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葉曾寶雲
訴訟代理人 陳淑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 10年7月28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0 年7月28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 聲請人於111年2月10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 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附表:股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1 772
, 台灣公司情報網