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8號
ULDV,111,補,48,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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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國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傳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玉燕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52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斗六簡易
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42號請求給付
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
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
之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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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