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少連偵)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34號
ULDM,110,訴,434,20220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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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智鴻




選任辯護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正欽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2952號、第3169號、第3170號、第3536號、第3756
號、第3757號、第4681號、第5725號、110年度軍偵字第24號、1
10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分別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l○○於民國109年10月起,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由 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行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成為車手集團之車手頭。陳麒文( 檢察官另案偵辦)於同年11月某日,在嘉義市某處,陸續吸 收L○○(本院另行判決)擔任向車手收取詐騙財物上繳之「 收水」職務、G○○○(本院另行判決)擔任車手,L○○再於同 年12月間某日,陸續吸收i○○、Y○○、O○○(3人本院另行判決 )等人擔任車手,由G○○○於同年11月、12月間,陸續吸收甲 ○○、k○○(2人本院另行判決)、洪汶育、劉豐義等4人擔任 車手(洪汶育、劉豐義等2人,均經檢察官另案起訴)。l○○ 在該車手集團中擔任車手頭,負責指揮、聯絡、監督、管理 車手及收取轉交贓款之職務,以微信暱稱「R8」、「R9」、



「R10」、「純白體驗」、「美國隊長(109年12月23日前) 」等帳號,監督、督促車手成員詐欺犯行之行使,確保其所 屬車手均會確實依照幕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從事取款 車手之犯行。由L○○持用微信暱稱「如果只有你」之工作手 機、G○○○則持用微信暱稱「呱呱呱」之工作手機,Y○○持用 微信暱稱「美國隊長(109年12月24日以後)」之工作手機 、i○○持用微信暱稱「綠巨人浩呆」之工作手機、甲○○與k○○ 則先後持用微信暱稱「我愛你不需要理由」之工作手機與詐 欺集團成員互為通聯。上開取款車手再依微信暱稱「大誠」 、「豐泰」、「和牛」等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之指使,先利 用台鐵車站、高鐵車站之置物櫃交付或取得人頭帳戶金融卡 ,再依照上開「大誠」、「豐泰」、「和牛」之指使,操作 提款機提領詐欺贓款後,交付詐欺贓款予本案車手集團之收 水手L○○或詐欺集團指示之不詳收水手,L○○取款後,再將上 開贓款交付予l○○或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渠等再依指示轉 交予更上層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二、l○○於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集團車手頭期間,與G○○○、L○○ 、k○○、甲○○、i○○、Y○○、O○○,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編號1至74 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再為附 表一所示之分工,車手提領財物由L○○或不詳成員上繳l○○或 不詳成員,再經上繳給詐欺集團之上手,製造詐欺犯罪所得 金流斷點,使詐欺所得財物之流向不明,隱匿犯罪所得之效 果(編號21所示W○○所匯款項,G○○○雖持有該人頭帳戶金融 卡,然因故無法進行提領,未能得逞而洗錢未遂)。l○○因 而獲取本案詐欺集團交付之報酬共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 。
三、壬○○於109年12月27日獲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曾經 」之收簿頭預給收簿的報酬,壬○○能預見該款項可能為詐欺 集團犯罪之不法款項,卻仍基於縱使使用詐欺集團之犯罪所 得,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曾經」、「美娜」 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委託暱稱「R10」的l○○於109年12月2 7日20時9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以無摺 存款之方式,轉帳6,400元至壬○○持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後,壬○○收受前揭款項後,於109年1 2月27日20時16分許將其中的3,000元以行動網銀方式轉帳, 另外於109年12月27日20時45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0○0號統一超商門市提領現金4,000元,壬○○嗣後因故未



