借的,是我提供貴處參考的資金明細裡面的107年10月22日14時30分、10月23日15時所記載的金額。 ▲詹珠妹109.04.23偵訊(他2472卷二第68頁): ◎(問:(提示107年10月21日LINE對話紀錄)內容為何?)這一樣是吳嘉永跟李建興對話。李建興說法院要李建興給他們一個交代,寫書狀時要明確交代,所以10月22日給李建興15萬元,10月23日給李建興50萬元。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48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0月22日14時30許【註:應為23日1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分別向2人取得5萬、30萬及15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50萬元是要疏通法院的,其中30萬元是我向范代書范瓊珠借的,5萬元是我先生向同學吳桂蘭借的,15萬元是從我們房租拿出來的。 ‧吳嘉永:有這件事,同上。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告訴人所述屬實。 53 107年10 月 25日 13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75,000 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告訴人媳婦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工作,需要繳交保證金 3 萬 5000 元,另需繳交治裝費 4 萬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無。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2頁): ◎我確實有在10月8日13時拿到3萬元【註:編號45】、11日10時30分拿到7萬元【註:編號46】、19日16時30分拿到3萬元【註:編號50】、25日13時拿到7萬5,000元【註:編號53】,我印象中5日9時30分沒有拿到7萬3,000元【註:編號44】、12日11時沒有拿到16萬元【註:編號47】、17日16時沒有拿到8萬4,000元【註:編號49】。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1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0月25日1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7萬5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忘記了,但我有拿到這筆錢。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當時被告說為了我媳婦許嘉云的法院工作的保證金、治裝費總共要7萬5000元,因為他說保證金3萬5000元,治裝費4萬元,要介紹我媳婦去法院工作。 ‧吳嘉永:我知道這件事,我在場。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確實有這件事。 54 107年10 月 30日 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3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要 3 萬元請人幫忙寫文件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0月 29 日 14 時 12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剛剛開完會討論結果我一樣是保證進去百萬追加 300,000你們保證金只要付出110,000 …」予吳嘉永。 ▲詹珠妹109.03.06調詢(他2472卷一第50頁): ◎《經詳視左列對話紀錄後作答》這是我先生與李建興的對話內容,這也是李建興騙我們的說詞,李建興說他跟法院、法務部開完會,我們只要再付出11萬元,就可以把官司處理好,但我沒有那麼多錢,於是我在同年10月30日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3萬元,這筆錢是向國泰的范代書借的,是我提供貴處參考的資金明細裡面的107年10月30日14時所記載的金額。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29至130頁): ◎((提示:吳嘉永與李建興LINE對話紀錄影本資料1份)《左列對話紀錄》,並據詹珠妹109年3月6日調查筆錄供稱「…我們只要再付出11萬元,就可以把官司處理好,但我沒有那麼多錢,於是我在同年10月30日在我家交付給李建興3萬元…」,詳情為何?你有無補充意見?)(經詳視後作答)我確實有用「疏通法院」等不實理由,向吳嘉永、詹珠妹要錢,我確實有在10月30日拿到3萬元。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49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0月30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3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要幫我們寫文件遞到法院,這是請人寫文件的費用。 ‧吳嘉永:有這件事,同上。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告訴人所述屬實,我是騙他們的。 55 107年11 月 3 日 14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77,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繳交規費 7 萬7000 元,另外伊也在幫告訴人寫狀紙遞送法院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1月 2 日 6 時 5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加油謝謝你啊趕快寫一寫趕快送啊我也在這邊的拼命的寫加油哦」、另於 107 年 11月 3 日 7 時 39 分,再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快寫好了」予吳嘉永 △林美玲109.03.05調詢(他2472卷二第134頁): ◎(問:承前,詹珠妹向你借183萬6,000元,你係如何將借款交付給她?)因為詹珠妹有向我表示不能用轉帳的方式,一定要付現金,所以我就分五次提現金給她。我分別於107年10月12日在家(桃園市○○區○○街00號)中對面的ATM提款機總共提款15萬元,並在我家交給詹珠妹;11月3日我也是在我家對面的ATM提款機提款3萬6,000元,並在家裡交給詹珠妹;11月13日我是在國泰世華銀行北中壢分行提款42萬元,並在該銀行裡面將現金交給詹珠妹;11月15日我是在國泰世華銀行北中壢分行提款60萬元,並在該銀行裡面將現金交給詹珠妹;11月19日我是在國泰世華銀行北中壢分行提款63萬元,並在該銀行裡面將現金交給詹珠妹。 △107年11月3日借據(他2472卷二第139、140頁) ▲李建興109.05.08調詢(偵12716卷二第19頁): ◎(提示:李建興0000000000與吳嘉永的LINE對話紀錄資料及107年6月至11月間詹珠妹製作交付李建興之現金明細表影本各1份)107年11月3日你至吳嘉永家中所為何事?取得款項多少?)(經詳視後作答)當時吳嘉永、詹珠妹有交付4萬元給我。