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309號
ULDV,111,司繼,309,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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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葉青松

葉詠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 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青柳(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 雲林縣○○鎮○○路000 巷00號)於111 年2 月24日死亡,聲請 人葉青松係被繼承人之兄;葉詠霈係被繼承人之姊,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於111 年2 月24日死亡,聲請人葉青松係被繼承人 之兄;葉詠霈係被繼承人之姊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 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可稽。
 ㈡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除配偶林美惠、長子葉泓諺、長女葉 梓婷均尚存,且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且亦查無喪失繼承 權情事,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在卷 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 葉泓諺、葉梓婷及其配偶林美惠為其法定繼承人,本件聲請 人葉青松葉詠霈之繼承順序尚在其後,即尚無繼承之權。 是聲請人葉青松葉詠霈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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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