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瑞珈
張長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9年度偵字第5648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265、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瑞珈、張長春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 第564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 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998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今彩539簽單1張,為被告許瑞珈 所有且為供其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 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 博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今彩539簽單1張, 為被告張長春所有且為供其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之賭博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7,440元,乃被告許瑞加為上開賭博犯行之犯罪所得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刑法第266條第3項(修正前為同條第2項)雖係賭博 罪沒收之特別規定,然該項所指「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 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例如各類紙牌、麻將 牌、象棋、骰子、輪盤等,非資供決定勝負之工具自不包括 在內,例如簽單係紀錄賭客簽賭號碼之單據,為組頭留存紀 錄之紙張,並非賭博決定勝負之工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 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另按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 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 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許瑞珈因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聚 眾賭博罪;被告張長春因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 賭博罪,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648號案 件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 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998號處分駁回再議確 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0年3月9日起至111年3月8日止,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且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執行案卷核閱無訛,首堪認 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今彩539簽單1張,為被告許瑞珈所有 ,乃其於109年8月22日接受被告張長春簽注今彩539時所開 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今彩539簽單1張,為被告張長春所 有,且為其於109年8月19日向被告許瑞珈簽注今彩539後所 取得之紀錄單據;至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7,440元,為被 告許瑞珈於109年8月22日接受被告張長春下注後所取得之財 物等情,分據被告許瑞珈、張長春供明在卷(見警卷第1至5 頁;偵卷第39至43頁、第73頁反面),且有雲林縣警察局10 9年8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共2份、附於警卷內之今彩539簽單2張、雲林地檢署109年 度保字第942號扣押物品清單暨雲林地檢署贓款字第0000000 0號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5張附卷可稽(見警卷 第12至23頁;偵卷第52至53頁),堪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之今彩539簽單各1張,分別為被告許瑞珈、張長春用以從事 本案賭博犯罪所用之物,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7,440元, 則為被告許瑞珈本案賭博犯行之犯罪所得(依卷存事證,並 無事證可認該等現金係放置在賭博當場之賭檯上或存放於兌 換籌碼處之現鈔),揆之前揭規定,上開簽單及現金,各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 量 (新臺幣) 所有人/持有人 1 109年8月22日之今彩539簽單(聲請書誤載為六合彩簽注單,應予更正) 1張 被告許瑞珈 2 109年8月19日之今彩539簽單(聲請書誤載為六合彩簽注單,應予更正) 1張 被告張長春 3 現金 7,440元 被告許瑞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