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89號
ULDM,111,易,89,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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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747號
、第6748號、第6749號、第6750號、第6751號、第6752號、第67
53號、第6754號、第6755號、第7546號、第7547號、第7548號、
第7549號、第7550號、第7551號、第7552號、第8526號、第8527
號、第8816號、111年度偵字第530號、第531號),被告於準備程
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及毀 損他人物品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 表一所示之方式,為附表一所示之行為(犯罪時間、地點、 行竊方式及竊得財物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經附表一所示 黃○○等45人發現選物販賣機遭破壞且有財物失竊,報警調閱 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黃○○、C○○、乙○○、壬○○玄○○己○○李欣峯、庚○○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N○○、戊○○、M○○、亥○○、Q○ ○、G○○、L○○、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子○○宙○○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天○○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午○○寅○○、E○○、O○○、J○○、F ○○委託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D○○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辰○○、H○○、P○○、卯○○、S○○、丁○○委託酉○○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辛○○巳○○、R○○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 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



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被告丙○○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 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 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中均坦白承認(見中檢偵21636卷第251頁至257頁;中檢偵 22413卷第63頁至第66頁、第99頁至第102頁;中檢偵23666 卷第57頁至第59頁;中檢偵25196卷第61頁至第64頁;中檢 偵26155卷第61頁至第71頁;中檢偵26159卷第61頁至第67頁 、第69頁至第72頁、第87頁;中檢偵26899卷第65頁至第71 頁;中檢偵26925卷第61頁至第64頁;中檢偵28146卷第63頁 至第66頁;中檢偵28997卷第71頁至第77頁;中檢偵28136卷 第65頁至第71頁;中檢偵28137卷第65頁至第73頁;中檢偵2 9014卷第65頁至第71頁;中檢偵29300卷第69頁至第75頁; 中檢偵33185卷第69頁至第75頁、第103頁至第107頁;中檢 偵第33694卷第71頁至78頁;中檢偵34491卷第77頁至84頁; 桃檢偵31870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29頁至第131頁;桃檢偵 32051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43頁至第1 44頁;雲檢偵6747卷第117頁至120頁、第139頁至第142頁; 雲檢偵8526卷第77頁至81頁;雲檢偵8527卷第9頁至13頁; 雲檢偵8816卷第109頁至113頁;雲檢偵530卷第75頁至79頁 ;雲檢偵531卷第5頁至9頁;本院卷第371頁、第395頁至第4 03頁、第406頁、第428頁),且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5至 28所示各次犯行均經監視器清楚拍攝下犯案過程,此外,各 次犯行另有下列證據附卷可佐:
 ⒈附表一編號1所示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1637卷第57頁至58頁)、證人王詹秀梅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中檢偵21637卷第59頁至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 局東勢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 車、KXL-496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



中檢偵21637卷第55頁、第85頁、第87頁至第89頁、第91頁 至第92頁、第117頁至119頁)。
 ⒉附表一編號2所示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偵 33694卷第79頁至81頁、第85頁至87頁)、贓物及監視錄影畫 面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中檢偵33694卷第9 1頁至第97頁、第101頁至103頁)。   ⒊附表一編號3所示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8997卷第79頁至82頁)、證人蔡寶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中檢偵28997卷第87頁至8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偵查報告書、現場、贓物照片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見中檢偵289 97卷第63頁至第65頁、第83頁至85頁、第91頁至第95頁、第 99頁、第103頁至107頁、第111頁、第113頁)。   ⒋附表一編號4所示證人即被害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偵 34491卷第87頁至89頁)、現場監視錄影電磁紀錄暨錄影畫面 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 各1份(見中檢偵34491卷第75頁、第101頁至107頁)。 ⒌附表一編號5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34491卷第85頁至8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 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各1份(見 中檢偵34491卷第75頁、第93頁至101頁)、扣案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
 ⒍附表一編號6所示證人即被害人未○○丑○○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中檢偵29290卷第63頁至66頁)、證人王詹秀梅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中檢偵29290卷第67頁至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烏日分局追分所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見中檢 偵29290卷第61頁、第81頁至第91頁、第93頁)。 ⒎附表一編號7所示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偵 21636卷第59頁至60頁)、證人王詹秀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中檢偵21636卷第81頁至83頁、第99頁至102頁)、現場監視 錄影畫面截圖及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見中檢偵21636卷第113頁至第121 頁、第131頁)。
 ⒏附表一編號8所示證人即告訴人戊○○、地○○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中檢偵21636卷第61頁至63頁、第65頁至67頁)、證人王詹 秀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偵29290卷第67頁至69頁)、現



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照片1份(偵字第21636卷第113頁至12 1頁)。
 ⒐附表一編號9、11所示證人即被害人K○○、告訴人辛○○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桃檢偵32051卷第43頁至48頁)、證人王詹秀梅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桃檢偵32051卷第25頁至39頁)、現場照 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21日 刑生字第1100043719號鑑定書各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現場勘察採證紀錄表、照片簿各2份(見桃檢偵32051 卷第35頁至第39頁、第41頁、第49頁至第59頁、第61頁至第 67頁、第69頁至73頁)。