完成取簿工作,嗣由警循線查悉上情。
四、嗣於109年12月30日警員持拘票、搜索票查獲被告G○○○,被 告i○○於110年1月24日在嘉義市被警查獲。警方於110年4月1 2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l○○住 、居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物。警方 於110年4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Y○○住處執行 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2、23所示之物。警方於110年4月 2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甲○○住處執行搜索,扣得 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物。警方於110年5月11日持檢察官核 發之拘票前往拘提被告壬○○,被告壬○○羈押期間警於法務部 ○○○○○○○○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物。警方於110年5月11 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拘提被告L○○,並扣得如附表二 編號15至21所示之物。
五、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份
一、被告l○○部分證據能力:
 ㈠所涉組織犯罪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 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 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 」,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 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 基礎;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 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l○○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部分,被告l○○本人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及於偵 查、法院未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之陳述,依 前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及說明,不具證據能力,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㈡所涉其餘之罪部分: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案關於共犯L○○、G○○○、甲○○、k○○、i○○、Y○○、O○○、洪 汶育、劉豐義之警詢筆錄,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傳聞 證據,被告l○○及辯護人已表明爭執該等警詢筆錄之證據能 力,且該等警詢筆錄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 之3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定有 明文。除上述警詢筆錄外,被告l○○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下 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 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178頁),迄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情形,爰依前開規定 ,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壬○○部分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壬○○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言詞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 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均有證據能力。