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31號
ULDV,111,司促,1531,2022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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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端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原告之訴違背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 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 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同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已就其一請 求權基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已核發之支付命令經債務 人提出異議,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於訴訟 仍繫屬中,如其後復以同一請求權基礎再行聲請法院核發支 付命令,為避免該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提出異議,而又以債權 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致同一事件於法院重複繫屬, 法院應駁回債權人其後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 資源使用費為由,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其請求內容, 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以111年度司促字第680號號案 件核發支付命令在案,而該案件業經相對人異議,已移送本 院民事庭辦理中,聲請人關於此債權之紛爭,自應循支付命 令異議後視為起訴之訴訟程序處理。依前開說明,其聲請尚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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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