 ⒑附表一編號10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巳○○、R○○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桃檢偵31870卷第27頁至30頁)、證人王詹秀梅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桃檢偵31870卷第31頁至45頁)、現場及監視器翻拍 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4日刑生字第110004 3718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現場勘察採證紀 錄表、照片簿、告訴人巳○○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 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見桃檢偵31870卷第49頁、第51頁至第69頁、第71頁至73頁) 。
 ⒒附表一編號12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2413卷第67頁至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 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行 經道路位置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中檢偵22413卷第61頁、第75頁至 第95頁、第97頁、第103頁、第107頁)。 ⒓附表一編號13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2413卷第71頁至7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 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行 經道路位置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中檢偵22413卷第61頁、第75頁至 第95頁、第97頁、第103頁、第105頁)。 ⒔附表一編號14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3666卷第61頁至65頁)、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 所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報表各1份(見中檢 偵23666卷第55頁、第87頁、第89頁至第99頁)。



 ⒕附表一編號15所示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5196卷第65頁至6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 分駐所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刑案現場測 繪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 詳細畫面報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分局龍井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中檢偵25196 卷第55頁、第73頁、第75頁至第76頁、第85頁至第89頁、第 109頁至第123頁、第125頁、第127頁、第133頁)。 ⒖附表一編號16所示證人即告訴人亥○○莊凱任、G○○於警詢時 之證述(見中檢偵25196卷第67頁至7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 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6月7日刑紋字第1100049 842號鑑定書、刑案現場測繪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查詢汽車車 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各1份、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份(見中檢偵25196卷第55 頁、第73頁、第77頁至第83頁、第97頁至第107頁、第109頁 至第123頁、第125頁、第127頁、第131頁、第135頁至139頁 、第159頁至第162頁)。 
 ⒗附表一編號17所示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1636卷第69頁至71頁、第87頁至89頁)、證人王詹秀梅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偵21636卷第85頁至86頁、第103頁)、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刑案現場測繪圖、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細畫面報表各1份(見中檢偵21636卷第105頁、第107頁至第1 11頁、第129頁、第133頁)。
 ⒘附表一編號18所示證人即告訴人亥○○癸○○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中檢偵21636卷第73頁至75頁、第77頁至第79頁、第91頁 至93頁、第95頁至第97頁)、證人王詹秀梅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中檢偵21636卷第85頁至86頁、第103頁)、現場監視錄影 畫面截圖、刑案現場測繪圖、牌號碼N2-9219號自用小客車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 份(見中檢偵21636卷第105頁、第107頁、第112頁、第129頁 、第133頁)。
 ⒙附表一編號19所示證人即被害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8137卷第75頁至76頁、第81頁至第83頁;中檢偵26899卷 第73頁至第75頁)、證人賴東隆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偵第 28137卷第77頁至78頁)、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 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雅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及所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0年6 月16日中市警鑑字第1100043717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0年6月7日刑紋字第1100049847號鑑定書、扣案 物照片、現場採證照片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宏龍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1份(見中檢偵28137卷第59頁、第1 07頁至第111頁、第115頁、第119頁、第121頁至133頁、第1 35頁、第137頁至139頁、第145頁至第146頁、第149頁至151 頁、第153頁至186頁;中檢偵33185卷第108頁至109頁;中 檢偵26899卷第63頁至64頁、第85頁、第93頁、第97頁)。 ⒚附表一編號20所示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6925卷第65頁至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 派出所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員警偵查 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見中檢偵26925卷第 59頁、第71頁至第83頁、第105頁)、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 示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
 ⒛附表一編號21所示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9300卷第77頁、第79頁至8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 分局新社分駐所員警偵查報告、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各1份( 見中檢偵29300卷第67頁、第99頁至111頁)、扣案如附表編 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
 附表一編號22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己○○李欣峯、庚○○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中檢偵33185卷第77頁至80頁、第81頁至83頁、 第85頁至87頁)、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東勢分局土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字第33 185卷第99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2份(見中檢偵33185卷 第89頁至91頁、第99頁、第139頁至第150頁)、扣案如附表 編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
 附表一編號23所示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9014卷第73頁至7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 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內政部警政署110年6月7日刑紋字第1100049847號鑑定書各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偵辦刑案現場圖2份(見中檢 偵29014卷第79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111頁、第113頁、 第115頁、第119頁至第124頁、第127頁至129頁)、扣案如附



表編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