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49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1月3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7萬7000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要繳給桃園地方法院的規費,另外幫我們寫狀紙投到法院去,也有LINE的對話紀錄,他11月2日早上5點多就說狀紙遞出去了,7點多說我快寫好了。 ‧吳嘉永:這件事我不清楚。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我不記得了。 ◎(問李建興:(提示通訊軟體LINE對話資料)你11月2日就有傳LINE給他,11月3日又有再傳,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告訴人所述屬實,我是騙他們的。 56 107年11 月 5 日 11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5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繳交規費 5 萬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1月 5 日 10 時 23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你們先走我等一下在走 OK 」予吳嘉永 【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38頁、264頁、原審卷第21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50頁) 57 107年11 月 9 日 12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6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遞送急件需繳交規費 2 萬元,另外需行給法官 4 萬元等語,致告訴人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1月 9 日 8 時 14 分,以通訊軟體 LINE(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到了法院辦理你們的事急件跟賣方房主之事跟銀行事我 10 至11 點到你們家OK」予吳嘉永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50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1月9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6萬元,你是否以法院急件需付2萬元,給法院法官4萬元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是,我承認。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同上。 ‧吳嘉永:同上。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我是用該理由騙他們。 58 107年11 月 10日 11 時30 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3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遞送文件,本次無需遞送急件,僅需以普通件送件繳交規費 3 萬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告訴人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無。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2頁): ◎我確實有在11月10日11時30分拿到3萬元【註:編號58】,我印象中5日11時沒有拿到5萬元【註:編號56】、12日14時30分沒有拿到10萬元【註:編號59】、13日12時沒有拿到55萬元【註:編號60】。 ▲李建興109.05.21偵訊(偵12716卷二第199至200頁): ◎(問:(提示調詢筆錄頁18至20【註:即偵12716卷二第130至132頁】)依你今日調詢筆錄所載,你在最後的時間承認多筆你有向詹珠妹、吳嘉永夫妻收款,你是否確實有向該二人收款?)是。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6偵訊(偵12716卷二第221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1月10日11時30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3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但我有拿這筆錢。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法院要罰我罰款,需要3萬元,這是普通件,李建興騙我說因為我們案子很急,很多案件要送急件,所以他說需要3萬元,說這件案子送普通件,要我給他3萬元。 ‧吳嘉永:我知道這件事。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確實有說這些話並拿這些錢。 59 107年11 月 12日 14 時30 分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100,000 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注意告訴人詹珠妹名下址設桃園市○○區○○街 00 號出租予學生使用之不動產,應找人寫陳情狀給法院,需要費用 10 萬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而由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無。 ▲李建興109.05.21調詢(偵12716卷二第132頁): ◎我確實有在11月10日11時30分拿到3萬元【註:編號58】,我印象中5日11時沒有拿到5萬元【註:編號56】、12日14時30分沒有拿到10萬元【註:編號59】、13日12時沒有拿到55萬元【註:編號60】。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50至251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1月12日1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吳嘉永、詹珠妹住處,向2人取得10萬元,你是以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不記得了。(第250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李建興說注意○○街00號的不動產,是我明下所有的學生宿舍,說要找人寫陳情狀給法院,說要10萬元。 ‧吳嘉永:有這件事,我知道。(第251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承認我騙他們。