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53號
ULDM,111,單聲沒,53,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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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聰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111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聰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月21日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1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在案。嗣因被告於110年9月1日死亡,經該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 定結果分別如附表所示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0年9月27日草療鑑字第 1100900315號鑑驗書在卷可證,是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 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是應一併視為毒品之一部分, 併予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 失,無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驗餘數量(淨重) 檢出結果 1 海洛因(含包裝袋1個) 1包 0.1726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 1包 1.054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 1包 1.004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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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