 附表一編號24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6899卷第77頁至8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 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細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 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中檢偵26 899卷第63頁至64頁、第85頁至第93頁、第97頁、第101頁、 第107頁、第109頁;中檢偵28137卷第107頁至111頁)、扣案 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 附表一編號25所示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被害人寅○○於警 詢時之證述(見中檢偵28146卷第67頁至73頁)、監視器翻拍 照片、臺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報表各1份(見中檢偵第28146卷第61頁、第85頁、第87頁至 第88頁)、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 附表一編號26所示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6159卷第73頁至77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行紀錄匯出文 字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6月30日刑紋字第1100057111號 鑑定書各1份(見中檢偵26159卷第79頁至第81頁、第83頁、 第85頁、第87頁、第89頁至第123頁、第125頁至142頁、第1 49頁至第154頁)。
 附表一編號27所示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檢 偵26155卷第73頁至7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 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細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中檢偵26155 卷第第59頁、第77頁至第94頁、第97頁、第99頁、101頁至1 03頁)。
 附表一編號28所示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中檢偵28136卷第75頁至81頁)、臺中市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 分駐所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含車行紀錄)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6月4日刑紋字第1100057102 號鑑定書各1份(見中檢偵28136卷第59頁、第109頁、第111 頁至第145頁、第149頁至第174頁、第177頁至第182頁)。 綜上,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 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各次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 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 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 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 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 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5至18、20至28所示部分犯行,分別係以破壞剪或鐵撬破 壞選物販賣機之鎖頭,顯屬質地堅硬之鋒利工具,如以之攻 擊人體,足以造成相當之傷害,是可認上開工具客觀上可對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屬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無訛。
 ㈡刑法毀損罪所稱之「毀棄」,係指以銷毀、滅除、拋棄等方 法,使物之效用或價值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害、破 壞物之外觀形貌,使其效用或價值喪失或減損;至於「致令 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使物不堪通常使 用而言。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12、13、22、28所示 部分犯行,係以破壞剪或鐵撬破壞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 已使該選物販賣機鎖頭受損而減損整體效用與價值,自屬損 壞行為。
 ㈢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4、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3、5至8、11、14至18、20、 21、23至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 器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 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10、12、 13、22、28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 帶兇器竊盜罪、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公訴意旨就附 表一編號6、7、8、12、14至18、20、23、24、26至28部分 雖未論及被告竊得選物販賣機臺之零錢箱部分,惟上開部分 顯係與各次竊盜選物販賣機內現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 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究。
 ㈣被告基於同一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9、16、20 至24、26至28所示時、地,接續竊取同一告訴人之數臺選物 販賣機內之財物,被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均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所謂接續侵害同一 法益,倘係侵害財產法益,並不以侵害同一所有權人為必要 ,縱所有權人不同,然侵害同一占有權或監督權時,認僅侵 害一法益而成立一罪。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8、10、16、 18、22、25、28所為犯行,其在各該選物販賣機店內,接續 竊得之物品雖分屬不同告訴人、被害人所有,然渠等告訴人 、被害人所有之選物販賣機係放置在同一地點,應認該店之 場所主人,對於店內之物品具有財產監督權,且被告係於同 一地點為竊盜犯行,單憑財物之外觀,亦無從得悉是否分屬 不同人所有,或為數人所監督管領,此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供稱:我以為同一間店的娃娃機都是同一人等語甚明 (見本院卷第398頁),足見被告對上開選物販賣機分屬不同 人所有乙情並無認識,故無積極事證可證被告主觀上知悉上 開選物販賣機分屬不同人所有情況下,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而認被告此舉僅侵害同一法益。因此,被告先後於附表一 編號6、8、10、16、18、22、25、28所示竊取不同告訴人、 被害人財物之犯行,因各係於同一選物販賣機店所為,犯罪 地點相同,犯罪時間均在同一日所為,犯罪時間相隔非長, 堪認係出於同一犯意,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已說明如前),其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且附表一編號28攜 帶兇器竊盜部分犯行已有部分既遂,則附表一編號6、8、16 、18、25所示犯行部分應各僅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 附表一編號10、22、28所示犯行應各僅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 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
 ㈤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12、13、22、28之持鐵撬或破壞剪破 壞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而竊取零錢箱及金錢之行為,均係 一行為觸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 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 斷。
 ㈥被告所犯上開28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 、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 旨認附表一編號9、11所示犯行屬接續犯,容有誤會,附此 敘明。
 ㈦被告附表一編號9之犯行,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減輕其刑。
 ㈧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因缺錢償還債務,即 恣意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毀損他人物品、竊取各該告訴人 、被害人之財物,侵害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