(第251頁) 60 107年11 月 13日 12 時 桃園市○○區○○路00 號 2 樓告訴人住處交付現金 550,000 於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住處,經告訴人提供渠等與正新公司間,就桃園市○○區○○街 0 號、桃園市○○區○○街 00 號、桃園市○○區○○ 00 號不動產之訴訟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法院以公文通知告訴人答辯後,向告訴人 2 人誆稱:要幫告訴人保住上開不動產,要找人幫忙寫答辯狀,需支付55 萬元等語,致告訴人 2人陷於錯誤,由詹珠妹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1月 13 日 10 時 34 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語音訊息予吳嘉永 【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38頁、264頁、原審卷第21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51頁) 61 107年11 月 15日上午某時 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普義橋之85 度C 分 600,000 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因正新公司委託不法份子要對告訴人不利,伊要找人抓正新公司委託之不法份子,需支付費用 40 萬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向友人林○○借款後,再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無。 △林美玲109.03.05調詢(他2472卷二第134頁): ◎(問:承前,詹珠妹向你借183萬6,000元,你係如何將借款交付給她?)因為詹珠妹有向我表示不能用轉帳的方式,一定要付現金,所以我就分五次提現金給她。我分別於107年10月12日在家(桃園市○○區○○街00號)中對面的ATM提款機總共提款15萬元,並在我家交給詹珠妹;11月3日我也是在我家對面的ATM提款機提款3萬6,000元,並在家裡交給詹珠妹;11月13日我是在國泰世華銀行北中壢分行提款42萬元,並在該銀行裡面將現金交給詹珠妹;11月15日我是在國泰世華銀行北中壢分行提款60萬元,並在該銀行裡面將現金交給詹珠妹;11月19日我是在國泰世華銀行北中壢分行提款63萬元,並在該銀行裡面將現金交給詹珠妹。 △107年11月15日借據(他2472卷二第143頁) ▲李建興109.05.08調詢(偵12716卷二第14頁、第18頁): ◎…,另外我要補充,我記得我有去80度C跟詹珠妹拿了兩次錢,各為60萬、40萬元,詳細時間我已不記得了。(第14頁) ◎(問:承前,你107年10月至11月是否曾約詹珠妹至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與中北路口之85度C咖啡店會晤?詳情為何?)如我前述,我有補充,詹珠妹有約我4、5次在那裡見面,詳細時間我已經忘記了,都是白天時間,拿了兩次錢,一筆是40萬元,一筆是60萬元,都是以「法院要繳交規費」不實名義跟她要錢,這些錢有些拿來繳房租、生活費及買魚。(第18頁) ◎(提示:107年6月至11月間詹珠妹製作交付李建興之現金明細表1份)承前,你使用李依帆帳戶「000000000000」於107年11月15日存入60萬元之金額來源為何?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如我前述,應該是我於11月15日上午約詹珠妹至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與中北路口之85度C咖啡店,當時我是以「法院要繳交規費」不實名義跟他們要錢,然後由詹珠妹以現金方式給我60萬元,我於同日下午1時26分存入銀行。(第18頁) ◎(提示:林美玲與詹珠妹107年11月15日借據資料影本1張)據本處調查,前開詹珠妹交付予你60萬現金,係詹珠妹向林美玲借來的,你是否瞭解?)(經詳視後作答)瞭解。(第18頁) ▲李依帆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7年11月15日之存款交易明細(他2472卷一第262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51至252頁): ◎(問李建興:於107年11月15日上午某時,在桃園市中壢區普義橋85度C以法院要繳規費為由,向詹珠妹取得60萬元,同年11月19日及20日,向詹珠妹取得40萬元,用何理由誆騙吳嘉永與詹珠妹?)我有拿錢,說要繳一些規費給法院,還有騙他們說我找人去抓正新公司找來對他們不利的人,所以需要這些錢,我拿一筆60萬元【註:編號61】、一筆40萬元【註:編號62】。(第251至252頁) ◎(問詹珠妹、吳嘉永:被告以何理由向你們拿錢?) ‧詹珠妹:同上,但不止這些錢。 ‧吳嘉永:金額我不清楚,但我知道這件事,是詹珠妹跟我講的。(第252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無意見,我確實有拿到100萬元,其他部分我沒有拿。(第252頁) ◎(問詹珠妹:超過100萬元部分有無證據?)我跟林美玲借的錢都交給李建興,但其他的都是在日新路33號交給他,但何時交給他我不記得了,總共是183萬元交給李建興,我有簽借據給林美玲,但時間除了這2筆,我都忘記了。(第252頁) ◎(問李建興:對告訴人所述有無意見?)我只記得拿2筆,就是100萬元。(第252頁) 62 107年11 月 19日上午某時 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普義橋之85 度C 分 400,000 先於備註欄所載之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如備註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吳嘉永,並向告訴人詹珠妹、吳嘉永誆稱:與正新公司之相關訴訟案件,需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繳交規費 60 萬元等語,致告訴人 2 人陷於錯誤,由告訴人詹珠妹向友人林○○(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借款後,再給付同額款項予被告。 被告於 107 年 11月 19 日 9 時 57分,以通訊軟體LINE (別名:山光水色)傳送內容為:「我現在法竤(院)快寫車子拍買(賣)文件希望來的急(及)」予吳嘉永 【被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38頁、264頁、原審卷第215頁) ▲李建興、吳嘉永、詹珠妹109.05.29偵訊(偵12716卷二第251頁) 總計: 799萬5100元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新店永安郵局帳戶存摺 1本 被告 109年度刑管字第2319號 他字卷㈡第337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金融卡 1張 李伊帆 109年度刑管字第2319號 他字卷㈡第337頁 3 被告住處電費及瓦斯費帳單 1本 被告 109年度刑管字第2319號 他字卷㈡第337頁 4 被告蘋果手機 1支 被告 109年度刑管字第2319號 他字卷㈡第337頁 5 Taiwan Mobile手機 1支 被告 109年度刑管字第2319號 他字卷㈡第337頁 6 存摺 3本 王永寧 109年度刑管字第2320號 他字卷㈡第347頁 7 硬碟 1個 王永寧 109年度刑管字第2319號 他字卷㈡第347頁 8 硬碟 1個 王永寧 109年度刑管字第2319號 他字卷㈡第347頁 9 HTC-U11 Plus型手機 1支 王永寧 109年度刑管字第2319號 他字卷㈡第347頁 10 yama 電腦主機 1台 王永寧 109年度刑管字第2319號 他字卷㈡第3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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