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 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之當 事人或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本案判決書屬需對外 公示之文書,而吳○麟於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 年籍資料在卷可憑,為免其身分資訊曝光,故本判決以下敘 及該等少年部分,均依上開規定隱匿足資識別其身分資訊之 相關資料,並以吳○麟稱之,合先敘明。
貳、被告l○○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一、訊據被告l○○固不否認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與如附表一 所示人員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共同對如附表一各編 號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等74人詐欺取財,詐得款項經提領後 層層上繳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辯 稱:我不是指揮詐欺集團的人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 件被告l○○對於收水工作均已坦承,但是被告l○○絕非指揮犯 罪組織之人,群組內都是由「大誠」或「豐泰」發號司令, l○○只是因為在群組內較為資深,所以由「大誠」、「豐泰



」或「美娜」會告知下層的收水手,將水轉交給l○○,再由l ○○轉交給上手等語。
二、被告l○○與共同被告G○○○、L○○、k○○、甲○○、i○○、Y○○、O○○ 、劉豐義,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 表一編號1至74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編號1至74所示之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再為附表一所 示之分工,車手提領財物均由共同被告L○○或不詳成員上繳 被告l○○或不詳成員,再經上繳至詐欺集團上游(編號21所 示W○○所匯款項,共同被告G○○○雖持有該人頭帳戶金融卡, 然因故無法進行提領,未能得逞而洗錢未遂),以及被告l○ ○、「大誠」、「豐泰」、共同被告G○○○共同推由共同被告G ○○○於109年12月26日前往雲林高鐵站,使用置物櫃交付人頭 帳戶卡片,嗣G○○○委由劉豐義前往等事實,業據被告l○○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有附件所示證據( 不包含共同被告L○○、G○○○、甲○○、k○○、i○○、Y○○、O○○、 洪汶育、劉豐義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可 認定,並足認被告l○○前揭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 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 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 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 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 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被告l○○、共同被告G○○○ 、L○○、甲○○、i○○、Y○○、O○○、k○○等人外,尚包含其餘不 詳之電信機房成員、收簿手成員,由不詳之成員以附表一各 編號所示方式詐騙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其等受詐騙後,分 別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人頭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確認款項入帳後,隨即 以通訊軟體微信指示共同被告G○○○、甲○○、i○○、Y○○、k○○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共同被告O○○搭 載車手,再將款項交由共同被告L○○等人,共同被告L○○等人 再交付給被告l○○等人,可認該集團在詐騙、取款等節,係 分工由不同成員負責,足見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顯非為立 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者,為有結構性之組織,且被告l○○ 、共同被告G○○○、甲○○、i○○、Y○○因提領款項而獲有報酬、 共同被告O○○因搭載車手提領款項而獲有油資、共同被告L○○ 亦因收取款項而獲有報酬,核屬三人以上,以反覆實施詐術