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強盜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自100年1月 20日起入監服刑,於109年1月20日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不知警惕,更於假釋期間再 犯附表一所示各罪,雖不構成累犯,但被告於假釋期間再犯 罪,顯然漠視法制,且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為可議; 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情節、所得利益及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 受損失,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與同居人及 其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暨附表一編號1、4、19所示 之車輛均由被害人領回,所受損失已獲減輕,惟其餘被害人 損失部分均未獲賠償,及考量被告提出之量刑資料、檢察官 、告訴人黃○○、C○○、乙○○、K○○、辛○○子○○、M○○、G○○、 午○○玄○○寅○○、E○○、O○○、S○○、被害人I○○等人之量刑 意見(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9頁、第113頁至第119頁、第1 23頁、第125頁、第127頁至第1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編號1 、2、4、9、19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基於數 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考量被告本案所 犯乃竊盜、加重竊盜、毀損他人物品之財產犯罪,以其所犯 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 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其所犯附表一編號1、2、4、9、19得易 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附表一編號3、5至8、10至18、2 0至28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 項定有明文。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 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亦有明文。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均屬被告 所有,且分別供其為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均屬被告所 有,亦分別供其為附表一編號20至25所示各次犯行所用之物 ,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396頁至第397頁),並有扣 案物照片2份附卷可憑(見中檢偵28137卷第135頁;本院卷第 447頁至第449頁),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各該 次犯行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⒉另被告持以實施附表一編號1、4、19各次犯行使用之鑰匙、 附表一編號3、6至18、26至28所示各次犯行所使用之破壞剪 或鐵撬,均非屬應義務沒收之違禁物,且未扣案,被告並供 稱破壞剪、鐵撬等物均已丟棄等語焉(見本院卷第395頁至第 403頁),審酌該物品價值不高,屬日常所用之物,相較於耗 費司法執行成本及本案犯罪情節,認沒收欠缺刑法重要性,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 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 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5至8、10至18、20至28所竊得之財物及 附表一編號3所竊得之財物變賣所得(詳細數額見附表一各該 編號行竊方式及竊得財物欄所載),均未扣案,亦未發還與 各告訴人、被害人,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次犯行罪名項下宣告沒 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 徵其價額。
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 車1輛、編號4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編號19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輛,均已分別由告訴人黃 ○○、被害人I○○、B○○領回,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報表2紙、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附卷可憑(見中檢偵字第216 37卷第85頁、中檢偵字第28997卷第99頁、中檢偵字第26899 卷第93頁),爰依前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至於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0元,是否為被告個人所有或 本案犯罪所得乙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供稱:我不確 定錢是誰的,這麼久了我也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第401頁) ,足見扣案現金所有人不明;另扣案之帽子1頂雖為被告所 有,並於其附表一編號19至24所示犯行所穿戴(見本院卷第4 02頁),然並無證據證明該物對於被告前犯竊盜犯行有何促 進、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難認與被告上開犯行有關,爰 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54條、 第25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 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A○○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時 間 地 點 行竊方式及竊得財物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黃○○(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1日22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以自備之鑰匙(未扣案)竊取黃○○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1輛(價值70,000元),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經警於同年4月3日18時49分,在臺中市北屯區中山路1段140巷64弄底之停車場尋獲該車(已由黃○○領回)。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C○○(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1日22時50分許 臺中市東勢區東蘭路70之28之租屋處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地點,徒手竊取C○○所有之投幣式洗衣機之投幣機1臺(價值7,000元,內含零錢1,000元)得手。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乙○○(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2日0時45分許 臺中市○○區○○里○○巷000號下方農田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支(未扣案),破壞貨櫃之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入內竊取乙○○所有之除草機、噴藥機各1臺,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嗣於同日6時36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及東光路口之大臺中環保市場內,以1,500元之價格轉賣予不知情之蔡寶樂。嗣經警循線查獲,由乙○○以1,500元價格,向蔡寶樂買回上開失竊物品。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I○○(未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9日23時42分許(檢察官當庭更正) 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地點,以自備鑰匙竊取I○○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供作代步工具(已由I○○領回)。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壬○○(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10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及鐵撬各1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破壞壬○○選物販賣機兌幣機(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兌幣機內之零錢13,0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丑○○ 未○○ (均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14日3時21分許至2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支(未扣案),接續破壞丑○○未○○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先後竊得零錢箱2個(價值各1,000元)及其內之現金20,000元、700元(現金合計為27,0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N○○(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14日3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支(未扣案),破壞N○○之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零錢箱1個(價值不詳)及其內之現金8,0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戊○○(提出竊盜告訴) 地○○(未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14日3時4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支(未扣案),接續破壞戊○○、地○○之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先後竊得零錢箱2個(價值不詳)及其內之現金10,000元、6,970元(現金合計為16,97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㈠ K○○(未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16日4時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檢察官當庭更正)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支(未扣案),接續破壞剪破壞K○○之2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著手竊取選物販賣機內之財物,惟因零錢箱內無財物而未遂。