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拾意時尚茶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拾玖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
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2,53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8,0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