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陳詠杰
相 對 人 高瑞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0年1月20日向聲請 人借款30,000元,約定於111年1月20日清償,詎料清償期屆 至,相對人不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 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2月21日雲院宜非信決111年度司拍 字第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4日寄 存送達於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於同年3月14 日發生送達相對人之效力,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0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四湖鄉 三條崙 溪崙 390 209 9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