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巳○○(提出竊盜告訴) R○○(均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16日4時3分許(檢察官當庭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支(未扣案),接續破壞巳○○、R○○之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致令各該機臺之鎖頭損壞不堪用,先後竊得現金5,000元、3,000元(現金合計為8,0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㈡ 辛○○(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16日4時14分許(檢察官當庭補充)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支(未扣案),破壞辛○○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現金36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子○○(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29日2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業經另案判決,下同)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1支(未扣案),破壞子○○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致令該機臺之鎖頭損壞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子○○,並竊得零錢箱1個(價值不詳)及其內現金4,0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宙○○(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29日2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隔壁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1支(未扣案),破壞宙○○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致令該機臺之鎖頭損壞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宙○○,並竊得現金8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1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天○○(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29日3時32分許 臺中市○○區○○區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1支(未扣案),破壞天○○之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零錢箱1個(價值不詳)及其內之現金3,0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M○○(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29日4時3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1支(未扣案),破壞M○○之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零錢箱1個(價值不詳)及其內之現金5,0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1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亥○○ Q○○ G○○ (均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29日4時1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1支(未扣案),接續破壞亥○○之2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Q○○之2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G○○之之2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先後竊取零錢箱5個及其內之現金共25,010元(零錢箱部分包含亥○○所有1個、Q○○、G○○各2個,價值均不詳;現金部分亥○○損失共550元、Q○○損失共20,050元、G○○損失4,41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1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L○○(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29日4時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1支(未扣案),破壞L○○之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零錢箱1個(價值不詳)及其內之現金2,0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1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亥○○ 沈伯漢 (均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4月29日4時4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1支(未扣案),接續破壞亥○○癸○○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先後竊取零錢箱2個(價值均不詳)及其內之現金200元、1,500元(現金合計為1,7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1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B○○(未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5月2日1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前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地點,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竊取B○○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得手,供作代步之用,嗣經警於110年5月2日12時30分許,在臺中市東區南京三街與公園東路路口尋獲(已由B○○領回)。 2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D○○(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5月2日2時1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接續破壞D○○之6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現金共50,000元及大零錢箱1個(價值3,000元)、小零錢箱3個(價值共2,0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2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玄○○(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5月2日2時4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接續破壞玄○○之6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現金共40,0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2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己○○ (右列5臺選物販賣機之所有人,提出竊盜、毀損告訴) 