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869號
TPHM,109,聲,4869,2022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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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范昌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5之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 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 旨)。
二、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86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下稱附 表)編號15之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4月」,此部分顯係 「有期徒刑3月」之打字誤繕,有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220 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509號判決附卷 可參,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揆諸 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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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