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聲字,111年度,3號
MLDA,111,聲,3,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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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徐振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就業保險法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 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 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即規 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再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5年 度裁字第340號、105年度裁字第611號及106年度裁字第1474 號等裁定意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雖未附理由, 惟其情形可補正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本件聲請人因就業保險法事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1號) 聲請交付民國111年2月21日、111年3月1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 光碟,惟於聲請狀內僅稱為核對代理人所述及筆錄內容是否 違誤,維護聲請人自身權益等語,未敘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難認具體明確。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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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