騙取財物為手段,所組成具牟利性及持續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應屬犯罪組織無疑。 
四、關於被告l○○有無指揮犯罪組織部分:
㈠微信暱稱「R8」、「R9」、「R10」、「純白體驗」、109年1 2月23日前之「美國隊長」帳號,均為被告l○○使用: ⒈微信暱稱「R8」、「R9」、「R10」、「純白體驗」、109年1 2月23日前之「美國隊長」帳號,均為被告l○○使用一情,除 有被告l○○自承「R8」、「純白體驗」為自己使用等語(本 院卷一第175頁),並經本院勘驗扣案手機微信對話之音檔 ,「純白體驗」、「R9」、「R10」、109年12月23日前之「 美國隊長」的聲音都為同一男性聲音,且認為與被告l○○聲 音相同,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被告l○○也當庭承認上 述都是自己的聲音。檢察官亦曾於偵查庭播放「R10」及「 純白體驗」之微信音檔,經證人G○○○當場指認聲音即是l○○ 的聲音(偵5725卷第253至258頁,結文在第259頁、第293至 304頁,結文在第305頁)。可認「R8」、「R9」、「R10」 、純白體驗、109年12月23日前之「美國隊長」手機微信音 檔聲音都一樣為被告l○○,顯為被告l○○使用。 ⒉「點將令」群組內,109年12月18日起至109年12月23日間被 告l○○使用的代號是「美國隊長」,除109年12月18日、109 年12月21日「美國隊長」語音音檔皆為被告l○○聲音外,109 年12月19日同案被告G○○○貼娃娃機內有R8鐵盒的圖片,問「 美國隊長」說「哥你怎麼被關在裡面」,「美國隊長」則回 應「哈哈靠北,最好還不睡覺在那邊夾娃娃」(雲林縣警察 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81頁),可佐此段時間「美國隊長」 就是「R8」就是被告l○○。「點將令」群組內於109年12月23 日21時許,「R8」邀請「R9」加入群組,「R9」說「@豐泰@ 大誠帥哥再麻煩加我這個」(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 二第47頁),同時109年12月23日21時3分許「美國隊長」對 同案被告G○○○用語音音檔說「就裡面有一個『R9』的,你等一 下再給我加一下,那我的」(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 二第193頁),經本院勘驗被告l○○當庭承認是自己所說,可 知「R9」就是被告l○○使用。
 ⒊「點將令」群組內於109年12月26日18時41分許,「如果只有 你」邀請「R10」加入群組,「R10」說「@大誠帥哥,R9幫 我踢掉,我那個帳號鎖起來了」(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 日卷二第73頁),109年12月26日18時34分許,「R10」與「 呱呱呱」有以下對話:「
「R10」:我是R10,嘿嘿,林阿嬤累,我那麼帥,帳號給我 鎖起來,王八蛋微信。




「呱呱呱」:好好笑
「R10」:……
「呱呱呱」:另一個要刪除嗎,哈哈哈打錯了
「R10」:最好打錯,王八蛋,還笑我,很煩欸 「呱呱呱」:(洪汶育聲音)真的按到,打錯字了 「R10」:(語音封包)恁爸不信,不要緊隨你們怎麼笑齁」( 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99頁),除「R10」聲音 與被告l○○相同外,可以知道被告l○○因為原來使用的「R9」 帳號被鎖起來,所以重辦「R10」帳號使用。 ⒋再者,被告l○○經警查獲後,手機數位鑑識資料備忘錄中即記 載有台新銀行林芷玲帳戶(密碼與被告l○○出生年月日相符 )、中國信託李○帳戶(李○為108年生),有被告l○○手機數 位鑑識資料1份(偵2952卷一第11至16頁)在卷可佐,經警 方調閱上開2個帳戶的提款畫面都是被告l○○,有監視器畫面 在卷可稽,且為被告l○○所自承這2個帳戶都是自己使用的( 偵2952卷二第313至320頁),也有中國信託李○帳戶存提款 畫面與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六第449至451頁)、台新銀 行林芷玲帳戶提款畫面與交易明細1份(警2678卷六第453至 454頁)在卷可稽。比對被告G○○○與「R10」的對話,109年1 2月30日被告G○○○提領贓款後,「R10」叫被告G○○○把這筆錢 「自存給我」並提供帳戶截圖後收回訊息,被告G○○○即將款 項自存至中國信託李○帳戶一節,有對話截圖在卷可佐,接 著,109年12月31日是以被告l○○持用的手機門號登入網銀將 該筆款項轉帳至台新銀行林芷玲帳戶一節,有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6409 4號函暨李○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網銀登入IP、IP使 用門號資料等在卷可稽(偵2952卷一第19至37頁,偵2952卷 二第313至320頁)、中國信託李○帳戶109年12月1日起網銀 登入IP資料、IP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警2678卷六第431 至433頁),益徵「R10」是被告l○○所使用。 ⒌證人即另案被告洪汶育、劉豐義、證人即共同被告G○○○、k○○ 、i○○、Y○○,均證述稱「R8」、「R9」、「R10」、純白體 驗、109年12月23日前之「美國隊長」為被告l○○使用與其等 聯繫之帳號等情(偵2952卷一第309至316頁,結文在第317 頁;偵2952卷二第203至211頁,結文在第213頁;偵5725卷 第219至223頁,結文在第225頁、第253至258頁,結文在第2 59頁、第269至277頁,結文在第279頁、第293至304頁,結 文在第305頁、第307至315頁,結文在第317頁)。況且證人 k○○於偵查中證稱:有一次因為G○○○取款,裡面沒有錢,G○○ ○上車就叫我以其手機打給「豐泰」告訴「豐泰」,「呱呱



呱」即G○○○說卡片裡面沒有錢,因我有與「豐泰」講過話, 所以我知道「豐泰」與「R8」不是同一人等語(偵5725卷第 219至223頁,結文在第225頁),更可佐證微信暱稱「R8」 、「R9」、「R10」、「純白體驗」、109年12月23日前之「 美國隊長」帳號,均為被告l○○本人使用,非其他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
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 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 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 有關「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 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 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 ,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又詐欺集團之分工細緻,不論 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或領款車 手集團及水房(資金流),各流別如有3人以上,通常即有 各該流別之負責人,以指揮各該流別分工之進行及目的之達 成,使各流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流別 之行為,以達整體詐欺集團犯罪目的之實現,則各流別之負 責人,縱有接受詐欺集團中之發起、主持或操縱者之指示而 為、所轄人員非其招募、薪資非其決定,甚至本身亦參與該 流別之工作等情事,然其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係居於指 揮該流別行止之核心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 ,自屬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與 僅聽取號令而奉命行動之一般成員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l○○於參與上開詐欺 集團後,成為其中車手集團之車手頭,居於指揮該車手團成 員之核心地位,有指揮犯罪組織一節,此據本院認定如下: ⒈被告l○○可決定所屬車手團成員之組成,車手要加入被告l○○ 所帶的車手團,要被告l○○同意,也由被告l○○發話命車手簽 票據供擔保不會領錢後「暗槓」:
觀「R10」和G○○○109年12月29日的以下對話 「G○○○:貼柯博文個人名片。(109年12月29日18時52分)新 人。
「R10」:你哥喔
G○○○:嗯啊
「R10」:好。
「R10」:資料
「R10」:給我
G○○○:等等給。




(109年12月30日2時8分)
「R10」:貼「豐泰」說柯博文的資料要給我的截圖。 G○○○:好等一下給。
(109年12月30日2時45分)
G○○○:貼劉豐義的身分證正面照片。
G○○○:票也要寫吼
「R10」:要
G○○○:幾張
「R10」:看你寫幾張
(109年12月30日2時50分)
G○○○:我是寫四聯的那種
「R10」:跟你一樣就好了
G○○○:那我也叫他簽四張
G○○○:後面備註朋友借貸無利息
G○○○:貼劉豐義身分證反面照片
「R10」:好。」(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213至2 16頁)
