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65號
ULDM,111,訴,65,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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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3
9、6434、6999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辯論終結後
,尚存有其他重要事證應予調查、提示,並令檢察官、被告得以
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是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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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