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4號
ULDV,111,補,74,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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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巫佩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
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定有明文。依此,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
等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3,900元【計算式:10,900
元+3,000元=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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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