可見車手柯博文要加入被告l○○所帶的車手團,要先經被告l ○○同意,身分資料也是先交給被告l○○,也由被告l○○命車手 簽票據供擔保。核與證人L○○於偵查中證稱:我加入l○○詐欺 集團有簽本票,我簽50萬元本票,本票好像是交給l○○(偵3 757卷第135至139頁,結文在第141頁)。證人i○○於偵查中 證稱:我簽15萬元本票,我在嘉義市民生南路全家超商交給 l○○,當天有我與Y○○在場,Y○○也有簽本票,他也簽15萬元 本票。怕我們提領完贓款後跑掉,所以簽本票給l○○(偵572 5卷第307至315頁,結文在第317頁)。證人Y○○於偵查中證 稱: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要簽本票,l○○指使L○○要我簽本票。 我簽30萬元本票,本票我在嘉義市民生南路之全家簽的,時 間是在109年12月22日至30日之間交給L○○,我不知L○○拿給 何人,說怕我們拿錢後跑掉(偵5725卷第269至277頁,結文 在第279頁)相符,可知被告l○○對於車手加入,要求提供國 民身分證資料,質押本票,藉此掌握、控制「車手」。    
⒉被告l○○對車手們的分組有決定權限,負責分派裝備、分派任 務,掌控車手每日領款總額,對車手之分贓比例具有主導決 定之權限,並分派「車手」報酬:
①同案被告G○○○和k○○,兩人原本都在「點將令」群組擔任車手 ,之後兩人因故產生齟齬,為同案被告G○○○和k○○所供述在 卷。「美國隊長」(l○○)與「呱呱呱」(G○○○)對話如下: (109年12月18日21時18分)




「呱呱呱」:我剛跟理由(「我愛你不需要理由」此時是同 案被告k○○)講這樣。因為一些小事情就在那邊有的沒的。然 後每次上班都有很多理由跟問題。
……
美國隊長」:還是我叫他做另外一間公司
「呱呱呱」:一下要下來接一下不下來
美國隊長」:讓他直接做別家公司的
美國隊長」:看你要不要
美國隊長」:你要我安排他
「呱呱呱」:原因就是我要他坐客運直達我這邊比較快他給 我說找不到就不來了
「呱呱呱」:但薪水的問題
美國隊長」:跟我們這間無關
美國隊長」:薪水部分
美國隊長」:我再談就好
美國隊長」:你的份也會給你
「呱呱呱」:哥你對他,直接幫我扣起來給我就好。不然他 做別間的薪水不會經過我,不然他在爽我在還
美國隊長」:薪水在我這啊
美國隊長」:我在分配把他的份給你
美國隊長」:如果可以
美國隊長」:我叫他去做別家的
(109年12月18日21時24分)
「呱呱呱」:對呀。要給他之前在麻煩哥。幫我直接扣起來 就好。不然讓他做別間的薪水不會經過我這。沒辦法直接扣 「美國隊長」:(語音封包)沒關係我到時候和人家講,講完 看怎樣,我再跟你講,那他欠你的部分我會直接扣起來,這 個你不用煩惱。」(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79至 180頁)
查109年12月24日「R9」設定「傳說對決」車手群組時,同 案被告G○○○和同案被告L○○說是「新的公司」(雲林縣警察局 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73頁),可以知道他們聊天內容的「公 司」指的是車手間的分組。「美國隊長」與「呱呱呱」上述 對話內容,核與證人k○○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因為與G○○○ 有糾紛,l○○告訴我,我與G○○○先拆夥,各自從事車手犯行 ,但錢還是要交給G○○○等語(偵5725卷第219至223頁,結文 在第225頁)相符。足認被告l○○在同案被告k○○和G○○○這組 的車手有摩擦時,有決定改變車手分組的權利,以及車手報 酬的發放權。
②再者,於109年12月19日23時49分同案被告G○○○問被告l○○(美



隊長)「哥等等只有要出8.7而已,我能領多少」,被告l○ ○回說「3000吧」,109年12月20日1時11分同案被告G○○○又 問「哥兩天薪水14嗎」,被告l○○又答「今天才3000沒錯啊 ,昨天1.1」(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82至183頁 ),109年12月21日23時4分,同案被告G○○○向被告l○○報告「 195總數」、「我的薪水多少」,被告l○○答「8000」(雲林 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89頁),109年12月23日0時35 分,同案被告G○○○向被告l○○報告「399」,被告l○○答「算1 .4」(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日卷二第190頁),於109年12 月25日同案被告Y○○、i○○工作一天後,被告l○○也對同案被 告Y○○、i○○說:「我算帳給你們」(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 3日卷二第226頁)。有關同案被告k○○的薪水,核有證人洪汶 育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9年12月25日1時40分問「胖子今天 薪水多少」是G○○○叫我問l○○今天k○○薪水多少。l○○回說「 一千,4.3而已」,4.3是表示k○○今天領了4萬3千元,他領 一千元薪水等語(偵2952卷一第309至316頁,結文在第317 頁),均足見被告l○○決定有決定車手薪水分派的權利。 ③109年12月20日同案被告G○○○報告「10.9」時,被告l○○糾正 「11.4吧,還有0.5在胖子那邊吧」,被告G○○○問「他後面 有再出嗎,我問一下」,被告l○○即肯定表示「有」,同案 被告G○○○交水時也先問被告l○○「交多少」「他要出來還是 我進去?我在門口」,再經被告l○○指示(雲林縣警察局110 年4月23日卷二第182至185頁),顯見被告l○○對於本案各「 車手」各次持被害人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或向 收水手交付現金等情確實瞭若指掌,乃負責掌控該詐欺犯罪 集團其中「車手」及「收水」等車手團成員取款行蹤之「車 手頭」。
