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81號
ULDV,111,司促,1681,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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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木河


債 務 人 李金玉

張樹城

一、債務人李金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000元,及
自民國11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2.427%加一成
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暨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債權人基
準利率年息2.34%加年利率2.75%(即年息5.09%)計算之利
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則由
另一債務人張樹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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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