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6號
ULDV,111,消債更,6,2022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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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彪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 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 說明: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㈢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 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㈣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二、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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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