李欣峯、庚○○(分別向己○○承租1臺選物販賣機臺,均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5月2日3時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接續破壞己○○所有之5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其中3臺為己○○自營、另2臺則分別由李欣峯、庚○○承租經營),致令己○○之上開機臺鎖頭均損壞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己○○,並先後竊得己○○李欣峯、庚○○上開販賣機內之現金9,000元、6,000元、9,000元(合計為24,0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2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宇○○(未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5月2日3時5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接續破壞宇○○之6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現金共20,000元及零錢箱5個(價值均不詳),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2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午○○(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5月2日4時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接續破壞午○○之3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現金共3,800元及零錢箱1個(價值1,0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2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寅○○ E○○ O○○ J○○ F○○(均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5月2日4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鐵撬各1支(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接續破壞寅○○、E○○、O○○、J○○、F○○之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先後得竊得現金1,000元、140元、5,500元、3,000元、3,800元得手(合計為13,44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2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 戌○○(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5月15日3時5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業經另案判決,下同)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支(未扣案),接續破壞戌○○之8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先後竊得零錢箱8個(價值均不詳)及其內之現金共25,0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2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張 英 (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5月15日4時45分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支(未扣案),接壞破壞申○之5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先後竊得零錢箱5個(價值不詳)及其內之現金共58,000元,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2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林顯祐 H○○ P○○ 卯○○ S○○ 丁○○ (均提出竊盜告訴) 110年5月15日5時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檢察官當庭更正)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竊盜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左列時間駕駛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前往左列地點,持其所有、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1支(未扣案),接續破壞林顯祐之1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H○○之2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P○○之1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卯○○之1臺選物販賣機鎖頭、S○○之1臺選物販賣機零錢箱鎖頭、丁○○之1臺選物販賣機鎖頭,致令上開機臺之鎖頭損壞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林顯祐、H○○、P○○、卯○○、S○○、丁○○,並先後竊得林顯祐、H○○、P○○、卯○○、S○○之零錢箱5個(價值均不詳)及其現金100元、3,000元、400元、3,000元、600元(現金合計為7,100元,惟丁○○部分未及取走),得手後旋即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離去。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投幣機壹臺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貳個及新臺幣貳萬柒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7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壹個及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8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貳個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0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1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壹個及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壹個及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5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壹個及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6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伍個及新臺幣貳萬伍仟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7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壹個及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8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貳個及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9 丙○○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0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肆個及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1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2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3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伍個及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4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壹個及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5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破壞剪、鐵撬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6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捌個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7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伍個及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8 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零錢箱伍個及新臺幣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沒收與否 備註 1 破壞剪 1支 沒收 本院111年度保管檢126號 2 鐵撬 1支 沒收 3 破壞剪 1支 沒收 本院111年度保管檢97號 4 鐵撬 1支 沒收 5 現金 80元 不予沒收 本院111年度保管檢67號3-1 6 帽子 1頂 不予沒收 本院111年度保管檢67號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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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