④共同被告i○○和Y○○加入詐欺集團後,109年12月23日13時47分 被告l○○(美國隊長)對同案被告G○○○說「你一樣要帶他們出 門實習一下,後天要給他們上班了」(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 月23日卷二第190頁),109年12月23日23時56分被告l○○(R9) 對同案被告G○○○說「等等拿到手機」、「幫他們微信冰棒用 一用,教他們」,又說「好了,接下來,我要談工作了,裝 備都好了嗎」,共同被告i○○和Y○○做車手時,也時刻監控車 手行蹤及動向,叮囑「會嗎會嗎?不會要跟他們問一下」、 「操作有問題就是一定要出白單」、「4501,要換地方嘿, 不要在原地了,@如果只有你帶著換區域」(雲林縣警察局11 0年4月23日卷二第154至157頁),足認被告l○○分派教導新人 的工作給同案被告G○○○、分派裝備、決定新人的工作,也隨 時掌握車手行蹤及動向,必要時提供指示。




⒊被告l○○是串起控台與車手、不同車手群組間的節點: ①依據對話紀錄截圖,可以看出「點將令」是一個車手群組, 群組裡有「大誠」、「和牛」、「豐泰」、「呱呱呱」(共 同被告G○○○)、「我愛你不需要理由」(共同被告k○○)、「如 果只有你」(共同被告L○○)、「R系列」(被告l○○),這個群 組內有「大誠」、「和牛」、「豐泰」是控台的人,控台會 知悉收簿集團(即車商)的收簿情況,叫車手前去指定地點 領取或交付金融卡和存簿,每日擇定幾個金融帳戶,先由車 手「洗車」確認帳戶尚未被警示,由控台告知機房,機房即 詐騙被害人匯款至擇定的帳戶(即該群組車手當日手持的金 融卡),控台知悉「機房」詐騙被害人的現況,被害人匯款 多少金額到何帳戶,立即告訴同群組的車手前去領款。控台 成員以及車手「呱呱呱」(共同被告G○○○)、「我愛你不需要 理由」(共同被告k○○)和收水手「如果只有你」(共同被告L○ ○),就是一個通知車手入帳及提款、之後收水的車手群組。 ②109年12月23日被告l○○對同案被告張崇祈說「你和理由在這 間公司」、「然後給新人他們去別間」(雲林縣警察局110年 4月23日卷二第192頁),109年12月24日「R9」成立「傳說對 決」群組,邀請「呱呱呱」(同案被告張崇祈)、「美娜」、 「綠巨人浩呆」(同案被告i○○)、「美國隊長」(此時為同案 被告Y○○)、「如果只有你」(同案被告L○○),並且由被告l○○ 決定「@綠巨人浩呆1號」、「@美國隊長2號」、「@如果只 有你3號」、「@呱呱呱欸老手」(雲林縣警察局110年4月23 日卷二第97頁),這個群組內有「美娜」是控台的人,也就 是知悉「收簿團」收簿狀況,叫車手前去指定地點領取或交 付金融卡和存簿,每日擇定幾個金融帳戶,先由車手「洗車 」確認帳戶尚未被警示,由控台告知機房,機房即詐騙被害 人匯款至擇定的帳戶(即該群組車手當日手持的金融卡),控 台知悉「機房」現在詐騙被害人的現況,以及被害人匯款多 少金額到何帳戶,立即告訴同群組的車手前去領款的人。控 台、車手2個和收水手1個,又是另一個即時通知車手入帳及 提款、之後收水的車手群組,堪認被告l○○是車手們的車手 頭,可以把車手分組,也可以聯繫「控台」加入1個「控台 」的人至不同的車手群組,如此一來,就有不同車手群組平 行的同時在運作。而且從對話紀錄中也可以看出來,機房、 控台每天要運作時,若無車手配合,是透過被告l○○叫車手 起床、督促車手工作。所以被告l○○一再抗辯「大誠」、「 豐泰」、「美娜」才是指揮車手的人云云,「控台」固然指 揮該組車手何帳戶何時可領多少錢,但被告l○○卻是串起控 台與車手、不同車手群組(例如「點將令」、「傳說對決」)



間的節點,而非單純聽命行事之成員。
⒋被告l○○是再向收水手收水的人,地位在收水手之上一情,核 有證人L○○於偵查中證稱:我們這一團會分二個地方交水, 一部分水交給l○○,一部分水交給臺中,看地區,南部地區 直接交給l○○,中北部就交給控臺指示之對象,l○○負貴協調 旗下車手如何聽控臺指揮做事。l○○是本案詐欺集團管理者 及南部地區總收水等語(偵3757卷第135至139頁,結文在第 141);證人k○○於偵查中證稱:G○○○的上手l○○約我們一起 至嘉義市湯師父吃火鍋,我當天雖然沒有吃飯,但是我當天 有提領所以我要拿錢給G○○○上手l○○,因G○○○上手l○○叫我拿 錢過去,我拿去後G○○○說不用給他,錢要給他的上面,我就 直接將錢拿給G○○○的上手,我就先走等語(偵5725卷第219 至223頁,結文在第225頁);證人i○○也於偵查中證稱:109 年12月31日我所提領之贓款交給L○○,我有看到L○○交給l○○ 過程。在嘉義市民生南路湖内里上帝廟,已過午夜12點。l○ ○自民生南路某賭場騎車過來,我們將錢以黑色塑膠袋綁好 ,L○○將錢交給l○○。l○○下面是L○○等語(偵5725卷第307至3 15頁,結文在第317頁),均可知被告l○○是收取旗下車手提 領款項的車手頭,雖然無法確認每一次均由被告l○○總收水 後再上繳,但可以肯認大致如此,更何況109年12月23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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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