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7號
ULDV,110,亡,7,2022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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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劉月
代 理 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有關王加太「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第二頁第十八行有關「97年5月23日失蹤屆滿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5月23日失蹤屆滿7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該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 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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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