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美倫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 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曉佩
附表:
㈠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頁規定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提出聲請人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㈣依聲請人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對臺灣銀行臺中 分行似有從債務?債權人清冊是否有漏列債權人?㈤陳報聲請人目前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法院案號 為何?
㈥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平均收入為何?並 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
㈦陳報聲請人除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外,是否尚有其他民間債權
人?
㈧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 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 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 資料。
㈨陳報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㈩陳報聲請人於各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11年3 月7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