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許燕珠
廖宜輝
廖曼君
兼 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被 告 理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磊淼
破 管 人 劉志鵬律師
陳錦隆律師
古嘉諄律師
葉大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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