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78號
ULDV,110,訴,378,20220301,3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李黃菊滿
李瑞文
龍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國源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78號拆
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75,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
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聖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